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上海经济适用房无房户和困难户分配标准有什么不同

上海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标准  1、单身申请人士或者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  2、3人申请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士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上海经济适用房无房户和困难户分配标准有什么不同

2,2019年上海低保户标准及申请条件规定全文

上海申请低保家庭需要满足的条件具体包括: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其中第二条标准,以后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会适时适度调整。 青浦区新添社保自助查询机方便市民办业务 “社保自助查询一体机还真方便,身份证一刷,个人养老金缴费、享受养老金信息一下子就出来了。”近日,夏阳街道的社区居民真正体会到了社保查询的方便快捷。 为更好地服务辖区参保单位和办事群众,夏阳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大厅内新添了社保自助查询一体机,进一步提升社保的服务品质。一体机查询方法很简单:参保人员只需将第二代身份证对准读卡器,或将社会保障卡(市民卡)放入插口读卡器里,通过触摸屏点击提示菜单,就进入个人信息界面,既可以方便快捷地查询到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记账情况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还能及时了解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查询机一经投入使用就受到了广大居民的一致好评。 据了解,社保自助查询机对前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提供的便捷性尤其明显,未设置查询机前,他们要到区社保中心窗口开证明,路远,人多,费时费力,现在他们只要在服务中心就可以查询并打印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金缴费情况明细,不需往返奔波,节省了时间,也减轻了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的压力。

2019年上海低保户标准及申请条件规定全文

3,2019上海经适房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适房。

2019上海经适房申请条件

4,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一、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九条第三款:  非本市户籍家庭同时符合居住证持证和积分、住房、婚姻、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和财产等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二、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向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状况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受理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户口、婚姻、居住证持证和积分、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状况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核查;住房状况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协助核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协助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7日;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注册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复审。四、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审核准予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上记载不动产权利人、产权份额,注明同住人姓名,并注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及“本市城镇户籍”或者“非本市户籍”。五、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  (二)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  (三)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和同住人的居住证全部被注销,但因户口迁入本市导致的除外;  (四)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非本市户籍家庭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由分配供应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六、在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款首增加“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其交易管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但购房人的户口迁入本市的,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七、其他修改:  删去第一条中的“城镇”。  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修改为“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将第十八条中的“初始登记”修改为“首次登记”。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原有住房”修改为“本市原有住房”。  将第三十条条标和第一款、第三十三条原第三款、第三十四条中的“房地产”均修改为“不动产”。  将第四十九条中的“身份、住房、收入和财产等状况”修改为“相关状况”。  将本办法中的“区(县)”均修改为“区”,“规划国土”均修改为“规划资源”,“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本决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文章TAG:上海  上海市  住房  困难  2019上海市住房困难标准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