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家企业被约谈暂停投放共享单车到底还能活多久

日前,上海市交通委约谈了摩拜、ofo等6家共享自行车企业,由于城区停放点容量趋于饱和,政府要求即日起暂停投放。对于4家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也被要求立即停止投放。面对有关部门频频出手,共享单车还有发展前景吗?据悉,截止2017年2月,上海市开展共享单车业务的企业已有超过30家,投放量超过45万辆,注册用户超过450万。但仅2017年前两个月,上海共享单车的投诉数量就已达463件。据了解,投诉共享单车占用公共道路资源乱停放的较多,其中有超过37%的车辆是停放在公共停车区域之外的。比如上海黄浦区就曾将4000多辆共享单车转移到专门停车场内锁了起来。目前共享单车现状是虽然用户数量在不断攀升,但问题也在不断暴露,更是屡屡被爆出影响到社会公共正常秩序,所以政府出手加大监管也是必然。此前,为解决共享单车发展中出现的乱象问题,上海市政府部门已经开始研究编制了共享单车系列团体标准。此外,有专家曾提出,要警惕共享单车押金变成又一个非法集资的渠道。毋庸置疑,共享单车吸引大众重要的一点就是廉价,“用车1元”会被直接印在坐垫的显眼位置。但小编想问:这样的廉价,单车企业怎么才能挣大钱?资料显示,一辆共享单车的成本就达千元。再加上营业成本,共享单车企业如何用“用车1元”来回收上亿的投资呢?众所周知,用户在使用单车之前会给平台上缴几十甚至百元的押金。数据显示,摩拜和ofo两大领先平台用户量都超过了1000万,并且摩拜用户在申请退还押金时,需要2-7个工作日,这段时间亿元的资金流向不得而知,这里面是否存在猫腻呢?不过,一旦被扣上非法集资的帽子,到时政府再出手,那可真够单车企业喝一壶的。现在共享单车乱像纷杂,有关部门也频繁出手关照,共享单车究竟还能走多久,怎样走下去,确实值得企业深思。

多家企业被约谈暂停投放共享单车到底还能活多久

2,2月份的养老金有没可能会提前发放

春节马上就要来临,很多退休老人十分关注两个问题:首先,二月份的养老金能不能早点发?其次,过年能不能发放春节过节费呢?关于退休老人春节有没有的过节费问题,其实很多老人已经关注很久了。退休以后,我们领取的待遇就要做基本养老金。我们所谓的过节费,实际上是属于补贴、补助类待遇,这部分待遇正常来讲,是不属于基本养老金的。因此,国家在设计养老保险制度的时候,也根本没有明确过节费这样的补贴、补助待遇发放的问题。但是,各个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地方规定和历史沿承,确定本地的补贴补助类待遇,是否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看当地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政策规定情况了。全国至少有三个地方春节发放过节费,上海市、杭州市、宁波市,每一个地方都是自行规定的标准。像上海市规定,80岁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是每人每年650元,80岁以上的老人是750元。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是300元每人。杭州市春节过节费为1200元,但是他还有另外两个节日的过节费,端午节每人800元,中秋节每人800元。合计,每人一年过节费2800元。除此以外,杭州市实际上还有固定价格补贴每月190元,物价浮动过大的话,还有浮动价格补贴。这三个地区都属于南方城市,像北方的很多地区都没有过节费,但是三北地区以及山东、河南等地在实施集中供热改革的时候,将冬季取暖费也纳入了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费是1700元,河北省是1240元、1400元和1560元,陕西省是2360元,山西省是3360元,青海省是3900元,宁夏自治区是全国最高的地区2020年超过了4100元。除了养老金发放的待遇以外,一些地区的民政部门、原用人单位或者社区居委会,每年春节过节也会安排走访慰问老年退休人员,他们带去的一般是慰问金和一些米面粮油等物资。希望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能够早日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由国家统一规定各种保险待遇,最好能够让所有老人都领上春节过节费。
依据国务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遇到节假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的,应该在最近的工作日发放工资。例如2018年“十一”假期,有不少单位9月底就会发放10月份的工资。 养老金是针对退休人员建立的养老待遇,不属于劳动工资,不受《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约束。但在养老金支付的具体管理办法没有出台之前,一直是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实行。养老金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日期由当地社保机构确定并固定。养老金发放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019春节假期在2月上旬,2月3日——2月9日放假。目前各省市发放养老金多在中旬或下旬。所以,2019年2月的养老金发放日期在春节假期间的,会提前到假期前发放。2月10日后发放养老金,会按照原定发放日期发放。
根据往年的经验,有很多地方会在春节前发放退休金。今年的春节相对较早,但仍有待考虑的地方,选择提前2月支付养老金。养老金的发放时间有点晚,而且金额是一样的,不是太多或太少。
今天咱们来聊聊春节之前会提前发放2月份的养老金吗
国家在设计养老保险的时候,没有明确过节费这样的补贴补助待遇发放问题。但是各个地方可以争取自己地方规定和历史延承确定本地的补贴,补助类待遇,是否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2月份的养老金有没可能会提前发放

3,新能源汽车的政策

新能源汽车将进入“后补贴时代”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在政策推动下茁壮成长,新能源车产量占比已经连续三年位居世界第一。有专家预测,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将在两三年内平稳退出,让位于市场,让市场自由选择未来的发展路线。随着整个产业步入“后补贴时代”,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将面临怎样的挑战与机遇?产业链上中下游如何携手共进? 业内专家和投资人共同把脉行业,认为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前景光明,“后补贴时代”加速了行业低端产能出清、强者恒强的格局,未来的投资机会仍然丰富多彩,部分细分领域的行业龙头还在崛起中。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析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新能源汽车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8.1万辆和8.2万辆,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17.7%和138.4%。1-4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3.2万辆和22.5万辆,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42.4%和149.2%。低端产能加速出清展望2018年中国经济金融政策,货币政策将转向抑泡沫、去杠杆与防风险。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制造业产业结构升级都将是中国高质量经济的新动能。在此大背景下,新能源汽车行业将迎来机会。发展新能源汽车是综合考虑国家安全、经济利益后的产业政策、国家战略,市场均坚定看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机会。“后补贴时代”可能带来短期阵痛,但从长期看,政策驱动过渡到消费驱动,能够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国有品牌的全球竞争力。面对政策调整带来的不确定性,行业普遍认为需要回归汽车发展本质——控制好成本和提高品质是关键。行业集中度提高,强者恒强,同时也出现结构性产能过剩,高成本、低品质的低端产能逐渐出清。有技术优势、市场优势、资金优势的企业才能在“后补贴时代”的环境下胜出,行业从“百花齐放”逐渐过渡到“寡头竞争”。未来的机会在哪里?国产替代的高端材料、器件和装备,前瞻性技术以及智能驾驶是未来重要的三大投资方向。在政策大背景和市场容量下,中国要做到2020年保有量500万辆,占世界新能源汽车保有量70%以上,则国际化市场是未来的重点突破领域。产业链整合趋势明显从近期3年资本市场的数据看,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并购重组规模大于直接投资。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统计,2017年锂电行业出现了多次并购案,平均12天出现一次并购,前十大并购合计达到285亿元。新能源汽车的投资进入2.0时代,以并购整合为主,横向纵向布局,强调产业链的协同作用。总体而言,新能源汽车发展进入投资2.0时代,以并购整合为主,重视产业链的协同作用,对做大做强做优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6月12日起,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将落地实施,我过各个地区也相继出台了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总的来说,各地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按中央标准1:0.5补助,深圳仅出台了纯电动物流车补贴标准。下文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上海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指出,上海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本市财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且发动机排量不大于1.6升的,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3给予本市财政补助。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在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重庆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6月20日,重庆市财政局发布《重庆市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R≥300纯电车型约为同期国家标准的50%,其余车型为同期国家标准的46%。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约为同期国家标准的20%。新能源货车(专用车)补贴标准,约为同期国家标准的30%。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约为同期国家标准的40%。广东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1月31日,广东省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广东省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地方购车补贴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不超国家补贴,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补贴标准。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加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江西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近日,江西省政府制定了《2018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新能源乘用车按销售数量最高奖励3600万元,新能源客车按销售数量最高奖励1500万元,新能源专用车按销售数量最高奖励600万元。深圳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近日,深圳发布《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资助金额按照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计算,资助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每年考核运营达标的车辆可获得当期资助,运营不达标的车辆不能获得当期资助。电池总储电量中:30(含)kWh以下部分,每kWh资助750元;30-50(含)kWh部分,每kWh资助600元;50kWh以上部分,每kWh资助500元。单车三年资助总额不超过7.5万元。河南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6月5日,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河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的通知》有关意见的通知,省财政依据2018年国家补助标准按不同比例进行补助。省级和市县补助金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如市县出台补助政策超过中央单车补贴额的20%,则省财政仅补助中央单车补贴额50%扣除市县补助比例后剩余比例。2018年河南给予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充电基础设施建成验收后省财政按充电站内安装的主要充电设备(交流、直流充电设备,充电箱式变压器,充电柜)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西安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5月29日,西安发布的《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以享受的中央补贴为基数,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公交领域,巡游出租车领域,环卫用车、救护车和校车)的单车按1:0.5给予地方补贴,非公共服务领域的单车按1:0.3给予地方补贴。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对新能源汽车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对具有西安户籍或持有西安市《居住证》、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补贴。
2017年12月26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该公告针对购置新能源车辆给予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而享受该政策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达到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这一政策的推出意味着新能源汽车将连续6年免征车辆购置税。因为早在2014年7月,国务院就已经宣布,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俗话说,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面对这样赤裸裸的“偏心”,不难看出国家对于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决心。而对于此前饱受“2018年新能源车补贴将提前退坡”消息煎熬的车企而言,这一政策的推出无疑将是一针强心剂
刚刚落幕的2010北京国际车展,无疑是新能源车展现的舞台,总共95款新能源汽车,包含了丰田、雷诺、吉利、华晨等汽车生产厂商的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的结晶,恰到好处的体现了“绿色畅享未来”的车展主题。 绿色环保既然已经成为趋势,那么鼓励政策就相应的很快会配套出台。据汽车点评网了解,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将获得补贴的新政将要出台,最快会在本月底,本次出台的政策将节能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分开制定,明确了新能源汽车以纯电动乘用车和pulg-in乘用车为主,混合动力汽车按照节能技术来进行补贴。 一汽红旗燃料电池轿车是顺应时代发展的 据“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私人购车补贴实施办法部分相关细则,私人购买纯电动车一次性补贴预计最高可达6万元。 我们还了解到,如果消费者购买刚刚列入最新一期新能源汽车产品目录的一汽红旗牌燃料电池轿车和上汽上海牌燃料电池汽车的话,补贴最高可能达到25万元”! 但是,目前补贴的新能源车明确规定只有列入产品公告的才能获得补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混合动力车(节油起码比传统汽车高5%以上)最低补贴4000元,最高补贴5万元,纯电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补贴6万元,燃料电池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的补贴最高为25万元。十米以上的城市公交车中,混合动力汽车(节油起码比传统汽车高10%以上)最低补贴5万元,最高补贴可达到42万元,纯电动汽车补贴为50万元,燃料电池客车的补贴最高可达60万元。 吉利ig也在向量产的方向努力着 根据财政部和科技部部署,2009年起,北京市、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和云南省等13个省市的城市正式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

新能源汽车的政策

4,病假在医疗期期间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医疗鉴定吗合法吗

1、病假所谓病假,是指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单位主管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或休息的假期。关于病假计算的问题,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2、医疗期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因此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职工根据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及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享受如下医疗期待遇:企业职工应当享受的医疗期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享受医疗期的月数10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5年以上6个月10年以上5年以下6个月5年以下10年以上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20年以上24个月上海市的情形比较特殊,首先根据《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五、六条的规定,2002年5月1日之前和之后签订的合同所适用的相关规定并不相同,2002年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其医疗期按照当时的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一) 2002年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当时订立的合同在关于医疗期的问题上还需要区分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外商投资企业。1.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一般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2.非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三条,其医疗期的确定主要依据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在某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具体而言如下:(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医疗期为18个月。(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不限定医疗期。(二) 2002年5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适用《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5月1日之后续订的劳动合同医疗期的处理问题,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第一条的规定,《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确定医疗期。确定医疗期的工作年限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应从适用上述通知之日起起算。4、医疗期的延长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在上海,《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延长医疗期的具体条件,即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另外,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上述规定主要适用于2002年5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至于在这之前订立的合同,则应遵守《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1) 对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疾病的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批准延长其医疗期;(2) 除此之外,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后需要继续停工医疗的,应当由其本人在医疗期内向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医疗期申请,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和规定的医疗期合并计算后,不得低于24个月。5、医疗期内累计病休时间职工若连续休医疗期,应当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若间断地休医疗期,则可以累计计算医疗期的时间。依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职工有权享有的医疗期月数可以累计病休的月数3个月6个月6个月12个月9个月15个月12个月18个月18个月24个月24个月30个月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例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四条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相同,如前述,2002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仍应适用此规定。值得注意的是, 沪劳保关发(2002)28号文《贯彻市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有关意见》之第二条:“根据《规定》精神,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上海市的规定对累计病休时间的计算期间是“本单位工作期间”,不同于劳动部之规定。6、试用期内是否有医疗期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当享有医疗期。又因劳动法规定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因此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可以享有不超过三个月的医疗期。7、医疗期满劳动关系的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针对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区分医疗终结发生在医疗期内还是医疗期满而有所不同: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医疗期满(仍未治愈),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享受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待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第二条)。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上海市规定了职工医疗期超过规定时间时劳动关系的处理,目前关于此方面的规定主要参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至于2002年5月1日之前订立的合同,亦应当遵照当时的相关规定,即《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后,不能上班工作的,视作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看出,这两项规定从立法精神上看基本上一致的。8、医疗期内劳动合同的顺延根据目前《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也就是说,医疗期越过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日期,则在这种情况下,在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能主张劳动关系的终止。对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第(三)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遇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则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结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9、关于医疗期的一些特殊规定可以不限定医疗期的主体2002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对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且满一定年限或者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劳动者,也可不限定医疗期。可以高于法律标准约定医疗期的情形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 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医疗期是限制修病假的期限,并不是实质性的具体日期,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期限内,休病假不能超过多少天的限制,你上面所说,3个月的医疗期,休15天病假,意思就是说,在三个月之内,病假不能超过15天,所以,你公司理解是错误的,

文章TAG:上海  上海市  上海市政府  市政  上海市政府要求企业2月9日  
下一篇
展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