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关于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生育妇女在孕期、产时及产后的基本医疗,现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相关医疗待遇通知如下: 一、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的生育妇女,因生育需要发生的符合《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沪卫疾妇〔2007〕34号)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项目与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一致;住院分娩参照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其中新生儿听力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按照《关于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基金对新生儿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6〕179号)规定,不予支付。 二、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按普通门诊结算;住院分娩按住院结算。 `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上海医保新规定2022年最新

一、参保对象不变据了解,从即日起至3月31日,凡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一定条件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或是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又或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保的其他人员。以上规定与往年相同。二、筹资缴费标准有变不过,今年的居民医保制度在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上都做了一定的修改。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500元调整为280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240元调整为310元;(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200元调整为220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360元调整为460元;(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700元调整为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480元调整为620元;(四)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260元调整为59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60元调整为80元。三、医保门急诊待遇提高在大家最为关心的医保待遇上,也有所提高。在门诊急诊方面作如下调整:1、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60%提高到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50%提高到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维持不变,仍为50%.2、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60%提高到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50%提高到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维持不变,仍为50%.而在住院医疗待遇方面,则维持不变。即70周岁以上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四、中途参保3个月等待期如果你已经被纳入居民医保的范围,那么需要在2018年3月31日前,按要求登记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其他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登记缴费期截止后,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等,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适当减免。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门急诊起付标准可以适当减免。而城镇重残人员,门急诊起付标准予以全额补贴。这些就是我们在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律师的这篇文章能给你带来帮助。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些方面的内容,也可以到网上进行搜索查询。

上海医保新规定2022年最新

3,上海医疗保险公积金

首先说下医疗保险,如果是4月份开始缴纳,在5月份才扣款,如果一直缴纳了医疗保险卡上就会每月打钱的。辞职了,如果停止缴纳了,医疗卡上也会停止打钱,公积金是每个月都要交的,公积金的钱是公司交的,不该从你的工资里面扣。如果辞职了,你不要求补缴的话,一般是不会给你补缴的。补缴的事情很难办,况且你还辞职,缴纳的几率很小
医疗保险和公积金是两回事。医疗保险不算是住房公积金。 第一,医疗保险,是用来就医报销医药费,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由社会保险机构管辖。 第二,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用来购房,以及自有房屋大修等情况时,可以提出来,减轻职工负担,也可以公积金购房贷款,利息少于其他贷款,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会保险,由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
上海社保3金是绑在一起的,要么同时缴3金,要么都不缴.社保也好,公积金也好,都是按月缴的.上海社保的医保是每年4月,医保卡资金注入一次.不是每月都有钱进去的.
社保金和住房公积金都是用人单位按月代扣、按月缴纳的。社保金中的医保金个人账户部分是根据不同年龄段确定不同的医疗补贴金额按月注入个人医保卡的,并不是你交了多少就给你返充多少。社保金缴纳中断期间,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公积金是企业和个人分别按50%缴纳至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但100%归个人所有。劳动者个人辞职后只是缴纳中断,社保金和公积金分别作暂时封存处理,待新就业单位后续交即可。
第一 你这个问题需要联系当地社会保险中心查询 电话12333第二 同时你这个问题需要咨询下企业的社会保险专员 结合企业回答和社会保险政策来办理 查询 咨询事宜第三 公积金查询可以到相关银行查询第四 公积金咨询可以到当地公积金中心查下第五 如果公司未按照劳动法规定办理 可以举报劳动监察机构 第六 建议你上份商业保险作为保障补充 第七 祝福你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上海医疗保险公积金

4,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第三条 (有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是指职工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由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后、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支付前,职工个人自负的金额。  本办法所称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指职工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由统筹基金支付前,职工个人自负的金额。  本办法所称的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是指职工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由统筹基金或者附加基金支付的部分。  本办法所称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指职工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金额。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审计、食品药品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相关标准、比例的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应当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合理梯度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的原则,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第二章 登记和缴费第六条 (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中心。第七条 (职工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第九条 (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第十条 (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数额的计算、缴纳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每年我交的上海城保的金额具体是怎么分配的

城保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前三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后两项全部由单位负担;你现在所说的个人账户指的是医保个人账户,如果你缴纳的是14%的医保,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城保在职人员的帐户资金由个人缴费部分(每月个人养老缴费基数的2%部分)和单位缴费计入个人帐户部分(2013医保年度的标准分别为:34岁以下的为140元/年;35岁至44岁的为280元/年;45岁以上的为420元/年。)组成。且本市城保在职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为预注入形式,一般在每个医保年度初(每年4月1日),根据当年2月的缴费情况一次性提前预先计入一整年的帐户资金;若为医保年度中途参保的人员,则在医保年度初不计入当年账户资金,待其年中帐户首次开通时一次性预计入享受医保待遇当月至医保年度末相应月数的帐户资金,至医保年度末(次年3月31日)再根据其实际的缴费情况,进行帐户资金清算,多计入的部分予以扣减,少计入的部分予以补足,年中不作调整。若年中曾补缴城保费用,相应帐户资金将在医保年度末清算后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历年帐户资金。因此,单位负担部分都进入医保统筹基金(用来支付参保人的医保费用报销,比如住院报销),然后再根据年龄段不同,从统筹基金划一部分钱给个人账户。没有“单位剩下的10%中的30%进入个人账户。”这样的说法。因此,在医保这一部分,缴费基数高的人相当于多做贡献了,体现了社保劫富济贫的特点。如果你按照缴费基数2815元交,不到35岁,你的医保个人账户计入:2815X2%X12+140=815.6元。如果你2012年1月~12月的月平均收入为4000元,那么单位从2013年4月~2014年3月,就应该按照4000元为缴费基数给你缴纳城保。
你好!个人账户2%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的,35岁以下的以在职职工人均缴费1.3%;35-44岁的以在职职工人均缴费1.5%;45岁到退休前以在职职工人均缴费1.7%;退休后以在职职工人均缴费4%,划到个人账户里当然 我只地方不一样 政策也不完全一样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6,上海外来非城镇户籍 三险 门急诊和住院分别怎样支付或报销

主要是两个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107上海 关于下发《<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107摘抄内容比较多,有耐心就看,没耐心直接致电12333(一)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办理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为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建立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2011年度至2014年度(过渡期内),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止。(二)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三)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管理(一)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的计入。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其中,2011年度至2014年度,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计入标准按照每月30元执行;个人缴费与计入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每月按规定的计入标准,向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计入资金。计入的资金,可根据上一月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变更情况进行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在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由市医保中心按照规定的计入标准,向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补计资金。(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可根据《通知》的规定,使用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支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及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三)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注销。外来从业人员死亡或者在职时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予以注销。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注销后,由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对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剩余资金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金以现金形式发还个人。(四)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转移。外来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由本市转移至外省市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转移,按照《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0]69号)的规定办理。(五)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建立和启用、资金的停止计入和恢复计入以及计息等。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医保[2000]47号)的规定执行。三、医疗保险待遇(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次月起,外来从业人员可享受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以及使用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二)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外来从业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5%;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自负。(三)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待遇,以及各类医保减负待遇。(四)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很难

文章TAG:上海市医疗保险基金立法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