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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城市规划法将承担哪些具体责任

答:1)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2)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议活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罪款。 3)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活动的有关责任人员,或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城市规划法将承担哪些具体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内容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3,城乡规划法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什么

城乡规划法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法条链接:《城乡规划法》第二条 1、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2、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3、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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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什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四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5,什么是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法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法律的形式,把城市规划的制定、目的、任务、方针、原则和各项工作要求加以规范化、使之成为具有高度权威的国家法律。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是涉及城市建设和发展全局的一部基本法,它对于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不断改善城市的投资环境和劳动、生活环境,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城市规划是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而制定的。它是城市建设的“龙头”。规划、建设、管理好城市,是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为此,必须牢固地树立城市规划法律意识,严格依照《城市规划法》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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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 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 制。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防洪措施。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二十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7,新旧法律比较新城乡规划法与原城市规划法有何不同

:《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法》的确只有一字不同,但涵盖更丰富,意义深远,因为时间的原因,在此我只能简约地讲讲。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特别是城市所在区域,城乡交融,互为影响,原有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以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这种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需要,影响了城乡协调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现在通过修订、立法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概括地说《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了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立统一的规划体系,更加突出维护社会公正、公平,更加突出体现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城乡规划的监督职能,落实了各级政府的责任。 <>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性政策属 (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要求 (八)强化法律责任 (九)法律授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一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是什么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村建设活动的法律凭证,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违法建设。本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本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照本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9,城市的规划范围如何划定

《城市规划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这就是说,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首先要提出划定城市规划区的可行方案和建议,向城市人民政府汇报并进行研究论证,然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定夺。 1、澄清几个概念 一是建成区,建成区是城市建设连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到达的地区,它是城市规划区的核心部分,城市规划区远远大于建成区范围。二是总体规划商讨范围,总体规划设计范围是城市总体规划期末的“建成区”范围,它是进行总体规划编制的地域界限,小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三是市辖区,市辖区是设市建制的城市政府行政管理范围,城市规划区小于或可以等于市辖区范围。四是县辖区是县政府行政管辖范围,大于县城的城市规划范围。五是镇辖区,镇辖区是镇政府行政管辖范围,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可以等于或者小于镇辖区范围。 2、掌握几条原则 一是连续性,要保持地域的连续性,注意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历史沿革和传统的管理范围。二是完整性,要保持各级行政建制的完整性,不要载然分割镇区、村区的行政界限。一般来讲,城市规划区范围应是一由封闭曲线所包围的区域。三是科学性,要有发展的战略眼光,不能目光短浅,即要从城市发展的长远利益、全局利益、科学合理的观点出发,考虑城市远景的发展的需要来划定城市规划区。四是可操作性,要便于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和控制,有可能与行政界线相一致时,力争吻合。 3、选择规划区形态 一是整片式,这种形态用于中心向外发展的大饼式城市和带状城市。必要时还应另划“飞地”,如城市水源地、机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存地区、工矿点等。二是多片式,或称分片式,主要是对一城多点的城市适用。城市规划区可由大小一的几片组成,但分片数量应尽可能少为宜。三是公层式,主要是对市带县(市)的建制市而言,可以市区划定市区规划区,县城划定县城规划区,建制镇划定建制镇规划区。各城市应当根据自己城市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提出自己城市的城市规划区的形态,不要搞一个模式一刀切。 4、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规定来划定,必须包括市区、近郊区和规划控制区三个部分。不设郊区建制的城市,近效区和规划控制区可以合并考虑。二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大小应当用图纸表示出来,并有文字说明,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三是一定要有利于加强对市区、乡镇企业和居民点集中地区的规划管理和控制,一并划入规划区。四是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合理划定城市规划区。建制镇的规划区划定一定要研究该镇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规模,留有足够余地。县辖镇的规划区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在编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5、提出可行方案 一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分析,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自己城市的实际情况提供两个以上方案进行比较。二是召集有关领导、专家和管理人员对方案进行论证,提出可行方案,附文字说明,向城市政府汇报或上报城市政府。三是经城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批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方案报告,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6、确定规划区范围 一是当城市总体城市批准后,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一并确定。二是在总体规划被批准后补报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城市政府应向批准城市总体规划的上级范围,应当专门给上级政府报告,经上级政府审查、协调、批准后才能确定
我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选b
城市规划的范围以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准我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城市规划区是城市建成区和城市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划定城市规划区的主要目的,在于从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出发,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以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逐步实现。 城市规划区一般包含三个层次:①城市建成区。在这一范围内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安排和控制各项城市设施的新建和改建,进行现有用地的合理调整和再开发。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或中心城市)远期发展用地范围。这部分包括建成区以外的独立地段,水源及其防护用地,机场及其控制区,无线电台站保护区,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遗迹地区等。在这一范围内,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规划的要求,保证各项用地和设施有秩序地进行开发建设。位于其中的农村集镇和居民点要进行的一切永久性建设,都必须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③城市郊区。它的开发建设同城市发展有密切的联系,因此需要对这一区域内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各项建设的规划及其用地范围进行控制。特别是城市对外交通的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用地,更要严格管理。在这一地区内进行重大的永久性建设,都要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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