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办理房屋共有权证需要哪些材料

产权证 双方身份证 购房发票 买卖合同
房管局是否给发共有权证是根据你的购房合同上的协议而定的 如果合同上有你父母的名字 就给发共有权证 有了共有权证就可以用你父母的公积金贷款 以后你继承时要交契税 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办理房屋共有权证需要哪些材料

2,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

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1、户籍限制: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2、收入标准:以3人家庭为例,原政策规定,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600元以下(含1600元)、人均财产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才可以申请,而按照新政策,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100元以下(含2100元)、人均财产在8万元以下(含8万元)的可以申请。3、住房标准: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其他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4、行为限制: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5、年龄限制: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适房。

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

3,共同产权的办理

一般来讲是不可以的.不过你也可以与开发商沟通确认一下.正常来讲买房时用哪个名字贷款将来房产证就直接写哪个名字落户.如果双方还款的话是需要双方都出具收入证明的.其实你们已经结婚了,如果没有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这房子理应就是夫妻共有财产了.不管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
你说的那个属于小产权房吗?那个应该只有共同的房产证,

共同产权的办理

4,房屋共同享有的条件是什么

可以。如果今后卖的话,不用交更多的税。只不过如果是整个房屋进行买卖,需要你们两人确认才可以进行。
可以!不论是买还是卖,基本都不需要多交纳税费。买的时候就多一个共有权证的工本费,十块左右。卖时需夫妻同时到场。
一、离婚时你将房产赠与妻子,从那时起你妻子拥有100%产权; 二、你们复婚,房子属婚前你妻子的财产,你妻子依然拥有100%产权; 三、在你们从新换房产证后,只要手续合法,换证时经你妻子同意并签过字,你们各拥有50%的产权。 四、如果你是在复婚后私自用结婚证办理的房产变更手续,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你依然不拥有该房子的产权。

5,自住房与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有区别吗

可以,不需要担保人,但前提是你的房子要有房产证,并经过评估.你看一下这个: 以往农村住房无法抵押,主要是农村住房只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即农村住房缺乏登记、确认制度,产权不明晰。因此,农民办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农村房屋需经房屋坐落土地所有权单位即村委会同意,而且,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物拥有财产处置权,以共有财产作为抵押物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  首先,所抵押的房屋必须经房屋权属登记,取得由房地产登记机关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暂行办法》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需要向房管部门提交房屋权属申请书、有效身份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工程质量情况表、经备案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等文件。  其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向房管部门提交抵押登记申请书以及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身份证,借款和抵押合同,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有争议的或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得设定抵押。  贷款押物是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来评估的,贷款额度一般为抵押物价值的60%。
共有产权住房可以在由政府主导的平台上出租、出售个人所拥有的产权部分,另外政府会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回购权。

6,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 哪些人能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二是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1)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房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2)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3)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4)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房屋。
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⑴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⑵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⑶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哪些人不可以申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购)⑴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⑵申请家庭有住房转出记录的。⑶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⑷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7,年龄不到30可以申请共有产权房吗

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房以家庭为单位,而且要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北京市限购条件2)家庭成员在北京均无住房3)如果是单身家庭,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4)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几种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情形:1)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2)申请家庭在北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3)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4)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简单的说,买过房的、卖过房的、拿到过拆迁补偿的、有违章搭建的、原来有房离婚后未满三年的,都不能购买共有产权房。
单身年龄不到30的,如果结婚了,符合共有产权房申购的其它要求,将不受限制。
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户籍限制: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收入标准:以3人家庭为例,原政策规定,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600元以下(含1600元)、人均财产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才可以申请,而按照新政策,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100元以下(含2100元)、人均财产在8万元以下(含8万元)的可以申请。住房标准: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其他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行为限制: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年龄限制: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适房。

8,月薪4000可以申请共有产权房吗

可以申请公有产权房;但你需要交纳社保3年以上,还要有单位和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有银行流水。
共有房产的性质及份额的确定房产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房产享有所有权,是一种普遍的所有权形式。共有在某种程度上足以反映所有权制度的变迁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当前房产登记的状况来看,数人共有房产的情形越来越多。虽然《物权法》第103条、第104条对共有财产的登记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在房屋登记过程中具体怎样操作才能落实法律规定?尤其是在申请人对登记机构关于共有性质和份额的询问未作确定答复的情况下,登记机构能否不予受理?如果予以受理,又该如何登记份额?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探讨共有房产登记的具体程序。对于共同购买房屋的数人,确定其共有关系的程序应当按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进行,具体实施时可参考如下方式。一、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必须遵从其约定房屋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单纯民事行为,买受一方对于房屋的所有权如何分割和占有也是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因此只要当事人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无论他们之间存在什么样的身份关系,按照民事行为的“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登记机构应当遵照当事人的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先确定是否存在家庭关系《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根据这一规定,确定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家庭关系就成为确定共有关系性质的关键了。1.确定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家庭关系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依据主体可以分为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现有登记条件下,如果仅凭登记机构的调查,要确定申请人之间是否为夫妻关系尚比较困难,更何况较为复杂的其他家庭关系。目前,除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可以用婚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来证明外,对于其他家庭关系,申请人很难提供证明材料。因此,在确定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家庭关系时,登记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的书证,应当既要具有证明力又要便于申请人提供,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可以证明申请人为家庭关系的材料除婚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外,具有证明力又具备可操作性的基本上只有申请人本人的声明了。该种声明可以通过登记机构询问申请人的方式来取得。《房屋登记办法》已将询问作为一项登记程序,因此,询问记录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具有证明效力。2.申请人具有家庭关系的,登记为共同共有由于共同共有依据共有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发生,共有人之间的身份一般特定。如果没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因此,通过申请人的声明及相关材料佐证,能确定申请人具有家庭关系的,可以将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3.申请人不具有家庭关系的,登记为按份共有由于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房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共有人之间的身份依赖关系较少。因此,如果申请人不具有家庭关系,应当将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其份额可以由申请人约定。如果申请人之间对份额没有约定或份额不明确的,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在房屋登记过程中,各申请人出资额的多寡,登记机构是很难判断的,虽然购房发票可以作为一项依据,但也仅能证明申请人是否支付了购房款,至于支付了多少,并无明确体现。因此,登记机构对份额不明确的,一般只能将其确定为等额按份共有。对于按份共有的房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必须注明各共有人所占的份额。因为房产登记有物权公示的作用,而按份共有人是根据各自的份额对物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所以各共有人所占的份额应当明确地记载于登记簿以达到公示的目的。三、申请人对询问未作答复的可以不予受理《房屋登记办法》明确询问是登记的必经程序,其中第18条规定了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询问的事项包括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这一关键内容。就目前的登记条件而言,也只有通过询问,登记机构才能比较真实地掌握申请人的共有关系情况。在实践中,有的城市目前已将询问共有关系的内容设置在申请表上,申请人应当选择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果选择按份共有,还需填写各共有人的份额。明确共有关系是对各共有人权利的有效保护,一般而言申请人都是愿意如实填写的。如果申请人未填写,登记机构可以认为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17条规定应当不予受理。如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对共有情况的询问未作答复,但登记机构必须为其登记的,建议先登记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各共有人之间无法明确共有份额,其权利义务关系处于混沌状态下的一种共有情况,在申请人不明确共有关系时,登记机构一般是无法自行确认其共有关系的。因此,此时先登记为共同共有较为妥当,待申请人明确其共有关系后,如果需要登记为按份共有,可以通过变更登记来实现。1、“家庭共有房产”离婚时如何处理?答:房产权利人除了夫妻双方以外,还包括第三人(如一方父母),该房屋产权即为“家庭共有房产”。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因此,对“家庭共有房产”的处理方法有两种:1、人民法院对该房产不予审理,当事人就该房产争议另案起诉;2、当事人申请中止离婚诉讼,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待另案判决后,恢复离婚诉讼的审理。
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户籍限制: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收入标准:以3人家庭为例,原政策规定,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600元以下(含1600元)、人均财产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才可以申请,而按照新政策,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100元以下(含2100元)、人均财产在8万元以下(含8万元)的可以申请。住房标准: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其他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行为限制: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年龄限制: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适房。
共有房产的性质及份额的确定房产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房产享有所有权,是一种普遍的所有权形式。共有在某种程度上足以反映所有权制度的变迁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当前房产登记的状况来看,数人共有房产的情形越来越多。虽然《物权法》第103条、第104条对共有财产的登记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在房屋登记过程中具体怎样操作才能落实法律规定?尤其是在申请人对登记机构关于共有性质和份额的询问未作确定答复的情况下,登记机构能否不予受理?如果予以受理,又该如何登记份额?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探讨共有房产登记的具体程序。对于共同购买房屋的数人,确定其共有关系的程序应当按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进行,具体实施时可参考如下方式。一、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必须遵从其约定房屋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单纯民事行为,买受一方对于房屋的所有权如何分割和占有也是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因此只要当事人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无论他们之间存在什么样的身份关系,按照民事行为的“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登记机构应当遵照当事人的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先确定是否存在家庭关系《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根据这一规定,确定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家庭关系就成为确定共有关系性质的关键了。1.确定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家庭关系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依据主体可以分为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现有登记条件下,如果仅凭登记机构的调查,要确定申请人之间是否为夫妻关系尚比较困难,更何况较为复杂的其他家庭关系。目前,除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可以用婚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来证明外,对于其他家庭关系,申请人很难提供证明材料。因此,在确定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家庭关系时,登记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的书证,应当既要具有证明力又要便于申请人提供,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可以证明申请人为家庭关系的材料除婚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外,具有证明力又具备可操作性的基本上只有申请人本人的声明了。该种声明可以通过登记机构询问申请人的方式来取得。《房屋登记办法》已将询问作为一项登记程序,因此,询问记录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具有证明效力。2.申请人具有家庭关系的,登记为共同共有由于共同共有依据共有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发生,共有人之间的身份一般特定。如果没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

文章TAG: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共有  产权  产权房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