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政府采购 预算,政府采购一般在什么时候开始做预算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6-08 20:59:49
1,政府采购一般在什么时候开始做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是单位部门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在上年度的9月份开始编制下一年度的部门预算。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均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财政部门在下达部门预算时一并下达采购预算。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中央和省级政府,以及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和预算资金的安排计划,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金额,资金来源,采购目录等内容。
2,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第四条 (领导机构) 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以下简称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直辖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 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三)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四)制定政府采购的实施性办法; (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六)采购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第五条 (采购中心)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政府采购机构,接受采购委员会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二)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 (三)建立与本市政府采购相适应的系统;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采购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益,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七条 (采购目录的编制) 本市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制定。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并提交采购委员会审议。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推进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并根据需要与可能合理地确定政府采购的范围。第八条 (采购目录的批准与公布) 政府采购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采购目录于每年的7月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采购计划的编制) 采购人中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中其他有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应当编制专项政府采购计划。第十条 (采购计划的审核) 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专项政府采购计划,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第十一条 (采购计划的实施) 经批准后的政府采购计划,属于集中采购的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由各采购人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的方式) 集中采购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定向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的组织) 招标采购由采购中心委托经认定的招标中介机构组织招标,或者由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组织招标。 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办法,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的申请) 招标中介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80%以上; (四)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 (五)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十五条 (实行招标采购的情形) 单项采购金额或者一次批量采购总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应当实行招标采购。第十六条 (不实行招标采购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 (二)只有唯一的供应商; (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预算单位是什么意思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有哪些
预算单位是指那些收入全部上交,预算支出全部由预算安排的一般政府部门.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此部分,简化流程后己取消)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此部分,简化流程后已取消)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别情况可再逐级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独立核算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太多了,说也说不完,所有由市财政拨款的部门都是。
4,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采购委员会) 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采购委员会)负责审议政府采购政策、重要制度等事项,协调解决政府采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采购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采购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三条 (部门职责) 市财政部门负责拟定本市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市政府采购活动。 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和所属乡镇的政府采购活动。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本市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经市采购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提出对本市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调整建议,报市财政部门确定后在本区范围内实施。第五条 (政府采购平台) 市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平台),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并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确定) 采购人应当按照资产配置状况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项目,能够通过闲置资产调配满足需求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七条 (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等重点环节加强管理。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当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的能力和条件;采购人不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熟悉特定专业领域和市场行情、诚信经营的采购代理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代理采购、履约验收等服务。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开标评标场所、信息网络设施、录音录像设备等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参加财政部门定期组织的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培训,并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建立培训记录。第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 市政府采购中心是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集中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拒绝采购人依法提出的委托,并不得转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第十条 (供应商)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根据自身的商务、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如实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作出响应,在中标、成交后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第十一条 (供应商库的管理和使用) 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托政府采购平台建立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根据供应商的行业归属、经营范围、产品品目等信息,对供应商进行分类。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向政府采购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后登记入库。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供应商库的动态管理,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及时调整出库。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非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需要随机抽取供应商的,应当通过供应商库实施。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和数量、项目属性、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采购组织形式、支付方式等。 政府采购项目有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经费预算标准的,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有资产配置标准或者技术、服务标准的,采购人不得超过标准编制预算。
5,政府采购资金的核算
以下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分录,你可以参考一下,希望有帮助。(l)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政府采购的核算。事业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将本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划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 借: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事业单位根据采购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预算拨款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收到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及有关凭证,按实际支出: 借:材料或固定资产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由预算资金负担的部分) 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由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负担的部分) 采购活动结束后收到财政划回的节约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2)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政府采购的核算。事业单位按购入材料或设备时: 借:材料或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由本单位支付的部分) 应付账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由财政预算资金支付的部分) 收到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时: 借:应付账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一、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事业单位会计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 由“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购买材料: 借:材料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由“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购买固定资产: 借:事业支出、 经营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二、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实际收到时,事业单位会计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采购时同上
6,我要闸北区200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1、货物
(1)机动车辆(除摩托车外);
(2)机动船艇;
(3)台式、便携式计算机;
(4)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网络交换机;
(5)多功能一体机;
(6)打印机、复印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
(7)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8)电梯;
(9)锅炉;
(10)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装;
(11)计算机通用软件定点采购(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12)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定点采购;
(13)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疗器械设备;
(14)药品;
(15)其他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货物;
2、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等)工程;
(2)其他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3、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印刷或制作;
(2)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测试;
(3)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专业咨询;
(4)公务车辆的维修、加油、保险(定点采购)。
(二)自行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
(1)摩托车;
(2)不间断电源(UPS)、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
(3)绘图机、照相机、摄像机、编辑设备;
(4)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家具及办公用品;
(5)专用教学和科研实验设备、体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专用检测仪器。
2、服务
除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项目外,其他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采购人自行采购项目外,各单位分散采购单项(各、件、套)预算金额超过1万元或年批量预算超过10万元的货物项目、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购过程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服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包括分散采购),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三)对按规定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自行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进口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五)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按上海市财政局公布的内容,区财政局可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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