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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人民防空法的目地是什么

备战,居安思危,提高全民国防安全意识。

制定人民防空法的目地是什么

2,人民防空法正式施行的时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的法律。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民防空法正式施行的时间是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 起施行A1996年10月29日

B.1997年1月1日
1998年3月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 起施行A1996年10月29日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实行什么的方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5,人民防空法与什么相结合的原则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时间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纳入

A. 城市总体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a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哪年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8号令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分为总则,重点防护,人民防空工程,通信和警报,疏散,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教育,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53条。主要内容包括:①人民防空的方针和原则。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人民防空建设在和平时期,必须居安思危,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做好各项准备;在服从经济建设大局的前提下,区分轻重缓急,有重点、分层次地实行。根据综合国力和国家安全利益需要,以城市和经济目标为重点,特别以大中城市、新建城市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目标为重点;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9,人民防空法中指的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是否包含仓库

人民防空法中指的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是包含仓库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人民防空法中指的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是否包括仓库是包括仓库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第八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第九条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防护重点第十一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  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第十五条 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第十六条 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九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第二十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11,6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共分 9 章 : 总则 ; 防护重点 ; 人民防空工程 ; 通信和警报 ; 疏 散 ; 群众防空组织 ; 人民防空教育 ; 法律责任 ; 附则。共 53 条。
9章、53条。

12,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哪些建筑

人防异地建设是指根据我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但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修建。人防建设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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