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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司人格制度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 http://www.aoyo.net/xzfw/xslw/zzfl/2007-10-20/xzfw_58615.html

论公司人格制度

2,发人代表是否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的法人代表在整体上代表公司的人格,但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承担公司责任。 比如法律界常说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如果当公司人格被滥用时,责适用该制度,这个也是对公司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通俗的说,也就是如果公司的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者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而损害到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就要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则由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滥用行为的股东(一般是控股股东)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再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 希望对您有帮助~

发人代表是否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与1993年公司法相比2005年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原则上有什

1、新《公司法》在资本制度上体现了从过去片面强调资本信用到当前兼顾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的立法理念的转变。2、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放松了对公司的过度管制,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和比例的限制,加强了对验资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3、新《公司法》引入了“揭开公司面纱”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制度是严格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的结合,2005年《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上均采用严格准则主义,仅对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经批准的,才实行核准主义。

与1993年公司法相比2005年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原则上有什

4,经济法 判断题

1.X2.X3.V4.V5.X6.X7.X8.X9.X10.X11.V12.X13.V14.X
1、错2、对3、错。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4、错。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5、对6、对7、错。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8、错。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9、错。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降价销售不是为了侵害他人的利益,仅仅是为了符合经济规律,这是法律允许的。其中就包括销售鲜活商品。10、对。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5,当法人代表要负法律责任吗

挂名法人代表是合法的,但是有很大的潜在法律风险:第一,“挂名法人代表”可能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能证明对公司行为不知情。第二,“挂名法人代表”可能会就其本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额对外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人代表”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在刑事责任上,在《刑法》规定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会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的刑事责任。第四,在人身自由上,当公司面临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的特定情形下,“挂名法人代表”可能会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比如列入黑名单、限制贷款、消费等。
公司的法人代表在整体上代表公司的人格,但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承担公司责任。比如法律界常说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如果当公司人格被滥用时,责适用该制度,这个也是对公司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通俗的说,也就是如果公司的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者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而损害到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就要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则由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滥用行为的股东(一般是控股股东)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再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希望对您有帮助~
当然有影响了。葛大爷说:“法人就是被绳之以法的人。”如果你的公司出现了欠款外逃或者是侵权被起诉了。那么公司法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6,论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源自“刺穿公司面纱”的理论,或称为“直索理论”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创设公司法人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投资发展经济,造福人类。而享受公司法人制度的最大受益人则是公司的股东。因为股东利用公司形式的目的在于 公司可以其独立人格进行经营,而股东本人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获得股息、红利之收益,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时,又可以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把股东的责任仅限于自己的出资以内,以避免过大的经营风险并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但法律制度之木质要求— 公平、正义之目标,始终是法律设计者之根本任务。所以为贯彻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在确立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民商法律制度中遂采取诸如信息公开制度、契约债权人可通过设立契约条款来回避风险、侵权行为之债权人可享受事后之应有补偿等措施,在公司人格制度设计中强调分离原则,以平衡股东投资经营风险外化而给公司债权人带来风险过重之状况。然而,法律实际运做的结果,并未完全符合设计者之原来本义,使本应平衡的公司法人格制度中的利益体系向股东一方倾斜,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在公司贯彻分离原则时,公司股东是居于优越地位的。另一方面,在公司法人制度中潜藏着一种“道德危险因素”,即将风险经营所产生的成本转移给债权人的诱因。为了平衡公司法人制度中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失衡的利益关系,创设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所以现代公司法创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平衡公司出资人和公司债权人两大利益群体。虽然公司法在制度设计上,从公司设立、资本制度、公司运作、到公司变更解散等各方面的规范,既体现了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完整性,使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得以彻底贯彻,也反映出对股东运用公司人格的监控,以防止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进行交易的风险的扩大。但是,公司有限责任制的负面效应以及对公司内部的运作监控的难度,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埋下了动机隐患,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正是以矫正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侵犯债权人利益为己任,对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透过公司面纱,直接让躲在公司面纱后面的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可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实质上是在维系公司独立人格的同时,防止公司债权人交易风险的扩大,以有效平衡股东与债权人两大利益群体的关系。 公司 法 人 人格否认体现了这样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法律首先把承认公司人格独立作为一般准则,以维护公司人格独立的社会价值,保证投资人在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上大胆进行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实现一般正义或者说是社会正义:但是法律又必须保证投资人不得在享受有限特权的同时滥用公司人格,从事不正当经营活动,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个别正义或者说是具体正义。”3从而法人人格否认成为公司法律制度中社会公平、正义与个人公平、正义的契合点。同时公司法人格否认更是体现了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效益的原则。任何法律制度在具体实践中总会发生变异,从而背离其产生的根本宗旨,这即是“法律皆有漏洞”的事实4,在此情况下推翻整个法律制度的成本远远高过以国家权力干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重新构成新的利益平衡格局的成本。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充分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这构成了公司法律制度的一堵坚实的墙,而如果这面墙出现漏洞时,不是将这面墙全部推倒,从而使公司法人人格完全消灭,即对公司进行解散,而是由国家权力介入其中,赋予公司债权人特定的权利,在不全面否定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前提下,追索违法股东的责任,从而以最小的成本重新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这也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精髓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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