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要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诚行沪府发1980119号文件

http://www.110.com/fagui/law_58358.html 应该是这个!

我要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诚行沪府发1980119号文件

2,住宅作办公用违法吗有哪些规定呢

住宅作办公用违法吗?很多人都在问这个问题。而且很多小区经常会有很多业主都把房子租出去给人作办公室用,楼道里来来往往的人又多又杂,这也引起了其他业主的不满。那么有哪些规定呢?让我们来看看。 住宅作办公用违法吗?很多人都在问这个问题。而且很多小区经常会有很多业主都把房子租出去给人作办公室用,楼道里来来往往的人又多又杂,这也引起了其他业主的不满。那么有哪些规定呢?让我们来看看。 作为住宅小区,房子的用途显然是居住。即使是出租也不应改变房子的用途。对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你可以通过物业部门责令业主予以纠正,如果业主拒不纠正或物业不作为,那么业主们也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其中《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就有明文规定:1、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否则,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而经批准改变使用性质的物业,就应当按照新的使用性质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住宅作办公用违法吗有哪些规定呢

3,房屋用途可以随意改变吗比如一般的居住楼可以改以写字楼办

1、房屋用途在办理土地证的时候已经规定了。房屋的建设是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成为普通的商品房(办公楼的)。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候就明确规定了房屋的用途。2、比如普通住宅用地的产权为70年,学校为50年,厂房为40年。3、房屋的用途决定了房屋的配套设施。 一般是不可以随便变更房屋用途的,当然有不少是居民楼改成门头房,那是违规的,当然也有在居民楼里开公司的。加入公开的作为办公楼是不可以的。呵呵
我是做房地产行业的,全国各地看了那么多房产证,房屋的规划用途无外乎以下几类:住宅(或别墅)\商业\酒店\办公(或研发办公)\公寓\工业厂房,其他还有就比较特殊的了,比如加油站等.严格讲,没有商住这一分类,它属于产权50年的办公或40年商业范畴
咋说咧,一句话:违规是肯定的,但不一定有人管。也不要指望能很正式的获得认可,只做不说就行了。如果非要改,就涉及规划用途的变更,折腾一下得不偿失,那可真是“豆腐盘成了肉价”了。

房屋用途可以随意改变吗比如一般的居住楼可以改以写字楼办

4,住宅小区可以办公吗

问题一:住宅小区能办公吗? 10分 住宅小区是按规定不能用来办公的,只要房产证上写的是“住宅”,而不是商用住宅,严格意义上来说就不能开公司办公,也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如果是你的住房,把公司的事拿回家里来做,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供不是办公。 问题二:住宅小区能否用于办公 住宅小区可以办公吗 不可以 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必须征得相毗邻邻居及该楼相关全体权益人签字同意,方可用于办公。 未征得其他住户同意的,其他住户有权向房管部门、公安部门、物业管理单位投诉举报 问题三:小区住宅出租作为办公室可以吗 看你的公司需要注册不,不需要的话尽管租。需要注册的话,你们签的租房协议里面,住房用途最好写:商住。我有两个客户都是这样处理的,现在已经进入正常办公状态栏。 问题四:住宅用于办公是否合法 不给工商注册,就意味着法律不许可。 如果合同写明是用于办公的,那你可以依据无法工商注册来解除合同。 问题五:居民小区内可以办公吗 现在还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 但在住宅楼内办公, 不得干扰居民正常的生活。 问题六:住宅楼可以做办公用吗 住宅的使用方式是居住还是办公,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正如一条毛巾买来是用于擦脸还是当抹布,这是物主的自由。但住宅与毛巾有所不同的是,住宅涉及到相邻者的权利,也就是《物权法》中所说的相邻权,不同的使用会给邻居带来不同的影响,所以一般这种规定都是由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根据大多数业主的意见来决定。比如我所居住的小区就规定了房子可作办公使用,但不得用于存放货物。 建议你到物业管理处咨询一下,如果你所在小区没有这种规定,就尽可以放心使用,只不过要注意不可给邻居造成不便(如噪声、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否则人家是可以依据《物权法》去投诉你的。 问题七:小区住宅能不能办公 不方便 有的小区物业比较严格 不让随便进出的 问题八:在小区里可以出租房屋作为办公区吗 不可以 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必须征得相毗邻邻居及该楼相关全体权益人签字同意,方可用于办公。 未征得其他住户同意的,其他住户有权向房管部门、公安部门、物业管理单位投诉举报 问题九:在小区内用自家房产当办公室犯法吗? 如果你注册地点在你自购住宅,当然不犯法,但是你要开展日常的经营活动,么小区对你要进行管理是正常的,并且物管费可以按照经营性物管费收取你的 问题十:北京住宅小区做办公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拿着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明(可能会要求你的邻居同意)和公司注册申请书(注册公司用的)房穿证原件,到居委会盖章就可以

5,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释疑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释疑: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释疑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释疑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房屋拆迁政策作了哪些重大调整? 今年6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城市房序拆迁管理条例》,并定于1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对房屋拆迁政策作了重大调整,主要包括: (1)注重保护房屋所有人利益,兼顾对房屋承租人的安置; (2)补偿安置标准充分体现市场价值补偿原则,取消补偿安置中的户口因素; (3)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同等价值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 (4)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规范拆迁行为,加大对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力度。 2、为什么要制定新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1)全面贯彻国务院新的拆迁条例,推动房屋拆迁从按人口因素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长期以来,房屋拆迁中按人口因素的补偿安置办法为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加快城市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补偿安置办法所存在的矛盾逐步突出,有些居住面积大、住房结构好、人口少的居民所得到的拆迁补偿安置费难以保证其原有的居住水平,有些居民通过增加被拆除房屋中的户口数量或改变家庭结构等手段,谋取更多的补偿安置费用。因此,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和深化房改的要求,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 (2)结合本市实际,保持新老拆迁政策的连贯性,实现平稳过渡; (3)推行市场化补偿机制,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加强对拆迁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形成透明和便民的工作机制。 3、新老拆迁政策怎样衔接? 今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新办法。11月1日以前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老办法;其中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11月1日以后需作出拆迁裁决和强迁的,在程序上适用新办法。

6,上海租用公房作为经营办公用房有那些规定

一。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15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及转租,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房地产权证或授权委托书、租赁(转租)合同、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出租人可以收取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的房屋租金。出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保证金,在房屋租赁期间,不得挪用租赁保证金。租赁关系终止时,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承租人拖欠的租金、损坏房屋的赔偿、违约金等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索。 二。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的,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要求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3)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 (4)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 改变房屋用途涉及规划建设管理的,还须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一。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15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及转租,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房地产权证或授权委托书、租赁(转租)合同、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出租人可以收取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的房屋租金。出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保证金,在房屋租赁期间,不得挪用租赁保证金。租赁关系终止时,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承租人拖欠的租金、损坏房屋的赔偿、违约金等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索。 二。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的,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要求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3)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 (4)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 改变房屋用途涉及规划建设管理的,还须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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