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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什么商品需要商品流通许可证

销售食品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在叫食品经营许可证,专业办理北京地区食品经营许可证!

销售什么商品需要商品流通许可证

2,什么是商品流通许可证 什么是食品流通许可证

楼主说的这些名称有的不确切,起码药品的不叫药品流通许可证,叫药品经营许可证,就是允许经营药品。
不是,gsp单单只用于药品经营,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另外办理的,另外各省关于食品与保健品分类不明确,有些地区营业保健品还需要办理保健品经营许可证。

什么是商品流通许可证 什么是食品流通许可证

3,商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一样 吗

楼主说的这些名称有的不确切,起码药品的不叫药品流通许可证,叫药品经营许可证,就是允许经营药品。
食品销售商必须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才可以销售。商品流通许可证是什么
不一样 现在也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都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了

商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一样 吗

4,食品流通许可证

健康证只针对实际操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要办理,老板属于投资管理层不需要,厨师、服务员这些才是需要的。而且是餐厅卫生展览板张贴出去的。从业资格培训是可有可无的,食药局好像没规定一定要办。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国家取代食品卫生许可证而设立的,很多工商局为了方便许可证的发放,设立了绿色通道,它可以方便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咨询,领取申请资料。祝你成功!

5,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哪查询

基本上这个证一般在网上是查询不到的。只能是工商局的内部系统查询。
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在网上没有直接查询的,你如是查你办证进度,可去当工商部门办事处申请查询。  虽从2014年3月1日开始,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再由工商部门负责发放,而由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和管理。但信息工商部门统一管理的。
百度“食品流通许可证查询系统”或当地工商局网站

6,餐饮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许可证有什么区别呀

卫生许可证是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及餐饮店的经营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卫生许可凭证,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餐饮服务许可证即中国餐饮行业的经营许可证,是根据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国6月1日起正式启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已沿用了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发放条件、发放程序以及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先证后照,未取得前置审批文件,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2009年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许可证 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餐饮环节发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工商局对流通环节发证。卫生许可证是2009年以前卫生部门发的有效期4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到年底应该全部到齐,没有这个说法了、质监局对生产食品的发生产许可证。不过,2013年3月,食品全部交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经出台了。以后的生产食品、经营食品。、餐饮服务都可能是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了。
通俗的讲;餐饮许可是针对饭店的,有餐桌的。卫生许可是针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食品流通是对经营包装食品的,没有餐桌的。
之前餐饮行业办的是卫生许可证,现在饭店等餐饮行业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公共场所比如网吧、美容美发等要办理公共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销售别人生产的食品,也就是说食品从你这里中转。如果生产食品的话就要把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了。希望能帮到你,有不明白的可以问我。满意的话记得采纳哦,谢谢。
食品卫生许可证,是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卫生许可凭证。只是对卫生条件的认可,现在已取消了。自2009年6月1日起,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向企业颁发卫生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并用《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食品卫生许可证》。

7,商品流通许可证和开户许可证有什么区别

1、开户许可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一种开设基本帐户的凭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此证,办理其它金融往来业务。2、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发放条件、发放程序以及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先证后照,未取得前置审批文件,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通常说的流通许可证即是指食品流通许可证,称商品流通许可证应属于不正规的称谓。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第十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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