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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才引进政策

法律分析:引进的人才包括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专业领域成果显著、知名度高、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法律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二条 突出贡献人才是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专业领域成果显著、知名度高、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由我省用人单位确定为引进的人才,在专业领域取得显著学术成就和业绩,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创新创造能力,或有较大发展潜力。具体包括:(一)从省外引进的重点学科、重点工程、高新技术、“一带一路"建设等方面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二)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西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西安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引进的省外专业技术人才。(三)我省急需紧缺专业领域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

陕西省人才引进政策

2,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服务地点在哪儿

摘要 1、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雁南三路):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1819号。 2、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高新分部):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一路5号正信大厦B座8层805。 3、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万寿中路):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万寿中路17-5号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9-19 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服务地点在哪儿? 1、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雁南三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1819号。2、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高新分部):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一路5号正信大厦B座8层805。3、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万寿中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万寿中路17-5号 您可以选择一个离您较近的去办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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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陕西人才引进政策2022

人才引进落户条件如下:(1)全日制本科(45周岁以下)+连续一年社保+连续一年的居住登记;(2)中级职称(45周岁以下)+连续一年社保+连续一年的居住登记;(3)全日制专科紧缺专业学历(35周岁以下)+连续一年社保+连续一年的居住登记;为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来陕西创业、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引进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特制定本办法。一、西安市人才引进落户条件1、技能人才落户凡符合技能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子女可以随迁。 技能人才包括: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者;具有中级工、高级工等级者,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本市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社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2、专业技术人才落户凡符合专业技术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子女可以随迁。 专业技术人才包括: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在国外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事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人才。3、高级人才落户凡符合高级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子女可以随迁。 高级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技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二、应届生落户西安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1、毕业生在我中心报名登记,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申请人事代理;2、毕业生落实西安就业单位以后,持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交予我中心;3、将我中心加盖印章的《就业协议书》拿回学校盖章(交给学校一份);4、毕业生持《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毕业证、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或户籍证明或户籍卡)、1寸2寸照片各4张等材料交予我处,办理相关落户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陕西人才引进政策2022

4,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的上下班时间

招聘会:周三,周六、其他办公:周一至周五 9:00-17:30(周六周天不上班)。服务地点:经陕西省政府同意,中国西安人才市场(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公地址于2016年4月16日由省体育场搬迁至“西安丝绸之路经济带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西安市翠华路1819号),2016年4月25日起在新场地正式办公。新址位于大雁塔中轴线,翠华路与雁南三路交叉口东南角,近邻陕西师范大学等高校区域、曲江会展中心、曲江文化商务区及北大产业园,地理位置优越,文化氛围集聚,人才资源丰富。搬迁后各业务办理事项、办公电话不变。新办公场地乘车路线:市内乘12路、23路、26路公交车在植物园站下车,向南300米路东。或乘坐407路、27路到瓦胡同小学下车。业务范围:1、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管理部主要从事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在库管理档案21万份,其中电子影像档案1.7万份。为各类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及档案转递服务;依据人事档案出具各类相关证明;提供档案查阅和借阅服务。为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和确定档案工资手续;办理档案托管续签合同和增补完善档案材料业务;根据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对取得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进行专业验证,出具《证书验证报告》,指导各市县社会人才档案管理工作。2、培训评价服务:培训评价部主要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服务;企业集团内部招聘选拔服务;中高级人才综合素质评价服务;大学生素质测评和职业生涯规划等服务。同时开展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培训;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培训;大学生创业培训;“振兴计划”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和后续培养培训。近年来,累计服务各类招考单位500多家,涉及招考职位超过3500个,参加考试人数达25000人。累计完成培训300多期,参加培训人数超过35000人。3、职称评价服务:陕西省社会人才职称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负责承办非国有单位、新的人事管理体制的国有单位、人事代理单位、无主管上级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外省市驻陕办事机构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工作,拥有工程系列、中小学教师系列、广告系列、高级特殊人才系列等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有职称认定、职称考评、职称考试报名等工作。已为42320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了职称考评服务。其中办理职称认定9964人;办理职称评审5065人;办理职称考试报名27291人。充分发挥了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职称评价的功能。3、人才引进服务:交流部主要负责人才引进、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一线观察和供求信息发布工作。围绕我省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在更大范围内选聘、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满足陕西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建立全省人力资源市场一线观察和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发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职能。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 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5,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才市场活动,保障与其相关的单位、个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人才,是指具有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人员。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招聘人才、人才择业应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有偿服务的活动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选择、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鼓励人才向边远、贫困地区和国家急需发展企业、产业、部门流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招聘人才第六条 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招聘;  (二)通过人才交流会招聘;  (三)通过新闻媒体刊播广告招聘;  (四)通过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五)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招聘。第七条 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资质证明,据实提出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资格条件、聘用后待遇以及招聘的办法。单位受境外组织委托招聘人才,还应当提交委托书。第八条 本省单位到省外招聘人才,由市(地)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省外单位到本省招聘人才,须经本省市(地)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单位招聘边远、贫困地区的人才,须经招聘对象所在地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同意。  单位招聘境外人才,在本省的外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其他外国组织常驻机构招聘人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刊播招聘人才广告,须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审批;未经批准的招聘人才广告,新闻媒体不得刊播。  招聘人才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确立聘用关系,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聘用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聘用合同应当约定聘用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单位招聘人才,不得有欺诈行为,不得招聘擅自离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采用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第三章 人才应聘第十二条 人才应聘不受原来身份、职务和单位性质的限制,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 人才要求择业应聘,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被同意择业应聘的人才,所在单位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个人要求提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按约定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要求辞职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合法要求择业应聘的人才,不得刁难、阻挠、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按辞退、自动离职、开除处理。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自行择业应聘:  (一)承担市(地)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尚未完成项目任务且未经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同意离职的;  (二)从事或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的人员,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  (三)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委派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  (四)国家规定有最低服务期限,尚未期满的;  (五)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自行择业应聘的其他人员。第十五条 应聘者应当据实介绍本人情况和业务专长,并提供必要的证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伪造证件、证明材料。第十六条 应聘者离开原单位后,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档案、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原单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不得侵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第十七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指在人才市场活动中为单位和个人相互选择提供居间介绍以及相关服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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