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25国家和地方的分配比例

你说的比例指什么比例啊? 1.税率:企业所得税25%,地方所得税3%,企业所得税除了特俗优惠政策外都要交,地方所得税交不交看地方自己规定。 2.所得税收入:中央、地方分配收入,中央60%,地方40%
国家收40%,地方留60% 回答补充:国家就40%
中央、地方四六开。

企业所得税25国家和地方的分配比例

2,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公司是总公司,每季度都要填这倒霉的破表。2010年1,2季度分配表收入、工资、资产总额是填写上上年度的金额即2008年度的,如果2008年未成立即填写2009年度的数额;2010年2,3季度分配表收入、工资、资产总额是填写上年度的金额即2009年度的数值。 再一个,这个分配表是由总公司填报的,然后去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后,转交给各分公司,而不需要分公司填报。分公司要根据总公司填报的分配表中分配的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并就地预缴。
1)总机构应该把分支机构的利润合并,如果还是亏损的话,"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即填02)今年是按06年的三项因素的数据来计算比例,所以表中都应填06年度的数据.一般来讲这个比例定好整年是不变的.3)是,每个季度都得填,因为分支机构不知道总机构的应纳税额是多少.

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在上海注册公司国税与地税的税收分成比例怎样

一般是2、8分
一、国税征收的项目有: 1.增值税; 2.消费税; 3.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 4.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外资银行、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5.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暂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6.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及地方附加; 7.海洋石油资源开发的各项税收; 8.出口产品退税; 9.个体户和集贸市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10.中央税和共享税滞纳补税罚款收入; 11.铁道部门、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二、地税征收的项目有: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辆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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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

1、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分支机构分摊预缴。汇总纳税的企业法人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只有一个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分摊50%。2、如果只有一个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就是50%。3、分支机构分配税额=总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50%补充:根据国税函[2008]747号“二、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够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因此,跨区法人不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征收税款,所以,对总机构的核定征收不合法,应当予以纠正。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是由总公司填写,由分公司根据分配表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当年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参加企业所得税分配,因此,不需要这个分配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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