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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租房管理系统功能到底实不实用

互联网管理替代传统的手工记账,实现租务管理、财务管理、权限管理的系统功能,智能电水表,远程抄表,自动公摊,洞悉每间房源、租客状态,更为直观的查询每笔流水,合理分配员工管理权限,让你对房间状态了如指掌。 - @水滴管家

公租房管理系统功能到底实不实用

2,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包括哪些系统

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包括:1、住房租赁服务共享系统,该系统主要是个人通过我行系统手机APP“建融家园”发布出租房源信息,系统是为规范住房租赁交易流程,提供便捷的租赁信息发布渠道与服务,与房屋产权登记和身份认证系统互联,结合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确保房源、出租人、承租人的真实性,实现房源发布、房源搜索、网上签约、合约备案、押金监管、租金支付、税费缴纳等租前、租中、租后全流程规范服务;2、住房租赁企业服务管理系统,该系统主要面向房屋租赁企业和租客,以共享方式向社会提供统一的企业住房租赁云服务,租赁企业可免费使用,一键式发布房源;租客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的企业租赁服务微信公众号“CCB建融家园平台”和手机APP“建融公寓”客户端进行在线看房、预约看房、在线预订、在线签约、在线报修、贷款申请等一站式全线上办理;3、住房租赁政府监管系统,使用者主要是政府主管部门,房源的准入、验真、变更;中介机构、租赁企业、物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的交易撮合情况;租赁合同备案要件、签约流程;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情况等四个方面,全面监管、规范租赁行业,针对住房租赁市场行为,为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监督管理服务,帮助规范、净化住房租赁市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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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管局查询房产信息公租房

只有当事人自己或委托他人才能查询房产信息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明(受委托查询的需要带着公证委托书),到房管部门受理大厅微机内申请查询,现在的房屋登记在微机档案内都有登记;
一般情况公租房是不允许换房的,特殊情况除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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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共租凭住房自助换房信息大厅意向登记平台怎么在电脑上登陆百度知

摘要 (1)登陆: 登陆“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自助换房信息大厅意向登记平台” ,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均需与公租房管理系统登记的信息一致),点击“点击发送验证码”,系统会校验输入的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若正确的话会向手机发送一条验证码短信,请根据收到的验证码输入到“请输入手机验证码”输入框里,点并击“登陆”,即成功登陆到换房大厅。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16 公共租凭住房自助换房信息大厅意向登记平台怎么在电脑上登陆 (1)登陆:登陆“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自助换房信息大厅意向登记平台” ,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均需与公租房管理系统登记的信息一致),点击“点击发送验证码”,系统会校验输入的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若正确的话会向手机发送一条验证码短信,请根据收到的验证码输入到“请输入手机验证码”输入框里,点并击“登陆”,即成功登陆到换房大厅。 (2)发布信息:换房大厅将自动生成承租户所在小区名称、楼层、房源户型、房源面积等,发布者可以补充房源的朝向、区域等信息,并增加意向房源的信息包括:小区名称、房屋坐落、层数、户型、边套、区域等方面内容,填写完全后点击“保存并发布”,即成功发布房源信息。 (3)配对:公租房承租户若在网上换房大厅中搜索到合适房源,则可以在登陆后,点击“点击申请配对”。对方手机将会收到系统发送的您的配对信息,对方若有意向与您互换,则可以电话沟通并登陆系统点击“接受”;若无意则可以点击“拒绝”。配对成功的家庭将在“换房成功公示”栏目中进行公示。 (4)办理互换手续:配对成功的双方可前往市住保办申请办理互换手续。

5,公租房多少钱一个月

一般来说公租房10元每平每月外加1元一平的物业费,地方政府的公租房可以实行租金减免并对保障对象补贴,社会建设的公租房可低于市价标准收取租金,符合廉租房保障家庭租住公租房可申请对应的补贴。
公租房的房租价格是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公租房copy价格规定如下: 1、公租房租金由各地县级政府房产局公租房管理部门报物价部门核定。地区不同2113、房源不同,租金价格都不同。2、公租房是不卖的,在我国公租房只租不5261售,公租房的租金在10元/平方/月,物管费1元/平方/月左右。租满五年后可以4102购买,价格按照政府公布的建筑成本加上利息,前5年的租金可以冲抵购房款,但是此房以后只能由政府回购(购买价格加上利息回购),不能自1653行出售给其他第三方。

6,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7,昆明公租房多少钱一个平方

昆明市公租房的房租价格是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公租房价格规定如下: 1、公租房租金由各地县级政府房产局公租房管理部门报物价部门核定。地区不同、房源不同,租金价格都不同。2、公租房是不卖的,在我国公租房只租不售,公租房的租金在10元/平方/月,物管费1元/平方/月左右。租满五年后可以购买,价格按照政府公布的建筑成本加上利息,前5年的租金可以冲抵购房款,但是此房以后只能由政府回购(购买价格加上利息回购),不能自行出售给其他第三方。公租房的一般交房标准为:1.水、电、气表安装到户;   2.统一安装入户防盗门;   3.客厅及卧室地面采用玻化砖,墙面、天棚刷乳胶漆。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均采用防滑地砖、墙砖,天棚采用塑钢扣板;4.卫生间安装吸顶灯、换气扇、蹲便器、成品立柱盆,厨房安装吸顶灯、抽油烟机、成品橱柜、淘菜单盆。承租人只需自己配上家具、电器等即可直接入住。

8,怎样查询公租房申请成功的名单

公租房各个地方的政策有所差异,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摇号方式,其结果通常有两种方式查询:  1、到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登记现场直接查询;  2、网上查询。  其中网上查询,由于各个地方摇号结果公示网站不一样,因此建议你咨询当地国土管理局或房管局查询。 3、直接到公租房小区,会张贴告示的。
当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向社会公布配租结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现在的孩子入学怎么这样困难非得要那么多条条款款
望庐山瀑布 作者:李白 日照香炉生紫烟,遥看瀑布挂前川。 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 《送孟浩然之广陵》作者:李白 故人西辞黄鹤楼,烟花三月下扬州。 孤帆远影碧空尽,惟见长江天际流。 《早发白帝城》作者:李白 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 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 《枫桥夜泊》作者:张继 月落乌啼霜满天,江枫渔火对愁眠。
我可不想冒那个险。强迫孩子老老实实听话,考个高分,结果把孩子心理弄扭曲了,精神不健康,划不来。”
可前往公租房申请查询网站或直接去社区查询。

9,昆明公租房住满五年后可以购买吗

昆明市的公租房,只能租不能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扩展资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公共租赁房
公租房以5年为为一个期限,租住者去购买改善住宅房的时候,能够退掉公租房。或者业主租住满5年后,能够以成本价+银行利购买购自住。购买时能够选择一次性付款或许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房钱,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依照规则交纳房钱。公租房不可以上市买卖,采购人需求转让的,由公租房所在的单位组织回购,回购报价为原销售报价+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不会跟着房价的上涨而上涨。一旦发现用虚假信息骗得公租房租住的,将强制请求其退出。

10,请问一下2017年天津申请公租房个人存款不能超过多少才可以申请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已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单人户)。上年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三)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同等条件下,申请人本人、配偶或与其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的家庭优先租赁。扩展资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请,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三)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公共租赁房屋-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已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单人户)。上年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三)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同等条件下,申请人本人、配偶或与其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的家庭优先租赁。第十四条 家庭人口为2人(含)以下的,租赁一室户型房屋。家庭人口为3人(含)以上的,租赁二室户型房屋。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租赁标准仍按照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政策执行。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租赁期内,可根据届时市发展改革委核定的租金标准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租期届满,经审核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原承租人可以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续租期间租金按照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指导区房管局调控受理申请家庭范围和数量。对已通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审核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直接获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由发放补贴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组织申请换证工作。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其他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区房管局会同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审核、公示,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获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第十七条 产权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确定或指定具有房屋管理经验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单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营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阶段出租。第一阶段,向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出租;第二阶段,向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出租;第三阶段,向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出租。第十八条 除不可抗力外,获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承租资格,1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一)未按规定选定住房的;(二)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三)已签订租赁合同未在30日内办理入住手续的;(四)其他放弃承租资格的情况。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交纳租房保证金。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家庭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租房保证金标准可适时调整。租房保证金由市国土房管局所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专户存储,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为承租人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承租人腾退住房时,租房保证金可由产权单位用于抵扣承租人欠缴租金和违约赔偿,退还保证金剩余本息。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家庭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继续承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3个月前,向经营单位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按届时租金执行;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自行腾退住房。腾退的住房继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出租,经营单位做好租赁衔接工作。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承租家庭原房屋实施拆迁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承租家庭应在所购住房交付使用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承租家庭购买其他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在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承租家庭成员接受赠与或者继承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在其办理房屋接受赠与或继承手续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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