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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劳动合同法

法律只有国家才能定,上海只有地方规章,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上应该有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

2,上海市高院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可以作为依据的,一般地方法院首先会以本系统内上级机关的指导意见为依据,尤其是上海的规定,很多与全国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

上海市高院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3,合同中说中途辞职扣百分之二十的工资这符合劳动法吗如果签了这

企业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尽管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但是这是基于企业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的约定,企业不按规定为你缴纳社会保险就是企业的过错。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解答》(内部文件)的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是作为违约条款之一的话是有效的,算是违约金。但是违约条款不能只约束一方,如果他在合同期内无故辞退你,也该有相应赔偿条款才公平。
不合法!
应该有效

合同中说中途辞职扣百分之二十的工资这符合劳动法吗如果签了这

4,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答辩状有什么法律规范

1、事实不符合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2008年1月1日《 劳动合同法 》新颁布实施。之后,在2008年9月3日,为了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某些具体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规定, 而2013年7月1日新修订后《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第14条的规定上并未发生改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的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就说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后,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中,这一观点得到很多裁判机关支持,比如,《 广州 市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劳动争议 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穗劳仲会纪〔2011〕2号)第十五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海 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9】73号)第四条第(四)项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中,上海高院的意见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由此可见,在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上,主动方应是劳动者本人,而不是用人单位。 2、申请人与公司第三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申请人的第二项请求成立的前提是,认定申请人与公司第三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申请人与公司两次 劳动合同终止 后,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应当合法有效。 同时,司法实践中,该观点得到很多裁判机关支持。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9】73号第(二)项关于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 合同的效力 问题中,上海高院的意见为: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3、该项请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工资”并非劳动报酬性质,因为其支付“工资”的前提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 赔偿金 ”,而不是“劳动报酬”,只是其数额按照工资标准支付而已。因此,不适用 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 司法实践中,这一观点也得到确认,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认为,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通过上面的介绍,大家应该对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答辩状有一定了解了。

5,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什么条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规定,对于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双方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处理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不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说,即使双方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也是可以申请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然而,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规定: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因此,实践中即使劳动者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需要用人单位同意才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在用人单位只愿意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可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6,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搜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万生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案情简介:劳动者罗某2006年8月入职深圳用人单位,双方于2008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1年期劳动合同至2008年12月31日止。2009年1月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至2009年6月30日。2009年5月31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将于6月30日到期,用人单位决定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不予续签。劳动者收到通知后遂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讨论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否续签劳动合同的理解。律师观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目前主要有南、北两派的观点。南派观点以上海为代表,主张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明确了上述观点,该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一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看工作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必须同时满足一下两个条件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双方都愿意续签劳动合同。2.在同一家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在2008.1.1后连续两次与同一家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合同,那么就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如果2008.1.1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不满2次,那么也不是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不满足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要求,只要劳动者和单位协商一致,同样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为,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对象不固定的特点,有了劳动任务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连续订立两次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话,那么没有工作任务的时间怎么办呢?合同就没有意义了。但是,如果一个企业有连续的工作任务,与你订立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为了规避某些责任的话,你可以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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