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交通法规知识

驾驶证上面有有效期.快失效时年审.

交通法规知识

2,交通规则有哪些

首先是红灯 停 绿灯 行 黄灯亮的等一等

交通规则有哪些

3,交通的具体规则是什么

靠右行驶!
右边靠. 红灯不闯.

交通的具体规则是什么

4,交通规则的详细知识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这个想必没有人不知道吧,咳咳,当然不能只是知道,严格遵守才是最重要的哦。

5,交通法规知识

在指定时间段以外时间占道经营一定违法。主要主、干路段一般不允许占道经营。
严重违法
机动车要赔偿非机动车人的全部赔偿责任。

6,交通规则有哪些

交通驾驶中的优先通行权驾驶中有个很重要的原则,优先通过权。比如,在三条车道的道路上,一辆车在最外道,一辆车在最里道,俩车同时往中间车道并线的话,左侧汽车需要礼让右侧的汽车,也就是说,位于右侧车道里的车子,此时有优先通过的权力。如果俩车在同时往中间车道并线时,发生了刮蹭,警察会判左侧汽车承担主要责任。同样道理,当您驾车进入环岛时,需要注意礼让环岛内的车子,因为此时,环岛内的车拥有优先通过权。城市的进步不光是高楼大厦有多少,汽车增加了多少辆,社会道德意识的培养才是最重要的。可谓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两手都要抓。中国社会最匮乏的,是社会公德。甭管是穷乡僻壤的村长、村干部,还是大城市里的市长、公务员;甭管是乡间的农妇,还是大厦里的白领。在社会公德这个话题前面,几乎都处于小学没必要的水准。同样,汽车进入家庭仅仅几年的光景,行车道德自然匮乏得更为严重。行车道德的树立,需要以完善而合理的法规为后盾,严格而公平的执行为手段。当现代交通意识贯穿于每个人心中时,才能换来良好的交通环境。很多国家进行了不遗余力宣传、教育再加上完善的法规和严厉地执法。我们也走到这一步了,虽晚了点,但总比保持现状强。阅读全文>>交通规则灯光的正确使用主要现象:1,不管道路照明设施有多好,远光灯永远亮着;2,不管有没有雾,前后雾灯伴随着大灯一直开着;3,进出有人值守的大门或进出狭窄的胡同,不懂得临时关闭大灯;4,并线、转弯或进出主路,不懂得事先打转向灯;5,正常行车无故开双闪灯。造成后果:有事没事总开着远光,您的视线是好了,可对面的车呢,就不为迎面而来的驾驶者考虑考虑?前雾灯倒还影响不大,后雾灯就招人讨厌了,没雾的天气开着后雾灯,晃着后面的驾驶者,特难受。进出大门临时关大灯,这是起码的道德,对人家是一种尊重。并线转弯不开转向灯,离追尾刮蹭就不远了,名副其实地马路杀手。1、进入主路主要现象:城市快速公路,从辅路进入主路,随即往左并线,好一点的,是先并到中间车道,更为勇猛的,是直接切过两条车道,并线到快车道上。造成后果:如果此时后面没有来车,倒也平安无事,但如果后面有车来,这样的驾驶动作,就逼迫后车不得不立即减速,伴随着的,是发生追尾事故的隐患。正确做法:进入主路后,沿最外侧车道行驶一段距离,逐渐加速,直到把速度加到,与主路原有行驶车辆吻合的时候,再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往里并线。小建议: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在每个入口内,都规划出足够长的加速车道。2、出主路主要现象:行驶在城市快速公路或高速公路上,距离出口已经相当近了,才想起往外并线,于是不管不顾,减速打轮。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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