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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高院地址

上海高院地址是在肇嘉浜路308号,近襄阳南路。

上海高院地址

2,上海市长宁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地址是哪里

区没有高级,只有区人民法院。长宁区人民法院在虹桥路1133号 10号线宋园路下来。

上海市长宁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地址是哪里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上海市知高级人民法院现设有立案庭、刑事、民事、民商、知识产权、海事海商、金融、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申诉审查庭、未成道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执行局等内。此外还设有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培训处、审管办、研究室、行政装备处、监察室、法警总容队、法制宣传处等综合部门。
对二审不服申诉是否可直接到最高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在过了上诉期和给付期后,可申请执行(最后收到判决的日期算25天)。判决执行的话需要法官在判决书上签字,打电话给法官呗,到期了再去法院,去早了也没用。在判决生效后两年之内申请执行。
在青浦坐松青线,到嘉松南路林荫新路站下车,到马路对面的佘山地铁站坐9号线,在嘉善路站下车,5号口出,350米左右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管辖约定由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辖可否受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不受理一般小型的一审案件  约定是无效的
合约已经约定由甲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那么合同履行地法院就无权管理了。民诉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个是涉及到协议管辖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协议管辖。但是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性民事纠纷;二、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的协议,包括具体的内容;三、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

6,当事人争议起诉的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你说的“民诉法说的一般原则是由仲裁委员会所在的地级市中院管辖。”这就是法律依据。直辖市属于省级行政区,直辖市也是三级法院体制(高院、中院、基层法院),所以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直辖市的中院提出诉讼,直辖市中院一般分为几个中院(一中院、二中院、三中院等),每一个中院都管辖几个区县,各管各的区县辖区,如果你要提起诉讼,就到该仲裁委所在地的区县所属的中院上诉。
对生效仲裁裁决,符合法定条件的,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者申请不予执行。《仲裁法》 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59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第60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61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第63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64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7,法院管辖权的问题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一、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民诉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其中,依据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 (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的判断标准包括:(1)争议标的额大、(2)案情复杂、(3)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以及(4)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同时,依据《民诉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1)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也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依据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 ,争议标的额达到较大的第一审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1。你现在的居住地居住不满一年,不能视为经常居住地,所以你所在地法院无管辖权 2。如果你所在地的法院受理了,就可以提出管辖异议。提交异议的话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你只要证明你只在你现在的住的地方住了七个月就可以了。 4。如果这个没管辖权的话,那就是你的户籍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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