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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物业纠纷案

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生效。共同共有情形下,一方处置房产必须得到另一方同意,否则就是无权处理,或者效力待定,此外,没办理过户的,所有权还没转移。

房地产物业纠纷案

2,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例有哪些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由包括:1、物业纠纷的矛盾焦点就是物业费问题;2、房屋质量问题影响业主正常生活引发纠纷;3、物业服务具有特殊性,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难以界定引发的纠纷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例有哪些

3,物业管理与业主发生的法律纠纷有哪些案例

主要是合同纠纷,有无数案例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物业费纠纷案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赔偿损失案例、业委会要求解除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案例、物业公司要求业委会支付专项维修资金案例、前期物业管理物业公司要求开发商支付拖欠的空置房物业费案例、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合同到期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案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乱收费案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案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案例、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修改物业服务合同不合理的条款案例等等非常多的案例。

物业管理与业主发生的法律纠纷有哪些案例

4,物业常见的法律纠纷

物业常见的纠纷如下:1、无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纠纷,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除应办理有关企业登记外,还应具备相应的等级资质、收费资质,并领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2、物业费用标准问题,物业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服务相适宜的原则,收取标准应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政府指导价,确立费用时应以物业管理服务的合理成本为基础,以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综合测算,而其他住宅,必须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议约定;3、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但实践中此类纠纷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因此,处理此类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4、物业管理企业违约,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违约将物业共用部位自营或出租他人经营或安装广告牌的,应责令其立即恢复原状,给业主或使用人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理当承担赔偿责任;5、物业管理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措施引发的纠纷,如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对业主欠费的可以采取停水、电、气等措施的,应从其约定。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5,常见的物业纠纷的都有哪些

您好,一般有以下常见物业纠纷:一、无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纠纷实践中有不少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甚至是房地产开发商派自己的“人马”管理楼盘,未办理委托物业公司管理手续,未与业主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等等。二、物业费用标准问题物业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服务相适宜的原则,收取标准应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三、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但实践中此类纠纷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因此,处理此类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四、物业管理企业违约物业管理企业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在:对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不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未尽管理职责,造成物业环境恶化;未经业主同意,自己或许可他人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或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他人等等。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6,有关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内容详细一点

被告:史先生、达女士(本所委托人)  承办律师:牛公庆、张由  争议焦点: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简介:  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系上海市杏山路某弄某号902、901室的户主。901室与902室为同单元相邻的两套房子,为了把两套房子合成一套使用,在两套房子门外的走廊处安装了一道防盗门。上海S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认为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造成公共妨碍,将两夫妇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双方主要观点:  原告方认为:  史先生、达女士开始装修购置的房屋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按协议约定,两被告不得在公用部位安装防盗门。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且造成了公共妨碍。  我方认为:  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影响到相邻关系,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起诉权。  二、被告安装的防盗门并非公共走廊,而是901、902两套房子之间的共用走廊,由于901、902两套房子是一户人家购买,走廊也实际上是由一户人家使用,对大楼内其它业主没有任何影响。此观点也已得到大楼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同意,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是一份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条例,委托合同随时可以解除。被告当庭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诉讼结果:  对于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样一个明显的事实,一审案件的承办法官以“办过三百多个案子,都是这样判的”为理由,不予采信,判决原告胜诉。我所律师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上诉,二中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我方即向二中院申请再审。再审中,法官认为一审二审对于原告具有主体资格的确认是错误的,但是为了维护法院的名誉,建议我方撤诉,并亲自至委托人家中通知,可以安装防盗门。后上海市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产生的纠纷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意义:  在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我所律师通过正确理解《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通过不懈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权利。

7,物业纠纷案例

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你应尽的义务。依据有三: 一、国家《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主要职责,就是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你虽然没有入住,但对共有部分,比如:供电设备、供水设备、区内绿化、环境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等等并没有因为你没有入住而停止工作。 二、依照建设部购房合同范本。对物业管理费用起缴时限应该有明确的规定,一般都是在开放商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开始计收的。(除非因开发商原因未按时交付使用房屋,那么在实际交付使用时间前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三、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委员会签订)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开发商签订)相关条款。一般来说,都会明确业主的费用交纳义务。 法律支持: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综上所述:如果进入法律诉讼,你是绝对要败诉的,甚至有可能要支付合同约定额度的滞纳金。 建议:以房屋空置为理由,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就所欠交的物业服务费适当打折。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都会选择协商解决的,除非你迁都强硬并拒不缴纳。
一定会输的,建议庭外和解。如一但开庭物业公司一定会追收滞纳金。庭外和解就可以和物业公司协商是否可以灼情减少一点费用。这样对大家都好,其实物业公司也不愿意和业主搞得太将
你肯定要输啊 没住 你没享受服务 可物业一直在运行啊 公共区域的保洁 外围保安 绿化 美化 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 你房子在这就要交 物业法明确规定的 但是你可以办个空置房协议 物业费按70%收取 建议啊 建议你和物业公司协商把物业费补齐 如果打官司你必输 物业费还要追缴你的滞纳金 协商没有滞纳金的 现在不是以前交个卫生费 物业法都是明文出台的

8,请问常见的物业纠纷问题有哪些怎么来解决呢

人们在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就像小区业主和物业的纠纷已成为广大市民很头痛的一件事了,几乎天天都有,大大小小的事,这类纠纷关系到千家万户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发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上访。今天在这里就常见的一些问题从法律角度提出一些解决的方案,供大家参考。让您对大家处理这类事件有一定的帮助!\r\n案例:1公共设施的主人究竟是谁?\r\n某楼盘的地下停车库被开发商卖给了个人,使得小区的停车费用涨价,造成车库有空位而业主却无法停车的现象,间接侵害了业主的利益。而部分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比如商铺、会所等被出让给个人的现象也不在少数,并且出让之后因为这些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范围和功能的改变,不再作为小区的配套服务所引起的矛盾,也已经开始成为物业管理方面的主要焦点之一\r\n[解读]这类纠纷其实牵涉到的问题就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主人“到底是谁的问题,究竟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条例》中,目前只对停车位作了相关的明确规定,即”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小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而没有对共用设施和共用部位的权属等问题作出规定\r\n同时,目前物业部分在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权属问题还涉及到维修和费用的承担问题。比如哪些部位、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哪些属于部分业主共同共有;未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地下停车库权属,应属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如果属于全体业主,权证应如何发放、保管、使用,收益应如何处理,维修基金如何筹集、如何分摊。而对于开发商已出售的地下停车库应如何处理,对于开发商建设的地面多层钢结构移动车位的权属应如何认定,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是否能对此提起诉讼,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对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收益如何处理能否提起诉讼等,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r\n[解决方法]这一系列问题目前有待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法规。不过总的来说,业主们还需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解决。\r\n案例:2签委托合同还是服务合同?\r\n目前很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签订合同时,往往对于物业合同的性质没有明确定义,有部分小区中双方签订的是”服务合同“,而有部分小区中双方签订的则是”委托合同“.\r\n据悉,这方面的混乱使得目前最高法院案由分类中,涉及到物业管理合同的,既有服务合同纠纷,又有物业管理纠纷;而法院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时,部分案件的案由定为服务合同纠纷,部分定为物业管理纠纷,还有定为损害赔偿和财产权属等其他案由。\r\n[解读]这主要是因为对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认识不同。据分析,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物业委托合同性质的,那么就代表着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进行管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r\n如果一旦小区的管理出现了问题,比如遭到盗窃等,那么其后果将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同时由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人依法可任意终止合同,而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利于小区物业管理的稳定性。)\r\n[解决方法]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质应该为服务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其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物业合同的名称,如果是服务合同,一般这个合同的名称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不是”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同时,在合同的条款中,如果是委托合同,一般会表现为”甲方委托乙方“,而服务合同则一般是”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r\n案例:3物业管理费\r\n近期牵涉到物业管理费的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物业管理费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费用,由于相关条例出台后,\r\n”物业管理费“的包含费用项目与以往有所不同,而部分物业公司在给予业主的收据上往往只标明”物业管理费“5个字,所以容易导致业主们对于其概念的含糊而产生纠纷。另一个矛盾比较集中的是物业管理费收不到的问题,造成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r\n[解读]由于”物业管理费“是个大概念,一般来说是指保安费、保洁费、保绿费、管理费4项,但对于很多业主来说,很容易把这4项内容与额外的日常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以及电梯水泵运营能耗费等掺合在一起。同时,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了物业管理费用后,有的开发票、有的给收据,使得很多业主对于自己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内容不甚清楚。因此,在某些小区里其收缴率相当低,有的甚至低至20~30%,使得物业管理难以为继,造成其他已缴费业主的心理不平衡。\r\n《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只讲了合理公开收费问题,而基本物业服务费由哪些构成没有罗列出来,造成应该付的不付,而不该付的也付的怪现象。\r\n同时,造成物业管理费的欠费纠纷,除了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到位、开发商遗留问题为主要原因外,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明确,不能体现质价相符的原则是重要原因。而目前仍然有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费的定价缺少相关知识,物业收费忽高忽低,造成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矛盾重重,这种情况在前期物业管理上尤为突出。\r\n[解决方法]在收费方面,物业公司应该在给予业主的相关物业管理费用缴费收据上,将相关的收费目录名称和费用全部罗列清楚,不能简单地以一个”物业管理费“的名称来取代其中各类的费用名称。\r\n案例:4开发商与物业的”父子关系“\r\n如今部分与开发商互为”父子关系“的物业管理公司,很容易出现对于房屋质量等问题不重视,以及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互相”踢皮球“的现象。尤其是在涉及开发商利益时,物业管理企业常对开发商予以袒护,造成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矛盾加重,业主往往以拒付物业管理费来抗拒,加之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迟迟无法成立,前期物业管理时间很长,有的长达七八年,矛盾越积越深。\r\n[解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出物业管理企业。但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均是由开发商派生出来的,即便实行招投标,由于难以真正建立公平竞争的招投标机制,开发商派生出来的物业管理企业仍处于优势地位,往往是其中标,这种建设与管理的”父子关系“\r\n依然普遍存在。当物业出现质量或销售时不切实际的承诺等涉及开发商的问题引发纠纷后,物业管理企业常以其与开发商是两独立法人,无任何关系拒绝处理,而开发商往往是项目公司,一个小区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建设完成结算完毕后就不存在了,售后服务、保修等矛盾无法解决。\r\n解决方法]人住小区的业主们在符合条件后,也就是说小区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且交付使用已经满2年的,一定要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大会,来维护自身权益。\r\n案例:5谁做纠纷诉讼人?\r\n由业主大会还是继续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诉讼,这是当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的突出问题。\r\n[解读]据了解,在《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之前,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诉讼,解决物业小区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诉讼的问题。而《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发生了变化,以前,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r\n《物业管理条例》则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r\n[解决方法]在涉及到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纠纷时,必须由业主大会的名义起诉,并且需要得到具有表决权的2/3业主通过。否则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起诉,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责。\r\n案例:6物业公司是管理还是服务?\r\n由于物业管理尚未形成规范的市场机制,物业管理企业不严格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等忽视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不少物业管理企业将自己凌驾于业主之上,收费标准模糊不清,多收费,少服务,质价不符,任意调价;处理问题和解决矛盾方法简单生硬,甚至打骂业主也时有发生。\r\n[解读]《物业管理条例》除规定物业管理的服务义务,同时赋予了其维护物业安全、物业合理使用的一定社会管理责任,但法规并未赋予物业管理企业任何的一点权力。表现在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和业主临时公约仅有告知、制止、报告的权利,并没有处罚权和措施权;从理论上分析,物业管理企业并非物业所有人,它是受物业所有人委托或合同约定管理小区物业和秩序,其对物业所有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管理权也是有限的,不具有权利源,其是否有诉讼的请求权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较大争议,造成业主违规搭建、装修、拆除承重墙等危害其他业主的行为无力阻止。\r\n[解决方法]此类矛盾在近期发生的数量较多,主要解决方法需要物业公司对自身的意识进行调整,物业公司是以服务为主而不是管理为主。\r\n好了,就介绍这么多,以上就是一些常见的物业纠纷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如果遇上类似事件可以参考着来解决的,友情提醒下如果物业答应修复但没有履行,可以查物业服务合同,如确有相关条款而未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其违约。

9,有关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内容详细一点

被告:史先生、达女士(本所委托人)  承办律师:牛公庆、张由  争议焦点: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简介:  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系上海市杏山路某弄某号902、901室的户主。901室与902室为同单元相邻的两套房子,为了把两套房子合成一套使用,在两套房子门外的走廊处安装了一道防盗门。上海S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认为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造成公共妨碍,将两夫妇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双方主要观点:  原告方认为:  史先生、达女士开始装修购置的房屋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按协议约定,两被告不得在公用部位安装防盗门。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且造成了公共妨碍。  我方认为:  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影响到相邻关系,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起诉权。  二、被告安装的防盗门并非公共走廊,而是901、902两套房子之间的共用走廊,由于901、902两套房子是一户人家购买,走廊也实际上是由一户人家使用,对大楼内其它业主没有任何影响。此观点也已得到大楼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同意,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是一份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条例,委托合同随时可以解除。被告当庭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诉讼结果:  对于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样一个明显的事实,一审案件的承办法官以“办过三百多个案子,都是这样判的”为理由,不予采信,判决原告胜诉。我所律师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上诉,二中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我方即向二中院申请再审。再审中,法官认为一审二审对于原告具有主体资格的确认是错误的,但是为了维护法院的名誉,建议我方撤诉,并亲自至委托人家中通知,可以安装防盗门。后上海市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产生的纠纷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意义:  在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我所律师通过正确理解《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通过不懈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权利。
合理

10,物业怎样处理好与业主之间的关系

物业服务在我国发展有十几年了,虽然积累了不少的管理经验,在相关制度和经营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处理和业主的关系上却并未随之有多大的进步,甚至业主对物业管理的反对声音还不断升高,那么应该怎样妥善的处理好物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呢?一、加强对员工和业主的宣导不少人对物业管理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有的人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有的则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主人”与“仆人”之间的关系。这些误解导致物业管理工作难以开展。其实,物业管理企业受托对物业实施管理,主要是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应依照合同和相关法律各自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没有主次之分。因此在处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关系时,要着眼于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要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种合同关系的约定为基本准绳来分清双方责权,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充分采用人性化、灵活性的方式处理具体问题。案例1:某住宅小区的刘女士家中被盗,损失达3 万元,虽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一直未破案,于是周先生便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理由是: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律师认为:(一)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应用于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二)《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不得参与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其主要义务是协助公安机关提供巡逻、安全检查和安全防范咨询等服务。因此,物业公司只要提供案发时小区保安的值班情况,证明已经尽到了维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义务,从法律上讲物业公司既可免责。这个案例提醒物业公司和管理人员,一定要加强管理特别是基础工作的管理,值班记录、基础台帐等一定要详细齐全。二、找准定位,明确服务职能在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了物业管理人员属于社会服务人员,虽然有时物业管理人员需要履行管理职责,但服务是物业管理的根本属性。因此,要处理好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首先要以诚相待,用良好的服务态度拉近与业主之间的距离。当业主提出正当要求但又超越物业服务范围时,这说明我们提供的服务还存在瑕疵,应该立即纠正,如果因条件或人力限制难以满足需求,应向业主坦诚交待不能解决的原因。要通过沟通取得业主的谅解和信任,并做到于细微之处感化业主,让业主充分感受到你的善意、诚挚。其次,要有积极进取、永不言败的良好心态。在实际工作中,物业管理人员肯定会遇到麻烦,甚至是个别业主提出的无理要求,感到委屈、困难而打退堂鼓,往往于事无补,倒不如以积极的态度去面对,终究会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再次,要充分理解,高度负责。由于文化、知识等差异,业主可能会对物业管理规定或服务不理解,提出一些不正当要求,甚至强词夺理、恶语相加,作为物业管理人员,不论业主反映的问题对与错、大与小、都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来处理。案例2:去年9 月10日,某居民小区实施市场化管理,由于宣传到位,物业公司顺利进入小区服务,但有个别业主,习惯于过去的福利型政策,对物业管理“谁受益、谁付款”的原则不理解,以各种理由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对于这样的业主,物业管理员坚持以宽广的胸襟去包容,经过周到细致的服务和持续不断的沟通和改进,努力为业主提供正确认知和交流的平台,最终解决了这一问题,营造了积极和谐的氛围。三、有效沟通,化解矛盾在实际工作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缺乏有效沟通。物业从业人员服务意识不强,沟通能力欠佳,将导致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认同度不高。物业管理人员掌握一定的沟通技能,无疑会使与业主的交往变得更顺畅,将许多可能发生的问题与矛盾消灭于未然。成功有效的沟通,在于充分把握沟通对象的特点,因人而异,采用不同的沟通技巧,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以下是物业服务四种基本的沟通技巧:(一)不和业直接主争执“对错”。业主因为不满才向物业公司反映问题、寻求解决,此时业主的情绪往往容易失控,但作为物业管理人员,不应受情绪影响,要站在业主的立场考虑问题,尽量帮助业主解决难题,哪怕业主有些行为失当,也要把“正确”留给业主,不要与业主争议而导致对立。(二)规范用语。在受理业主的强烈投诉时,物业管理人员忌作“我不知道、我不清楚、我需要请示领导”等推脱之辞;面对业主的咨询求助,忌以“没时间”、“这是公司规定”等为由对业主置之不理;在业主要求上门服务时,忌以“这事不该我们管”、“你自己想法解决”等方式回绝。往往物业管理人员一句不恰当的话、一个不经意的举动,会为一件小事激化矛盾,这既破坏了和谐,更不利于工作。因此,物业管理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通过落实“首问负责制”、规范用语与业主建立良好沟通。(三)主动倾听,及时反馈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善于“听”乃是一个人应有的素养。“听”是了解业主的需求,从而为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一个不会“听”业主说话的物业管理人员,不可能为业主解决好问题。要想了解业主真正的需求,我们最应该做的就是仔细聆听业主讲什么,想得到什么,从而与业主之间架起一座有效的沟通桥梁。如果想让业主理解并配合你的工作,作为物业管理人员要养成一个良好的工作习惯―“反馈”。就是说,应该将业主所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人员特别是小区管理员,要把当天业主反映的所有事情记录下来(要注明日期,作为基础资料存挡),然后摆放到办公桌上,分清责任逐一解决,并将解决的结果及时通报给业主,对于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也要对业主说明原因。(四)丰富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技能。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丰富的物业管理行业知识及实际经验,这不仅能够及时解释业主提出的各类问题,与业主有效沟通,更重要的是帮助业主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在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的过程中,物业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这就需要物业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自身素质。案例3:某小区有一对老夫妇,去外地住了三个月,回来后拒交这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理由是这三个月没有享受该小区物业服务。小区物业管理员耐心地向他们讲道理:第一、造成房屋空置的责任在于业主本身,而非物业公司;第二、部分业主将房屋空置,但整个小区的公共设施依然要正常运行,保洁绿化等工作也不会减少;第三、虽然房屋空置,但业主依然享受着物业管理服务及其带来的物业建筑保值增值成果。老俩口听明白后心悦诚服地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并向物业管理员表示歉意。本案例中如果一个物业管理人员不清楚物业管理收费的标准和相关条文,是无法讲解清楚物业管理的收费组成的。四、学法用法,积极宣传法律常识物业管理遇到的问题十分复杂,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非常广泛,整个物业管理过程中,时时刻刻离不开法律、法规。如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如何制定规章制度,如何处理对内对外关系,如何开发物业管理中的服务项目,如何收取各种费用,安全保卫中遇到的问题怎样解决,这些问题应当以我国的法律、法规为根据做出正确回答。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人员,应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如《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劳动法》、《民法》、《合同法》、《税法》、《物权法》等,遇到问题时一定要有法律观念,处理问题时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只有这样,签订的合同才有效力,制定的规章制度才能实施,处理问题才会恰当。现在有的业主对于自身权益的了解不够清楚,认为只要交了物业管理费,什么事情都要物业公司来负责。在这种错误意识的支配下,家中的电灯不亮、水龙头漏水,个别业主都要求物业公司马上修理,稍有怠慢,便会招来非议。究其原因,是业主并不了解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是对服务区域内公共、公用部分的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对公共秩序进行维护,而不是向业主提供包罗万象、全方位的服务。案例4:在一个封闭式管理小区,一男业主和一位女朋友回家,到小区门口时,因为两人发生争执,男业主跑进小区大门,并“命令”保安拦住女友,因为保安没有拦住,女友追了进去,第二天,男业主就投诉保安不不作为。这个案例从表面上看,是个别业主的非理性“维权”行为。但通过对事件进一步剖析,可以看出,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存在不足,主要是宣传不到位,应该让小区内的每位业主都清楚自己与物业公司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了解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种类和范围。五、积极走访业主,诚意交流在实际工作中,作为物业管理人员经常会去业主家中走访处理问题。走访时,既要讲究实际,又要讲究艺术,才能实现良性互动,达到最佳效果。在走访中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要建立尽可能详细的业主档案,在变化中学会收集和运用业主信息。针对要解决的问题,搜集相应资料,在业主提出问题时,能够做出详细的解释。为提高服务水平,要提前思考相关问题,如:该如何处理规范之外的特殊服务;该如何规避风险;该如何重视和满足业主的个性化需求;该如何对待找茬的业主;该如何做好服务的延伸而不是服务的圈定,等等。2、见面问候时最好点名道姓。迈进业主家门,你的第一句话可能是:“你好,见到你很高兴。”但这却不如说:“王先生,你好,见到你很高兴。”据测,后者比较前者要热情得多,一下便拉近了你与业主之间的距离。3、主动开始谈话,珍惜时间。尽管对方已经了解到你的一些情况和来访目的,你仍有必要主动开口,再次对某些问题进行强调和说明。4、时刻保持相应的热情。在谈话时,你若对某一问题没有倾注足够的热情,那么,业主会马上失去谈这个问题的兴趣,当业主因为某些问题,出现愤怒,并难以抑制时,应提早结束此次走访。5、避免不良的动作和姿态。如玩弄手中的小东西,用手不时的理头发,搅舌头,清牙齿,掏耳朵,盯视指甲、天花板或盯视对方身后的字画等,这些动作都有失风度,也会影响到走访效果。6、要诚实,坦率,有节制。若在一件小事上做假,很有可能使你的整个努力付诸东流,对方一旦怀疑你的诚实,你的各种不同凡响的作为都将黯然失色。7、要善于“理乱麻”,学会清楚地表达。讲话不会概括,叙事没有重点,常常引起他人的反感甚至回避。一般来说,你若从没有担心过别人会对你的话产生反感,就意味着你可能已经引起他人的反感了。8、走访结束时,告别语应适当简练,克制自己不要在临出门时又引出新的话题。9、最后关键的一条是微笑。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说过:“在这个世界上,除了阳光、空气、水和笑容,我们还需要什么呢!”可见微笑对人来说非常重要,而物业管理人员的微笑更能展示个人素养和公司对外的整体形象,当物业管理人员面对业主微笑时,就是向业主表示出善意、尊重和友好,这样能够让业主降低陌生感和心理差距,进而与物业管理人员产生温馨和谐之感。欢迎各位关注本号,共同学习探讨。望大家不吝赐教!

11,求物业管理纠纷的案例

车辆在消防通道上丢失物业公司应否赔偿【案情】原告诉称:原告系亚洲花园的业主,自购房以来一直入住该花园。2006年3月1日,原告购买一台雅阁小汽车共花费282000元。自购车之月起,原告每月向被告某物业公司缴纳停车服务费100元,每日将车停在小区内。2009年3月9日凌晨左右,原告驾车回亚洲花园,刷卡进入停车场寻找车位停车,因车位不够,原告又刷卡驶出停车场,将车停在小区大门内消防通道上。当时原告问值班的保安廉某将车停在此处有无关系,廉某回答说一般没事。3月10日下午2时许,原告发现车辆被盗,当即报警。车辆被盗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认为,其按月向被告交纳停车费,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停车卡。双方已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现原告车辆在被告的停车场损失,被告应当赔偿车辆被盗损失人民币226600元。被告辩称:被告从未承诺为原告车辆提供保管服务,原告交纳的是停车费而非车辆保管费。被告已在停车场入口公示仅供车辆停放不负责车辆的保管。原告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之外的小区消防通道上丢失,应当自行承担损失。法院查明:亚洲花园小区内停车场有车辆出入的道闸,小区出入口无道闸。车场外公开张贴的《停车场管理规定》第5条提示规定:车辆必须停放于指定的车位上,不得乱停放,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严禁停车。一、问题1.被告对停放在消防通道上的车辆是否有管理的义务?2.原告是否应当自行承担车辆丢失的责任?二、解析(一)被告对原告停放在消防通道上的车辆有管理的义务本案原告作为住宅小区的业主按月向被告交纳停车费,被告为原告的车辆办理了住宅区月停车卡,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为车辆保管关系,则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车辆停放管理法律关系。依该法律关系,被告对停车场内车辆的出入具有查验的义务。如果被告未履行该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告将其车停在车场外的小区消防通道上是否获得了被告的允许。如果未经被告的允许,则应视为原告未将车辆实际交付给被告管理,双方的车辆停放管理法律关系不成立。从案情告知,原告车辆曾驶入小区停车场,但因车位不足又驶出,最终选择了停车场外的消防通道上。原告停车后询问被告保安人员廉某,廉某回答说一般没事。可见,被告对原告的停车行为并未提出反对、制止或警告在该位置停放车辆所生的严重后果。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表明,被告默许原告的车辆可以停放在停车场外的小区道路上。被告的默许行为应当认定为小区道路可以作为停车场范围的临时延伸。因此,被告对原告在该处停放的车辆具有与停车场内车辆相同的管理义务。原告的车辆未经查验驶出小区,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原告未对其车辆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原告作为小区的业主,每天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其应当对小区停车场的设施及车辆出入制度十分清楚。车场外公开张贴的《停车场管理规定》第5条明确提示:车辆必须停放于指定的车位上,不得乱停放,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严禁停车。对该内容原告也应当知悉。案涉小区内停车场有车辆出入道闸,停车场外小区出入口无道闸,被告无法对停车场之外的车辆进行刷卡查验的情况是明知的。对案涉地点停车可能导致丢失的风险,其停车时应当能够预见。保安员廉某说一般没问题,即暗示特殊情况下可能有问题。此外,原告3月9日凌晨左右停车,但其迟至3月10日14时才发现车辆丢失。可见,原告对其停放在停车场外的车辆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违反小区停车场管理规定,是导致车辆被盗的原因之一,其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部分责任。请参考!希望能帮到你!

12,物业与业主的矛盾案例社区怎么做

物业服好务多沟通,业主多理解不抗拒,建和谐小区不是难事 ??“各种原因导致业主拒交物业费,以此对抗物业的事件,近期成为社区新闻集中报道的焦点。业主拒交物业费是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物业公司又该如何经营才能化解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业主、物业、律师,三种不同身份的代表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一番理性讨论。 ??【事件闪回】 ??事件一: ??2005年,何先生在梦圆小区购买了一套顶层房。入住三年,阳台开始漏水,他多次找物业,对方却说没有维修资金。何先生认为物业没有尽到服务业主的职责,一怒之下,2012年3月他开始拒交物业费。可当何先生去交电费时,物业却以拖欠物业费为由,拒绝卖电。双方僵持多日,后经过协商,物业决定退让,出资修复房屋。 ??何先生称,不交物业费只是自己对物业服务表示不满的无奈之举。而物业表示,迟迟不维修是因为真的无法拿出维修资金,物业费收取率低,所收的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看门人、维修工、清洁工的工资,物业员工自己的工资还时常“亮红灯”,根本没钱提供其他服务。 ??事件二: ??“前面有车,后面有辙。我们并不是有意去赖这点物业费,关键是物业一些做法让人感觉不能接受。”盛世天骄的业主陈先生说。 ??陈先生介绍,业主入住以后,物业在小区道路两侧规划了不少车位,收取私家车停靠的车位费。“小区道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物业圈业主的公共用地,进行营利,让我们感到不满。”陈先生说,此事物业之前并没有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因此业主就通过拒交物业费,表达对物业的不满。“我们并不是差这点钱,拒交物业费也是没有办法的事。如果物业服务到位,谁也不会故意拖欠物业费。” ??【业主声音】 ??研究服务合同 ??理清物业的责任与义务 ??■水木青城郑先生 ??很多业主疏忽了在入住时,与物业签订的管理服务合同。我觉得应该把服务合同好好看一下,看看合同中,哪些是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与义务。如果是在物业公司规定的范围,物业没有服务好,那么从合同法上看,应该是物业违约在先,所以业主可以选择不交物业费,即便是双方打官司,业主也有正当的理据。 ??如果业主所诉求的,不在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之内,拒交物业费就不算是明智之举。具体问题还应该具体分析。 ??物业费收支透明 ??让业主消费个明白 ??■北郡小区袁女士 ??业主的满意与物业的精心服务分不开。试想一下,当业主看到自己所交的物业费被用来整修社区景观、添置健身器材、修缮停车位等等,当业主生活中遇到难题,给物业打电话总能够及时赶到,而且态度也特别好,业主们真正得到实惠,物业与业主之间何来矛盾?我在想,物业费使用是否能够公开透明化呢?比如业主每个月能够在楼道里的公告上看到物业公司关于本月的工作计划,以及详细的物业经费使用明细,业主能真正看到物业费都用在哪些社区管理服务上。当然,物业费公开后由谁来监督使用也是个很重要的问题。 ??【物业观点】 ??多些理解,少些误会;多些服务,少些纠纷 ??住建集团物业管理分公司副经理刘兰峰:《石家庄物业管理条例》中对物业公司服务有明确规定,主要是四大类: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公共秩序的维护、保洁绿化、代收费。但现在许多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并不熟悉,认为凡事都该由物业公司负责,一旦物业没有管好,就会引发情绪以拒交物业费表达不满,这种做法并不可取。业主要理解支持物业工作,自身也要维护小区环境。作为物业一方,要注意沟通技巧,切实为业主的利益着想,管理到位,服务贴心,才能博得业主满意。 ??【律师观点】 ??寻求第三方介入,比拒交物业费效果好 ??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润奇:拒交物业费现象一般是如下流程。先是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然后拒交物业费。接下来物业公司就会丧失服务积极性,双方不断博弈,恶性循环,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有的物业公司收不齐物业费最终选择退出小区,整个小区维护陷入瘫痪,伤害的还是整个小区业主的利益。王润奇说,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在表达自己诉求,维护自身权益时,可以向物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正当反映自己的情况,由主管部门出面远比业主自己处理效果好。也可以申请像业委会、居委会等第三方进行斡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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