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四十条,辞职书交了一个多月了公司没批请问是否符合劳动法我是否可以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5-09 12: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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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辞职书交了一个多月了公司没批请问是否符合劳动法我是否可以
如果有证据证明已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到期后你有权认为合同已解除了。 对解除本身和后续事情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分几种情况1、如果你是正常离职,在试用期内是提前三天通知单位,试用期满合同期内是提前三十天。2、如果是因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而提出离职的,你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不需提前通知单位。你单位是上海的嘛?根据你的情况,如果单位在上海,而且你与单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事实劳动关系。那你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今后如果再遇到这种情况,最佳办法是用挂号信的方式邮寄辞职信。挂号信的收据可以在庭审中作为证据。当然不合法。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已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到期后公司没有批,那么认为合同已解除了。这种争议或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2,急问一年劳动合同马上到期公司不想与员工续签必须提前一月通知吗
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尚未失效前,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适用了不同的保护原则:用人单位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无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但此又与劳动合同法有所抵触!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在未续订劳动合同而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原劳动合同被视为自动延展一期,原约定的权利义务当然适用于延展期的劳动关系。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又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具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该情形消失。”2001/11/15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2.5.1起实施)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四十条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具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该情形消失。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尚未失效前,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适用了不同的保护原则:用人单位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无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但此又与劳动合同法有所抵触!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在未续订劳动合同而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原劳动合同被视为自动延展一期,原约定的权利义务当然适用于延展期的劳动关系。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又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具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该情形消失。”2001/11/15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2.5.1起实施)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四十条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具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该情形消失。
3,我在一家公司工作10年了公司通知我合同自然终止应该给多少经济
你可以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不公司不签,你可以得到10个月公司的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昨日,上海市劳动部门公布了最新的2007年全市劳动争议情况报告。报告显示,在处理结案的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率比2006年下降了近5个百分点。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分析,主要原因是劳动者提出了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请求、未提交足够的证据材料等。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等于“有经济补偿金” 【案例】张某于2002年10月进入本市某医药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002年12月20日至2007年12月19日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15日,单位通知张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并于12月19日向张某开具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退工单。张某认为自己已在单位工作5年,没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对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服,要求单位按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处理结果】区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查明,张某并没有存在法定限制终止的情形,单位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为根据《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单位并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当事人之间也未有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给付经济补偿的约定。 【仲裁部门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在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但不少劳动者可能忽视这一规定的两个前提:一是合同终止发生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二是应当排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此外,经济补偿的年限应当自新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所以拿不到补偿金。最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新劳动合同法草案拟制订的内容,仅供参考: 1、书面合同不签,视为已签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定立。已经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的,除非劳动者认为自己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否则视为已经签订劳动合同。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要签订书面合同。可是,在实践中,书面合同的签订率不高。为了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合同,初具规模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界定为“一般以书面形式”,并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不同意,否则视为从劳动者提供劳动开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2、试用期、合同期应成比例 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成适当比例。劳动合同期限短,试用期便短。劳动合同期6个月以下的,最多只有15日的试用期。1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120天。高级岗位试用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180天。 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遏制用人单位反复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的草案中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该劳动者调出单位再回来,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3、合同自然终止,员工可获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该劳动者续约,也要补偿劳动者。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合同,对劳动者来说难以感受稳定的工作状态。为了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长期合同,拟定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约的,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一定金额的补偿金。除非劳动者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便不再支付这笔补偿金了。也就是说,使用快退休的老职工,或者与职工续约到职工退休,单位可以省下这笔补偿金。 4、用人单位裁员时老职工后走 用人单位确实需要裁员的,不仅要提前与职工说明情况,而且还应该后裁减老职工。而且,单位裁员6个月之内再次招聘的,应该优先录用以前的被裁员的职工。 5、劳动力派遣单位要取得资质 劳动力派遣机构要取得资格。依法取得行政资格的派遣机构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要让劳动者知悉其与接受单位之间的合同内容。 ///// 我国已颁布的劳动法,它属于社会法。新劳动法关于临时工与正式的待遇问题: 问:电话号码是71****14的周先生告诉记者,他是南川区一政府部门的临时工。工作了13年了,都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保。对此,市劳动保障部门将责成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周先生反映的情况。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即便是此前与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只有事实劳动关系,也会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只要与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不管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单位都必须给予同等的福利待遇。 市劳动保障表示,虽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又是临时工,但只要有事实劳动关系,从明年1月1日起,只要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可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是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职工在该用人单位已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与单位签订2次劳动合同的,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新通过的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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