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如何进行核对

本市已建立了专门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和相应的工作机制。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通过电子比对相应的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的政务信息和银行、证券等机构的有关信息等方式,进行核对。具体核对规定如下: (1)可支配收入按照该申请家庭成员实际获得的收入,或者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认定。 (2)财产情况主要核对财产的现值。其中,股票和基金分别按照市值和净值认定;车辆(含牌照)以及商铺等非居住类房屋的价值按照有关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如果经过核对发现,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期起始日前一年内曾经出售、赠与、支取使用的财产价值超过3万元,但无法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的,也要计入财产价值。 (3)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价值核对后,按申请家庭成员数,计算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

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如何进行核对

2,上海低保工资多少申领低保的条件是什么

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88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970元,每人每月增加90元,增幅10%。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 一、上海低保工资 2017年4月1日起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88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970元,每人每月增加90元,增幅10%。二、上海申请低保的条件 上海申请低保家庭需要满足的条件具体包括: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 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其中第二条标准,以后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会适时适度调整。三、上海申请低保的材料 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形式,申请低保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残疾人证、学籍证明等; 2、家庭成员可支配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单位工资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租赁合同,养老金证明,领取各类救济、补助、补贴的证明,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证明,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等; 3、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包括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车辆登记证书等。 因申请人家庭的具体情况不同,需要出具哪些相关证明可以向乡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会救助所)咨询。 符合上述低保申领条件的上海民众,可以带着要求的资料向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补助,相关工作人员会及时办理审核的。上海市政府每年都会依据上海人均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实际情况对上海低保工资进行调整,从而使得享有低保的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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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经济适用房家庭资产怎么认定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规定如下:  =========================================================================  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由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查,住房状况由房屋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  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户)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  不排除会有人利用政策漏洞,譬如转移资产以达到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目的。如果这样做了,既是违法的,也是违背良心和道德的。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利用公共资源为城市贫困人口解决住房困难的,这部分资源本身就极其有限,如果被挤占了一套,就是一个贫困家庭继续在痛苦地等待煎熬。  而政府、银行、劳动人事等各部门联动监管,对个人财产认定也是有公信力的。即便如此,监管还是有盲区。申请到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还要通过网络公式,而网民的力量是无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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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规范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前款中接受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为核对对象。第三条 (原则)  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是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第五条 (核对机构)  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及区县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是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负责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具体工作的机构。第六条 (核对委托)  政府相关部门受理本市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项目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第七条 (核对内容)  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  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上海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八条 (核对方式)  核对机构可以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第九条 (核对途径)  核对机构按照下列途径开展核对工作: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二)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三)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  (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得出;  (五)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  (六)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第十条 (对支出的调查)  除第七条规定的核对内容外,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或者对其经济状况有明显影响的,核对机构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第十一条 (核对对象的义务)  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  核对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的调查工作。第十二条 (特殊规定)  对需要了解核对对象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情况的,核对对象应当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书面授权并协助核对机构的调查工作。  相关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应当根据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依法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相关的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信息。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组织的义务)  核对对象的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当协助核对机构的工作。第十四条 (政府相关部门的义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积金管理、工商管理、税务、房屋管理、车辆管理、民政等部门应当向核对机构提供下列与核对对象有关的信息:  (一)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的情况;  (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情况;  (四)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情况;  (五)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的情况;  (六)车辆拥有的情况;  (七)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情况;  (八)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第十五条 (书面报告的出具)  核对机构对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应当出具书面报告,并送政府相关部门。  书面报告作为政府相关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的参考。

5,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申请7种不诚信立即出局

继廉租房申请户纳入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后,近日启动的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其申报者也将纳入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的范畴。记者19日获悉,上海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近日出台《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明确界定了核对终止的7种“不诚信”。 根据《实施细则》,核对终止的七种“不诚信”状况包括: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财产超过准入限额;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与申请材料填写的不相符合,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人均财产与申请材料填写的不相符合,价值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或拥有机动车辆、非居住类房屋未申报;银行账户数多于申请材料填写的账户数;证券账户数多于申请材料填写的账户数;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申请材料填写的情况不相符合;申报期间有转移财产嫌疑,以及需要重新确认的其他状况。 记者从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了解到,即使在发现申请家庭申报和实际收入存在较大差异时,受理中心也不会简单认定申请家庭虚假申报,而是向申请人提供重新确认的机会,并同时向申请人重申相关诚信规定以及违反的后果。为此,专门设置了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延期核对期限”。 据介绍,市民政局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在试运行中已为房管部门出具9197份核对报告,作为审批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申请依据,其中发现3226户家庭申报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的科学核对,已为公共财政节省资金约2400余万元。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整个核对系统不是“有错推论”,而是建立在社会保障项目申请人“诚信认同”的基础上。核对系统作为一个记录个人信用的重要载体,申请人(包括单位)提供的有关证明应真实可靠,并做出信用承诺。因此,核对程序的全过程,其实是不断强化诚信意识的过程。

6,崇明人可以在上海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上海市2011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财产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在去年底《试行办法》的公示活动中,市房管局以政策问答形式公布了初步拟订的准入条件具体标准:(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7年以上,并且在申请区(县)5年以上;(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3)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财产7万元以下;(4)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前5年内未发生过交易住房行为。此外,年龄在30岁及以上的单身人士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在即将开展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中,我们将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结合房源供应情况,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按照“先紧后松”原则,制订具体的准入标准。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的基本程序   为明确如何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手续,《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为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真正解决符合条件对象的住房困难,必须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核制度。《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市民政局下属的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查,住房状况由房屋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通过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的,应当以申请户为单位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接受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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