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公房房屋的改建有哪些规定

当然是不允许的。赶紧到公房的产权单位去投诉,如果没人管,那就到综合执法局去。否则影响整栋楼的安全的。

上海公房房屋的改建有哪些规定

2,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第五条 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  (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  (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建设单位           单位性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投资总额           当年投资  资金来源构成  政府投资  %;自筹  %;贷款  %;外资  %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名称                         文号  工程规模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发包方式                             银行资信证明                            工程筹建情况   报建单位: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第九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我国境内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3,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附则

不明白啊 = =!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和市建设交通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附则

4,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3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本市有关专业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建筑活动应当坚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五条 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报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督制度。 建筑活动实行发包代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第六条 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建筑市场发展。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第七条 本市下列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二)建设工程发包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单位。第八条 外地单位应当持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有关资料,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注:本条中关于“外省市施工企业进沪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外省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沪承接勘察设计业务许可证的核发”、“外地进沪承接造价咨询业务许可证的核发”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停止执行。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从事建筑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经本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委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第十条 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 经注册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业务,由所在单位统一接受委托。第十一条 市建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资质证书和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资质证书、承接业务许可证书的,应当接受市建委、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度审验。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更名、分立、合并、撤销、歇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其中分立、合并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更名、撤销、歇业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第三章 工程发包和承包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的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市建管办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第十五条 发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第(三)项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发包代理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代理单位)代理发包。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发包: (一)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二)有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三)有设计要求说明书。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发包: (一)初步设计方案已获批准; (二)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以及有关技术资料。

5,2010上海动迁新政策

《上海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集体办法》) 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同样有两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可供被拆迁人选择。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30㎡的,按实确认安置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30㎡的,按230㎡确认安置面积。每户在确认的安置面积基础上可以向上靠户型增加10㎡,跨户型可以增加20—40㎡。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30㎡的部分,不安置住房,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2.5—3倍的范围内给予补偿。 其中,重置价格是根据目前房屋的估价,按照年限、成新推算出过去的价格,乘以2.5-3倍。据相关负责人解释,一般集体土地房屋重置价格后约为 650元/平方米,再乘以2.5-3倍。这样算下来,这部分的补偿约为2000元/平方米。 ■选择货币补偿的,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给予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 230㎡以内的,货币补偿安置款为安置房价格减去安置房重置价格与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差价,乘以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原合法房屋面积超过230㎡的,超出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2.5—3倍的范围内给予补偿。 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对住宅房屋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货币补偿的金额增加20%的补偿款。 同样规定“55平方米”保障房标准 《集体办法》同样规定了“55平方米”的保障住房标准。即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拆迁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55㎡,且又无力支付购房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拆迁人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55㎡的拆迁安置房给予安置,但不得跨户型安置,55㎡以内不结算差价。 另外,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对固定设施确实不可以移装的,应按现行价格支付给被拆迁人初装费。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备移装费用。因拆迁造成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10%—20%的范围,向被拆迁人支付停业、停产一次性补助费。 5类情况不予补偿 新办法规定,以下5种情况不予补偿安置: 1.违章建筑; 2.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 3.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公告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 5.拆迁租赁(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 提 醒 正在拆迁的不适用新办法 两个新拆迁管理办法于11月15日实施,那么正在实施的拆迁项目是否使用新办法呢?对此,有关负责人称,不适用。 据介绍,两个办法均明文规定:“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11月15日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按原政策执行。”也就是说,新拆迁管理办法适用于2009年11月15日后新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另外,自从新办法实施,原《上海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意见同时废止。
不行,必须是在房主的同意或授权下才行。

6,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搜

操作起来非常难,建议还是放弃好了,首先你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旧楼一般所有者不是一个主体,所以这个证你就办不下来。 而且每个城市的规定都不太一样,有的要消防、园林、城管。。。。等各部门取得同意才能进行。 旧楼的结构图纸呢?设计院呢?这也是一笔钱。 就算以上所有手续你都办完了,你还要这个地方能加装电梯,这就要电梯专业人员来设计,但是你买电梯用什么名义和电梯厂签合同?就算可以设计,可以签合同, 费用谁来出?一楼的肯定不愿意,后期电梯的维保费用哪个出?电梯每年维保可是要几千的,还要相关部门年审,谁的名义来年审? 难点1:部门多,手续多 难点2:主体难统一 难点3:费用公摊?包括后期维护成本。 难点4:技术问题,设计院图纸?旧楼一般内部无法改造,只能外墙加装结构,而电梯的底坑,顶层都有要求,底坑是需要下挖的,你的下面是不是有管道?可以承重?还是挖开地基墙面开裂? 如果你以上问题都解决了,基本就问题不大了,如果你真能自己搞成我就佩服你 这个市场是不小,不过操作起来肯定是宏观的,也就是说必须政府牵头,个人不好做
你好,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建设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符合《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规定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二、本通知所指申请人为该住宅所属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直管公房和系统公房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三、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管理工作分为项目报建、合同备案(设计方案咨询)、施工许可(项目报监)和竣工验收备案四个环节,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报建。申请人在取得房管部门的项目实施计划批文后,可向所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二)合同备案(设计方案咨询)。申请人在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后,签订设计和施工合同,并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网上填报并办理合同备案。  设计单位在进行设计过程中,应遵循:  1、对于加装电梯采用独立结构设计、结构与既有多层住宅完全脱开的项目,其新建部分按照新建抗震标准设计。  2、对于加装的电梯与既有多层住宅结构相连,作为整体设计的项目,既有多层住宅应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性能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申请人可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结构安全性进行专项咨询。   (三)施工许可(项目报监)。具备施工条件后,申请人应到区(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并同步办理增设电梯工程项目土建部分的报监手续。   (四)竣工验收备案。加装电梯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区(县)房管部门组织申请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共同完成综合验收,申请人向区(县)房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在项目报建阶段,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增设电梯工程)》(网上填报);  2、经房管部门审核的项目实施计划;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含申请人或实施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五、在施工许可(含项目报监)阶段,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表》(网上填报);  2、《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网上下载);  3、《施工许可申请表》(网上填报);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设计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或第三方出具的设计方案咨询报告;  6、申请人与增设电梯所在幢房屋的全体业主分别签订的增设电梯改造协议。  特此通知。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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