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保护工作白皮书,有人说早有人说晚女性退休年龄究竟该定几岁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3-13 22:06:52
1,有人说早有人说晚女性退休年龄究竟该定几岁
别人的想法不是特别重要,你自己认为自己做的对就好,但是也不能伤害自己伤害别人。设一个弹性规定王恩多代表举了个例子:一个经历了大学教育的职业女性,走上工作岗位接近25岁了。到了55岁的时候,让她停止擅长的工作,这对职业女性而言和整个社会来说都是一种损失。若以上海女性平均寿命80岁计,她服务社会的时间只有30年,被社会、家庭供养的时间为50年,社会成本支出很可能要低于收益。为此,不妨设一个弹性规定,女性可以根据自身的身心状态决定退休时间。避免出现“一刀切”前几年为男女同龄退休多次呼吁的李葵南代表,如今更多了几重思考。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男女法定退休年龄都在60岁甚至65岁以上,其动机不只是为了缓解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还有解决劳动力紧缺这一重大社会问题。而中国的问题恰好相反,不少地区为了给年轻人腾出岗位,甚至让员工提前退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延长女性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必定会加剧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矛盾。此外,当初她提出男女同龄退休后,还受到不少女同胞质询。有的女职工反问,我们50岁出头后就盼着早点退休回家休息,你们却要我们和男的一样多干几年,这是在为我们考虑吗?因此,她建议在男女是否同龄退休问题上不能搞另一种“一刀切”。执行不一生混乱一些代表认为,是否实行男女同龄退休,事关广大职工的基本权益,同龄退休符合宪法精神。另一种意见认为,国家现行规定是充分考虑到妇女的生理特点,体现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妇女比男职工适当提早退休的规定是合理的。建议政府部门对“男女是否实行同龄退休”做专题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得出明确结论。不妨先定养老金程静萍代表认为,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生理特征并不足以成为女性先于男性退休的理由。同时,就业形势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在一些企业,究竟工作多少年,是由用工双方的劳动合同决定的,按照性别规定退休年龄意义不大。如今,工作更具变动性、流动性,社会保障措施也应随之作出合理调整。(秦武平姚丽萍)
2,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应当逐步完善各项制度,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本市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以及监测、评估和分性别监测统计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成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配备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保障妇女权益。第六条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管本办法的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研究、决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参与涉及保障妇女权益重大问题的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的制定; (三)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四)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六)其他应当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履行的职责。第七条 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发挥社会监督职能,支持、协助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维护妇女的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维护妇女的权益。第八条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第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重视选拔妇女担任领导干部,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团体会员可以推荐女性领导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妇女组织的推荐意见。第十一条 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女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比例相适应。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同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重视本单位妇女组织的工作,为妇女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三条 本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妇女联合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时,应当听取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第十四条 各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五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性在入学、升学、取得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除特殊专业外,学校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入学的标准。 学校应当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教育。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特点进行心理、生理、卫生、保健教育,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劳动、人事、教育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兴办适合女性特点的职业教育事业。 各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女职工的素质。

3,女人产假是几个月
概述 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执行细节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分类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一点: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的
4,妇儿工委办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安排
关于妇儿工委办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安排 关于妇儿工委办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安排 xxxx年,是我国全面实施和谐社会建设重大战略的开局之年,也是进一步推动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关键期和机遇期,市妇儿工委办以高度的责任感,结合中期评估情况,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规划的实施,做好防拐项目有关工作。 一、召开xxxx市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总结规划实施5年来的工作情况,部署xxxx年任务 2月12日,市妇儿工委办召集市、区妇儿工委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市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委员、联络员;各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约120人参加了妇女儿童会议。会上,闫小培副市长肯定了我市妇女儿童工作取得的成绩,结合省中期评估督导反馈意见和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工作会议精神,对妇儿工委xxxx年的工作情况及xxxx年的工作要点作了总结和部署。市妇儿工委办公室领导通报了两个规划中期监测评估结果,传达了省中期评估督导反馈意见。此次会议总结了工作,明确了任务,鼓舞了斗志,增强了各区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对促进两个规划的贯彻实施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开展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的宣传、培训活动,圆满完成“防拐”项目各项活动 市妇儿工委办作为“防拐”项目的具体负责部门,负责落实 “防拐”项目有关工作,上半年成功开展了“防拐春雨行动”和儿童代表与高官对话活动,获得省、市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一)开展“预防拐卖 安全流动——春雨行动伴你行 安全流动到xxxx”大型宣传活动。2月26日,广东省启动“防拐春雨行动”, 我市在xxxx火车站、罗湖汽车站、银湖汽车站等11个点全面铺开宣传活动,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市“防拐”项目指导委员会及合作伙伴近30个有关单位参加了全天的活动。副省长、省妇儿工委主任雷于蓝带领省妇儿工委、“防拐”项目成员单位一行20多人赴xxxx视察,在xxxx召开现场汇报会,听取了闫小培副市长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的汇报。随后省视察团亲临xxxx火车站广场、罗湖汽车站进行视察。雷于蓝对xxxx市积极实施“防拐项目”,市区财政提供配套资金,街道从组织机构、能力建设、宣传动员、直接援助等方面为流动妇女儿童提供帮助,建立有效“防拐”机制以及xxxx市“防拐”试点区的做法表示赞赏;对xxxx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为 “防拐春雨行动”所做的大量细致工作给予充分肯定。据不完全统计,省、市、区共有50多名领导参加了现场活动。全市11个活动点参加活动的工作人员(含义工)近9百人,共发放宣传资料39万份,接受咨询帮助6万多人次, 为流动人口特别是流动妇女儿童的安全流动和劳动权益保障提供了有效的服务和帮助。 (二)参加“全国防拐春雨行动”经验交流会。4月11日,市妇儿工委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应邀参加了由全国妇联和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在安徽省主办的“全国防拐春雨行动”经验交流会。会议对“春雨行动”的具体宣传形式、宣传手段、如何开发信息、如何加强部门间合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我市参会代表汇报了我市将市委宣传部、xxxx报业集团、广电集团纳入“防拐”成员单位,加大宣传力度;成员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防拐”与“春雨行动”相结合,为外来女青年提供安全就业服务的成功做法,并对在国家层面加强部门合作、协调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三)成功举办“儿童代表与政府高官对话”活动。市妇儿工委办多次前往龙岗、宝安的民办学校了解流动儿童情况,认真组织流动儿童的评选、培训工作,确保了此次对话活动的顺利举办。5月25日下午,由市妇儿工委、市“防拐”项目指导委员会组织的以“倾听儿童心声 保护儿童权益”为主题的儿童代表与市政府高官对话活动在市民中心成功举办。闫小培副市长、省妇儿工委办公室主任王远芳、市“防拐”成员单位分管业务的局级领导及10名儿童代表参加了对话。儿童就涉及教育、卫生、安全、生存环境、居住环境、公平公正无歧视问题、社会环境及流动儿童权益保障等问题进行提问。相关部门的政府高官认真倾听,尽心解答,不仅解释了政府的相关政策方针,还就有关问题的解决作出了回应。闫副市长称赞此次活动形式新颖,流动儿童代表表现出色。这次平等对话,充分体现了政府、社会对流动儿童的关怀及尊重儿童、保护儿童权益的决心。通过对话,以儿童的视角反映出他们所关心的问题,加深了政府与儿童沟通、了解,有利于我们更好得制订、贯彻执行保护儿童权益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为更多的在深流动儿童创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氛围。 (四)组织xxxx儿童代表参加省级儿童论坛, 3名xxxx儿童将代表我省出席国家级儿童论坛。5月28日—30日,xxxx市防拐项目办有关负责人组织我市10名参加市级论坛的孩子,赴惠州参加了由广东省妇儿工委、省“防拐”项目指导委员会主办的“预防拐卖,保护儿童,倾听儿童心声”广东省儿童论坛。参加儿童论坛的人员有来自xxxx、惠州、东莞、佛山等4个“防拐”试点市的儿童代表36名。孩子们自己投票、唱票、统计票数,选出了参加国家级论坛的4名正式儿童代表和1名候补代表。正式代表中,有3名是xxxx市儿童代表,分别来自xxxx东升学校和xxxx石岩公学。他们表示将把省级儿童论坛的精神带回xxxx,向广大的流动儿童传递论坛信息,充分发挥儿童代表与政府对话的桥梁作用,让更多的儿童都能分享论坛的成果。 三、继续做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修编和统计监测工作,使规划具有更强的时代性和可操作性 市妇儿工委办通过收集各成员单位及网上反馈意见,吸纳广东省妇女儿童规划中期评估督导反馈意见,征求市人大、市政协及各区妇儿工委等方面的意见,对两个规划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两个规划修编送审稿,并已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妇儿工委办将根据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修编定稿对市妇女儿童规划进行最后调整,使规划更符合xxxx特色,更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国家、省发展纲要的主旨。 同时,我市xxxx年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统计监测工作即将完成。5月,市妇儿工委办和市统计局联合召开了妇女儿童规划数据质量会审会议,会上对成员单位提供的数据年度统计报表和统计监测报告进行了质量会审,并找出了实施规划工作中的差距,提出了建设性意见。现各单位的统计报表和报告已报送完成,全市性的妇女儿童规划统计报表和报告即将完成,此项工作对了解规划实施中的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有重要的作用。 四、认真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努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一)在全市街道设立妇儿工委,推动规划的实施。xxxx年10月后,宝安、龙岗两区在城市化进程中撤镇改设街道,两区均设立了街道妇儿工委,而特区内的四个区街道一直未设立妇儿工委。市妇儿工委办积极倡导在街道设置妇儿工委,协调推动社区妇女儿童工作。通过努力,罗湖、福田两区已先后建立街道妇儿工委,南山、盐田正在积极筹备建设街道妇儿工委。 (二)多方努力,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免费婚检。通过加强宣传,争取领导重视,使南山、罗湖两区在今年3月实现免费婚检,至此,我市全市范围内实施了免费婚检,全市婚检率有望进一步提高。 五、完善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数据库,提高统计监测质量和信息传递速度 市妇儿工委办根据实际需求调整了“xxxx妇儿工委在线”网站的栏目设置和功能,增设了“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栏目及各成员单位实施规划,经验交流栏目。与各区妇儿工委、市各成员单位网站连接,定期更新信息,充分发挥网络优势,为上级妇儿工委、市领导、成员单位及关心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提供最新信息,构建工作交流的平台。 六、加强妇儿工委工作的宣传力度 坚持做好信息工作,积极向省妇儿工委和国务院妇儿工委提交信息。继续办好《xxxx妇儿工委信息》,为有关报刊撰稿,反映我市实施两个规划的进度及妇儿工委工作情况。上半年共刊发《xxxx妇儿工委信息》20期,为xxxx妇联网提供信息7篇,国务院妇儿工委网、中国妇女网3篇,南粤妇女网6篇,进一步加强了信息的交流。同时,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国家“防拐”项目办、省妇女研究中心约稿,上半年提供了“十五”期间xxxx妇女发展综述、规划实施情况、xxxx工作要求、“防拐春雨行动”等内容的文稿、图片一批。 七、调整、完善市妇儿工委组成单位及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和机构改革,市妇儿工委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联系,重新确定了委员和联络员名单;由市府办公厅发文,调整、增设了市委组织部和市委宣传部两位副部长为市妇儿工委副主任;重新确定了市妇儿工委领导成员和40个成员单位委员。 八、慰问龙岗区单亲特困母亲及对口扶贫孩子 2月14日上午,市妇儿工委办公室的同志前往龙岗区南澳街道,慰问了区内两户单亲特困母亲和对口扶贫的6名儿童,两名母亲对妇联组织的`关心和帮助深表感动,她们表示一定会自强不息,克服困难,树立信心,度过难关。慰问小组的同志给对口扶贫的孩子们也带去了礼物和慰问金,并与她们进行座谈,询问了她们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孩子们也表示,一定要好好学习,不辜负大家对她们的期望。 九、参加广东省第四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我市3个单位和4位个人被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5月14日,市妇儿工委、妇儿工委办领导赴广州参加第四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xxxx市人民政府等3个单位和4名个人被授予广东省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闫小培副市长代表xxxx市政府上台领奖并作了题为“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做好流动妇女儿童工作”的经验发言,受到了与会人员的好评。 十、认真配合其它部门,完成有关工作任务 5月29日—30日,由全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主办的首届全国“创建平安家庭,促进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高峰论坛在xxxx举办。市妇儿工委办的同志参加了陪同部分与会人员参观桃源居社区和大会照相等有关活动,服务工作殷勤周到,得到了领导和嘉宾的好评。 6月1日当天,市妇联在龙岗区举办“爱心父母牵手困境儿童志愿行动”启动仪式。市妇儿工委办全程参与了此次活动的筹备,并撰写新闻通稿,做好活动的宣传工作,受到妇联领导好评。 下半年,我办将继续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做好规划修编的收尾工作。根据省妇儿工委修改后的两个规划,完成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修编工作,指导各区完成区妇女儿童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做好修订后新规划的宣传工作。 二、协调市统计局做好规划修编后的指标体系调整工作。召开指标体系调整碰头会,召集重点指标单位,根据xxxx年度统计监测报表和报告,查找难点问题和指标,讨论明确对指标的修改意见,并对07年统计监测报表进行修改。 三、贯彻省四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召开市妇儿工委主任扩大会议,邀请重点成员单位领导参加。会议内容包括,传达、贯彻省第四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汇报重点难点指标实施情况,研究对策;拟定成员单位目标责任制度,在会上征求意见。 四、协调市卫生局,结合开展预防出生缺陷宣传活动,开展一次大型婚前医学检查宣传活动。 五、筹备撰写《xxxx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成立白皮书撰写筹备小组,召开有关会议,拟定撰写计划。 六、继续推动在全市各区建立街道妇儿工委的工作,督促、指导南山、盐田两区尽快建立街道妇儿工委。 七、加强办公室制度建设。完善妇儿工委办党支部建设,明确支部书记;建立督办制度,确保妇儿工委工作的正常开展。 八、确定分性别统计指标体系。协调市统计局,参照省统计局已确定的分性别指标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分性别统计指标体系。 九、组织市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外出考察,学习其他地市实施妇女儿童规划的先进经验。 十、筹备召开全市年度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拟邀请许宗衡市长出席会议,结合贯彻省第四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工作,布置任务。 十一、根据“防拐”项目实施计划,完成各项工作。 (一)在宝安、龙岗区的试点社区中选择一个社区,召开1次“关爱流动儿童”经验交流会,总结各试点社区的工作经验,交流心得。 (二)宝安、龙岗区将继续通过本区的电影发行公司在电影播映前进行“防拐”宣传VCD的播放宣传,并统计放映次数、受益人群等资料报市“防拐”项目秘书处。 (三)试点社区按计划定期开展专项援助服务。记录受益人数量,了解她们的需要,听取建议。援助小组对接受意识提高的人数和提供的服务进行简单记录。 (四)继续在流动妇女学校开展提高“防拐”意识活动,并做好每次活动的总结(文字及照片资料)。 (五)在试点社区进行“最终测量”并对360名受益人群进行终点受益人卡片的填写工作。 (六)督导检查试点区完成AP计划的情况。 (七)召开市级AP计划经验交流会,总结xxxx市实施AP计划的经验,交流心得。参加人员为市“防拐”项目成员单位委员、联络员;试点区、试点街道、试点社区“防拐”项目负责人、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防拐”项目秘书处 等人。 (八)落实参加过广东省儿童论坛的儿童代表的后续工作,着手准备参加国家级儿童论坛的相关事宜,具体事情等国家项目办的通知。 (九)编印“防拐”项目工作报告,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第一次来深考察,xxxx市成立“防拐”项目指导委员会及所开展所有活动的文字和照片资料,扩大“防拐”项目的影响力。 (十)在省项目办公室的指导下,筹备第二个AP计划,主要完成AP计划书内容,产出及活动。 ;
5,哺乳假遇半天假需减半么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产前假和哺乳假有最新规定!!对于申请调岗、产前假、哺乳假,有些情况单位必须批准。 根据2007年4月26日最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间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或者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但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用人单位对高龄产妇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女性和儿童身体健康疾病,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具体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失业妇女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6,哺乳假规定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产前假和哺乳假有最新规定!!对于申请调岗、产前假、哺乳假,有些情况单位必须批准。
根据2007年4月26日最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间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或者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但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用人单位对高龄产妇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女性和儿童身体健康疾病,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具体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失业妇女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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