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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 项目安全带班管理应遵循“全面兼顾,重点防范,带班在工地,解决在现场”的原则,使风险始终处于可控状态,确保施工安全。2. 项目负责人即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3.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施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4. 项目负责人带班期间要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的安全作业;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5.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实现交接班制度。带班领导应当向接班的领导详细告知当前施工现场安全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6. 项目部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档案管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值班交接班记录应有专人负责整理,并存档备查。

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2,什么叫项目经理带班制度

项目经理施工现场轮流带班职责1、项目经理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3、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4、严格交接班制度,详细告知接班领导当前施工现场安全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什么叫项目经理带班制度

3,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

要看项目哦..太小了..只有指定XX为领导了。现建筑企业利润太低..有证、有本的都兼几个工地。成天赶场子。制度,都贴在墙上。
安全生产带班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在岗在位,并参加正常的各种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内容的具体安排和布置。2、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是专职型,严禁随意叫他人代替带班作业。3、分班次进行带班,即每天早班、中班、夜班由不同的人带班,做到与普通工人同上同下,坚持在第一现场指挥安全生产。4、带班人员要做到班班参加班前会,班中本着高度负责的原则,监督、指挥施工人员按章操作和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协调各工种之间的矛盾,解决当班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问题,排查当班出现的的各种不安全隐患,在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当班生产任务;班后向项目部汇报遗留待处理问题,以便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5、带班人员休班要提前1天向项目部申明,以便安排其他人员带班,严禁临时请假或休班。6、带班人员在当班遇到难以拍板解决的的问题时,要项目部汇报,由项目经理,技术员,幢号长共同研究解决问题。7、带班人员严禁搞特殊化,不得在现场睡觉和违章冒险指挥。8、带班人员要刻苦努力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熟知安全通道的出口,消防器材的位置,应急急救电话,当出现任何灾害时,要能正确无误的指挥带领工人撤到安全地方。9、带班人员要充分利用与广大工人群众接触机会多的有利条件,实时的向他们结合实际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本行业各种规定与要求,使他们多增加感性认识,由被动变为主动,由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10、带班人员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如有违章指挥,带头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时,按同样要求处罚带班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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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

4,沪建交2011970号

沪建交〔2011〕970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实际,将本市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一)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没有实施项目监理的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劳务企业除外),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施工现场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各单位应当有专人进行考勤,带班人员名单每天应当在工地内进场的主要通道处进行公示。带班情况应当予以记录(详见附表二)。  (四)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对其安全生产标准达标的评判依据之一;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带班情况予以记录(详见附表三),并作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达标的复核依据之一。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带班生产的实施。  三、监督检查和处理  (一)监督检查重点  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包括带班检查记录、考勤公示;  3、监理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的复核记录;  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的履职情况,特别是隐患整改和治理情况。 (二)监督处理  1、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生产,责令限期整改,并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动态考核记分2分处理;现场隐患严重的,应责令整改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发生事故的,将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建筑施工企业带班制度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确认以及企业年度考核挂钩,并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审核的内容。  附表: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     2、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     3、上海市建设工程总监(总监代表)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 备注:附表请去所给链接处自行下载

5,企业如何落实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以目标管理的模式,1、确定项目目标。2、制度项目负责人责任制。3、签订目标责任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由住建部制定,于2011年7月22日发布并实施。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为核心,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为主题,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加强预防、落实责任、依法治理、创新管理为主要措施,住建部制定并下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二、《暂行办法》明确,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2.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3.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4.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5.带班检查----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定期带班检查。1)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2)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3)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4)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5)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6.带班生产----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1)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2)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3)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三、其他1)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2)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6,请问谁有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 第八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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