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剑的工作简历

1981.10—1985.10 部队服役1985.10—1989.05 旺苍县食品公司工作1989.05—1994.04 旺苍县审计局工作(其间:1990.06—1992.02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审计专业大专毕业)1994.04—1995.11 旺苍县三江镇镇长助理1995.11—1998.03 旺苍县扶贫开发办副主任、扶贫开发公司经理1998.03—2003.04 旺苍县政府办副主任兼县长热线办主任,2001.03享受正科待遇(其间:2000.09—2002.07四川省委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大学毕业)2003.04—2006.11 旺苍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政府党组成员、机关总支书记2006.11—2008.06 旺苍县财政局局长、党组副书记、国投公司董事长2008.06至今 旺苍县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2011.11.25旺苍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旺苍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剑的工作简历

2,锦江投资的公司第四届董事监事会成员简介

沈懋兴先生:现年54岁,上海华东师范大学世界经济国际贸易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市委组织部干部处处长,上海华亭集团公司党委书记,锦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本公司董事长。周有道先生:现年66岁,大学文化,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市财政局第一分局副局长,市政府财贸办公室财政金融处副处长,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兼地方税务局局长,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本公司副董事长。杨原平先生:现年49岁,毕业于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1993年9月至1995年4月参加上海大学国际商学院与美国“旧金山——上海友好城市委员会”联合举办的商业管理(BMP)班学习,获经济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上海龙柏饭店、北京昆仑饭店、新锦江大酒店总经理,锦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党委书记。华庆建先生:现年51岁,EMBA硕士研究生(在读),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市旅游局科长、副处长、处长,上海宾馆总经理,上海华亭集团副总裁。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本公司副董事长、首席运营官(执行总裁)。陈文君女士:现年49岁,毕业于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上海财经大学货币银行专业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上海龙柏饭店、上海锦江饭店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本公司董事。张宝华先生:现年53岁,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资深副总经理,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金融事业部董事长,本公司董事。马名驹先生:现年43岁,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本公司董事。蔡青峰先生:现年37岁,电脑专业大专学历,曾任台北宏基电脑公司的关系企业宇晋电脑公司经理,香港新林公司、和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经理,兆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兆丰国际(上海)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财务总监,现任兆丰国际(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公司董事。蔡先生还兼任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国际贸易公司、国际信息网络公司董事。陈祥麟先生:现年60岁,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东海阀门厂厂长,上海市机电一局副局长,上海汽车拖拉机工业联营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主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中共上海市委副秘书长,上海市海外公司总经理,上海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本公司独立董事。秦志良先生:现年60岁,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上海电线五厂副厂长,上海市机电工业管理局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副局长,上海东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本公司独立董事。刘永章先生:现年48岁,经济学硕士,副教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学生工作部副处长、处长,上海财经大学组织部部长。现任上海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本公司独立董事。刘正东先生:现年34岁,大学本科学历,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律师。曾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助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主任,现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本公司独立董事。 刘海海先生:现年52岁,大学专科,政工师。曾任上海龙柏饭店劳动人事部干事兼联合支部书记、汽车服务部负责人、经理,上海龙柏饭店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党委副书记,本公司监事长。潘建畅先生:现年45岁,大学本科,审计师,会计师。曾任上海缝纫机一厂团委副书记,上海飞人机械总公司审计监察部副部长。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客运事业部审计副主任,本公司监事。马全福先生:现年54岁,大专学历,经济师。现任本公司纪委副书记、职工代表监事。 袁哲宁女士:现年49岁,管理学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曾任上海龙柏饭店计财部经理,上海锦江饭店财务总监。现任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锦江投资的公司第四届董事监事会成员简介

3,孔明网总结的上海市经信委2017年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今年有哪几个主题

上海市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4]1770号)、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领域的使用,依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第三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和补助资金的追回。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支持对象)本领域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内部治理结构规范;(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信用记录良好;(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第五条(支持范围)专项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本市“四个中心”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重点支持以下方面:(一)推动信息化惠及民生。支持公共服务内容整合、渠道拓展、模式创新以及其他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支持产业高端化、集约化、服务化发展,加快培育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项目。(三)推动信息化在城市建设和管理领域的深度应用。支持以城市管理精细化、可视化、智能化为导向,利用信息技术支撑上海城市功能提升和安全运行的项目。(四)提升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和效率。支持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推动信息共享、系统集成、业务协同、渠道整合、资源集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效能提升的项目。(五)推动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支持数据来源明确、以数据资源深度挖掘、融合利用为特色,对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社会治理创新,产业转型提升,关键技术突破等作用明显的重点领域大数据示范项目。(六)强化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提升网络信息安全综合监测、态势感知、响应恢复等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完善信息安全综合服务体系的项目。(七)推动信息化在社区、乡村、商圈、园区、新城等区域的创新试点和示范应用项目;推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发展的试点示范应用项目。(八)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具有行业先进性、有市场需求的信息化服务平台的应用推广;本市跨部门、跨领域的重大信息化项目和信息化应用的规划设计;信息化标准制订和前瞻性研究、信息化水平评估和监测分析、信息化宣传培训;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布局规划、规范管理的项目。(九)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信息化试点、试验或示范。(十)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信息化项目。第六条(支持方式)专项支持资金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面向市民、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公共管理的项目和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项目,可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采购。第七条(支持标准)(一)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推动信息化惠及民生以及信息化创新试点和示范应用项目支持额度可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信息化试点、试验或示范根据国家或本市相关部门的要求给予支持。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支持标准限制。第八条 (项目指南)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信息化规划执行和信息化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发布专项支持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公布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第九条(项目申报)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以及年度项目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项目评审)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实施细则以及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第十一条(项目公示)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第十二条 (项目确定)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公示等情况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协议)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协议内容。第十五条(资金拨付)首次拨付支持金额的70%,项目完成且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尾款。第十六条(项目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第十八条 (管理费用)市经济信息化委因加强本领域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评估、审计、验收等费用,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第十九条 (项目变更和撤销)专项支持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将已经拨付的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市财政局。第二十条(财务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 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第二十二条(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9年4月13日。

孔明网总结的上海市经信委2017年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今年有哪几个主题


文章TAG:上海市财政局上海  上海市  上海市财政局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