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工程在线扬尘管理办法,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通用要求有那九个方面
来源:整理 编辑:成都生活 2023-01-10 05:30:01
1,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通用要求有那九个方面
1主要道路及场地硬化。2各易扬尘施工阶段(房屋拆除,外架拆除,平整场地,土方开挖及回填,清运建筑垃圾等)必须及时洒水降尘。3建筑垃圾存放及运输做到封闭储存,封闭式运输,适时洒水。4现场材料及裸土及时覆盖,防止扬尘。5基坑土方施工阶段,车辆出施工现场必须经过冲洗,运输过程中进行监控,防止遗洒。6设置可靠围挡,加工场地实行封闭化,外架采用密目网封闭严实,工地围墙必须符合高度要求,并且稳固可靠。
2,沉降观测必须委托第三方吗
要具体看在什么地方,成都就有文件:成建委发[2009]494号《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有如下规定:第二十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工程及周围环境进行变形监测;当深基坑开挖边线外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存在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时,建设单位还应委托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及周围环境进行变形监测。变形监测时间应从地下降水施工起,直至基坑土方回填完毕止。监测对象包括基坑支护结构及因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受到影响的毗邻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监测项目、频率、时段、精度等应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等要求,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方能实施。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将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的监测分析情况向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通报。当监测数据异常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报警值时,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分析原因,进行处理。变形监测单位对提供的监测数据真实性负责。
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对pm25控制有哪些相关规定
2012年12月5日,我国发布了第一个综合性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规划中关于pm2.5及其前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控制的相关规定和 主要措施包括: 1、统筹区域环境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 明确区域污染控制类型,划分重点控制区;严格控制高耗能、 高污染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实施特别排放限值, 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建设要求;淘汰火电、钢铁、建材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等重污染行业落后产能,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实施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扩大髙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大热电联供,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改善煤炭质量,推进煤炭洁净高效利用。 2、深化大气污染治理,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全面推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减排, 加强火电、钢铁、水泥、工业锅炉、工业炉窑和石化等行业的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 3、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有效控制移动源排放促进交通可持续发展,推动油品配套升级,加快新车排放标准实施进程,加强车辆环保管理,加速淘汰黄标车,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等 4、加强扬尘控制,深化而源污染管理 加强城市扬尘污染综合管理,强化施工扬尘监管,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加强秸秆焚烧环境监管,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等。 5、创新区域管理机制,提升联防联控管理能力建立统一协调的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监管机制、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区域大气污染预警应急机制等;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深入推进价格与金融贸易政策,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等排污收费政策,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制度,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建立统一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机动车排污监控以及污染排放统计与环境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天#猫美国进口普 卫欣提示: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雾霾天气形成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 大气空气气压低,空气不流动时主要因素。由于空气的不流动,使空气中的微小颗粒聚集,漂浮在空气中。2. 地面灰尘大,空气湿度低,地面的人和车流使灰尘搅动起来。3. 汽车尾气是主要的污染物排放,近年来城市的汽车越来越多,排放的汽车尾气是雾霾的一个因素。4. 工厂制造出的二次污染。5. 冬季取暖排放的co2等污染物。雾霾天出行可戴京*东美国进口普卫欣!
4,工地如何治理扬尘
工地的扬尘治理措施1、市区、镇区及主要道路的工地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2.5米得硬质围墙或围挡(禁止使用单层彩钢板),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可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对围挡落尘应当定期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2、施工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密闭存放或者及时覆盖;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严禁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临时性的工人搅拌,以及特种类型的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除外)。3、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4、出现5级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方和拆除施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并对堆放物采取防尘措施。5、所有施工工地入口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在驶出工地前,应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6、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若在工地内堆置超过48小时,应密闭存放或及时进行覆盖,防止风蚀起尘及水蚀迁移。7、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进出口应铺设厚度不小于20厘米的混凝土路面。土方开挖阶段,应对施工现场的车行道路进行简易硬化,并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8、施工期间,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形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下一楼层时,应采用密闭方式输送,不得凌空抛撒。9、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实行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未实行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负总责。所有建筑施工均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经理为扬尘污染控制第一责任人。建设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牌,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监督员姓名和联系电话、项目工期、环保措施、举报电话等内容。10、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封闭临时专用垃圾道,严禁随意高空抛撒,施工垃圾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11、水泥等粉细散装材料,采取室内或封闭存放,卸运时要采取遮盖措施,减少灰尘。12、现场搅拌设备要安设除尘装置。13、临时食堂和开水房使用汽化油做燃料,避免烟尘污染。14、门前实行“三包”,保证现场各类材料堆码有序,现场排污水沟处于良好状态。15、施工工人操作地点和周围必须清洁、整齐、做到干活脚下清,活完场地净。16、钢筋分型号、规格、货架式堆放,并排牌表明规格,成型钢筋必须表明使用部分。17、施工机具要做到摆放整齐,机身保持整洁,标语编号明显,安全装置灵敏有效,机棚内外干净。18、运输各种材料、垃圾等有遮盖和防护措施,防止泥浆等随车带出场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高强喷雾机不错可用于露天物料堆场、煤炭物流园区、露天矿山开采、露天爆破粉尘、封闭卸料区、卡车卸料口、自卸车卸料粉尘、大型装载车工作粉尘、沿海港口装运、转运煤炭、矿石、散装粉料搬运等粉尘污染治理;建筑施工拆迁扬尘治理、建筑垃圾或废渣废料卸料装船运输、机械作业局部扬尘治理、重型车运输中道路扬尘污染治理;飞机场、高速公路、车站、码头、公共场所、运动场地、炎热场地等降尘保湿降温消毒。1、功力强、射程远、覆盖范围广,可以实现精量喷雾,工作效率高,喷雾速度快。2、对容易引起尘埃的堆场喷水除尘时,喷出的雾力细小,与飘起的尘埃接触时,形成一种哦潮湿雾状体,能快速将尘埃抑制降尘。3、配套动力灵活,既可用三相380v的市电,也可配套柴油发电机组供电。4、可固定安装在混凝土浇筑的平台上,也可配套柴油发电机组供电安装在车辆上。5、操作灵活,使用安全可靠,遥控和人工控制操作,可随意控制调节水平旋转喷雾角度。6、耗水量相比其他抑尘喷洒设备节约70%-80%(喷枪、洒水机车),可水雾覆盖粉尘面积远远大于其他抑尘喷洒设备。车辆上面盖苫布,或者撒水,道路上及时清理;工地周围围丝网防止扬尘扩散.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第三条 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第六条 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应结合本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凡没有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预审,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第九条 凡引进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签订经济合同时,有关各方面必须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公益的内容。第十条 建设项目建议书可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厂址、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报告表格式附后)。第十二条 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可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个体生产经营者的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为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第十三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或批准: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2.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3.特大型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按各地区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提交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审查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颁布。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第十五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建设地点的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对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开展评价工作。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编制的评价方案、提要或编写的评价大纲需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确定,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中支出。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其内容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的概预算等内容。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改变时,报审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适时地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复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对上述文件分别在二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内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的,可视其上报方案已被确认。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审查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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