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美援朝老兵有什么政策待遇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以参加过抗美援朝退伍老军人的名义,对其去世后有安葬费或抚恤金的,那就是民政部门的事情了。民政部门对于抗美援朝复员军人去世后遗孀没有任何补助的。对于参加抗美援朝的志愿军退役军人分为三种类型:建国前的离休待遇、1954年军队供给制期间的“老复员军人”,1955年解放军实行义务兵制度后的退役军人;这三种退役军人所有的待遇仅仅针对的是其本人,不可能荫及家属和后代(就是离休干部也是一样);对于其遗孀国家是没有任何补助、抚恤待遇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五条 抗美援朝老兵去世,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原标准对其遗属一次性增发六个月的定期定量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抗美援朝老兵有什么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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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享受在乡复员军人待遇。在乡复员军人去世后,其遗属享受增发6个月原享受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后续对于去世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暂时无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扩展知识:一、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 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 26560 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 每年不低于 26060 元。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提高 50 元,达到每人每月 700 元。二、对从 1954 年 11 月 1 日实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 5 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 50 元。三、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 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 8023 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 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50 元,达到每人每月 7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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