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大学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号是多少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号: 沪府[2007]63号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号是多少

2,上海高校插班生政策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⒉.就读于上海市普通本科院校,品学兼优,身体健康。3.参加过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于2019年秋季入学的在校在籍、且经学生学籍所在院校同意的一年级优秀本科学生。4.原按照艺术类本科批次录取的学生只能填报艺术类专业。5.学习成绩优良,大学一年级所修课程考试成绩须均及格(含第一学期补考及格)。凡上海市普通高校在读的全日制一年级本科在读生,品德优良、身体健康、在完成第一学年学习并且成绩全部合格,都可以参加插班生考试。招生的报名条件、招生名额、考核办法、录取方式等由试点高校向社会公布。被录取的新生由录取学校将新生名单上报市教委,经审核办理转学手续。插班新生将按录取学校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未录取的新生仍留在原高校继续学习。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上海高校插班生政策

3,上海高校的插班生制度必须是有上海户口的吗

如果是旁听的就没有户口限制
今年的话除了 复旦 华师大 华理工 上大 可能会有更多学校招生哦~还有。。你能确定你大一hold的住不谈恋爱?据我所知很少有谈了以后还考上的耶。。。

上海高校的插班生制度必须是有上海户口的吗

4,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 思想、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 *** 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稽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档案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点选下页分享更多

5,2013上海高校应届毕业生居住证

每年上海高校应届毕业生落沪和居住证办理细则都是2月底3月初才公布的,但连续三年看下来变化都不大,你可以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的官网(http://www.firstjob.com.cn)上看看2012年的规定:http://www.firstjob.com.cn/jyzcjhjy/2737.jhtml?_d=1其中有四个文件: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2〕2号) 2.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登记表(请依序正反面打印)3.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请依序正反面打印)4. 学生获得已授权专利证书在学校网站公示证明相关手续介绍得已经很详细了,我们每年都是根据这些文件申请落户和居住证手续的。

6,上海插班生政策

从2000年起,经上海教委批准,上海部分试点高校在部分专业招收少量插班生, 招生对象主要为本市高校本科一年级学生。 这一模式,旨在鼓励优秀学生成才,为学生提供多种深造可能。 高校插班生制度正成为高等教育”立交桥“的重要组成部分, 每年均有不少大一学生通过插班生考试,进入心仪的高校就读。简单地说,在上海本科高校就读的学生,大一升大二时可以参加插班生考试。 曾招收插班生的学校有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工程技术大学、上海戏剧学院。 2009年招收插班生的学校为: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大学四所,共招生306名。插班生考试为各高校自主命题,原则上5月底接受考生报名和组织填报志愿, 6月中、下旬进行插班生考试。录取工作于8月上旬结束。 插班生学员所获得的学位和毕业证均与考入院校的统招生一致。(教委文件)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大学: 你们关于2009年申请招收插班生的请示件收悉。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大学等4所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2009年秋季继续在部分专业中进行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请你们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工作: 一、招收对象为2008—2009年度本市普通高校在校本科一年级优秀学生(含2008年春季入学的本科生),且符合本市试点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的条件,经学生学籍所在高校同意,身体健康。凡在一年级所修课程的当年考试成绩中有不及格者,不得报考。 二、招收插班生试点的报名条件、专业、名额、考核办法、录取方法等由试点高校依法自主确定,方案经市教委备案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各试点高校在全面考查学生情况后,根据自主确定的插班生选拔考试等各项条件,自主择优录取插班生。试点高校将录取的新生名单在2009年8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教委,经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须在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插班生将按试点高校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未被录取的考生,留原学籍所在高校继续学习。 四、试点高校招收插班生名额总数控制在全市本科高校一年级学生总数的2%以内,由市教委根据试点高校上报的计划进行统筹。各校具体招收人数见附件。 五、各试点高校原则上于5月底接受考生报名和组织填报志愿。每位考生只能填报1所学校。插班生选拔考试原则上在6月中、下旬进行。录取工作于8月上旬结束。9月份,插班生进入相应学校本科二年级就读。 六、插班生收费标准按照试点高校2008年度相同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特此批复。 复旦考理综和英语、华师华理考高数和英语、上大是根据你报的专业进行考试的。要求学生一年级不呢个有不及格科目,就可以报考,英语要准备到六级或更高、高数要准备到考研的难度,考上的机会会大一些。请采纳。
不行的,在招生简章上会明确写出某某年秋季高考生!
不可以。如果你这样可以的话,那每年不是有很多没有考上的同学都可以再来一遍了。结果重要,过程也很重要。努力吧。。。。这是一个坚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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