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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登记备案号要怎么查询

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后会在合同上盖一个登记备案章,上面的号码即为合同登记备案号。可登陆房地产市场信息网,键入相关信息查询合同登记备案情况,也可在向开发商征询经办合同登记备案房产局后,亲自前往该处了合同登记备案情况。

合同登记备案号要怎么查询

2,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申请人应是

B【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签定预售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参见教材P130。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申请人应是

3,办理房地产预售合同登记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申请单位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征、年度开发建设规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销控表、标准层平面图、物业管理内容、到市房管局预售科,十五日内核发
是预售合同备案么?北京都不需要提交资料办理了,直接在房地产交易系统上操作提交,打印备案表即可。不再去建委现场办理了。

办理房地产预售合同登记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4,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怎么填写

合 同 及 提 款 发 放 登 记 表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元) 份数 原(复印)件 接收部门 合作单位 接收人签字 接收日期 提款金额 提款时间 提款人 提款单位 经办人

5,请问一张合同两批预收款怎么样做合同登记和预收货款登记搜

一笔合同登记,两笔提款登记,搞定。
最有效的解决方法:详细咨询你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把情况说明清楚,看看外管局怎样解答。或者咨询你的银行,看看他们需要什么材料才能给你办理核查。 带货是什么概念?你们有货物出口然后帮别人夹带出去?还是你老板来回飞的时候帮人带东西?对方是公司付款?没有合同的话,以后能不能直接个人汇款? 假设你老板的收汇是运费,属于非贸易项下收汇或者一般贸易其它收汇款,你出具运费发票什么的,银行就可以办理核查。预收货款登记是一定要在货物出口之前办理的。貌似你们并不报关,也没合同,所以,你先咨询一下你的银行,看他们怎么解答。

6,贸易信贷中预收货款的合同登记提款登记和注销登记到底是什么意思

在收到客人实际预收货款后做合同登记, 然后凭对应的申报单号做提款登记, 你的预收货款项下才会有额度, 这样银行才可以给你结汇。 在货物出口后, 要去做相应的提款登记注销。
合同登记: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做合同登记 提款登记:收到预收款后(即拿到水单)做提款登记,过24小时后(慢的地方要3天左右),在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里查询预收货款下是否有额度,有的话就可以去银行结汇 注销登记:货物出口后15个工作日内把之前做的那个提款登记做注销,剩余的货款直接在一般贸易下结汇 外管局网登记《预收货款》操作流程(附图) 我把操作写到了日志上 希望能帮到你 如有问题我们互相交流! http://new.qzone.qq.com/543247080

7,合同台帐的格式是怎么样的一般里面需要填什么内容

(1)合同台帐包括合同登记台帐、合同检查台帐、合同统计台帐、.合同法律法规学习与培训台帐、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台帐、合同文本领用登记台帐、《授权委托书》使用登记台帐。 (2)建立合同台帐,旨在通过合同管理,管理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使决策者了解本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 (3)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按合同类别建立健全合同汇总台帐,分管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分类台帐。 (4)合同台帐要及时登记,全面填写。 (5)合同台帐须装订成册,按档案卷宗标准加封面。 合同台账都是自己设计的,主要目的是更好地管理合同。 主要栏目有: 合同的编号 合同名称(合同性质) 合同的对方单位 合同的标的 合同的金额 合同的有效期 合同的责任部门及经办人 合同实施的情况 合同的过期 合同台账都是自己设计的,主要目的是更好地管理合同。 主要栏目有: 合同的编号 合同名称(合同性质) 合同的对方单位 合同的标的 合同的金额 合同的有效期 合同的责任部门及经办人 合同实施的情况 合同的过期

8,登记与合同的效力

无权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并履行,乙可以要求甲协助过户。
案情: 罗某系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2004年2月,罗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周某借款10万元,书面约定此款于2004年8月20日归还,另计利息3万元,该公司未在此书面约定上盖章。2004年3月16日,应周某的要求,罗某与其妻李某将他们共同所有的一套商品房作为此款本息的抵押担保,并书面约定如本息到期“协商延期半年后再无法偿还时,可作抵押。”签订协议后,罗某即将该房两证原件交于周某。2004年8月20日至2005年2月20日,该公司未偿还该款本息,其间周某一直催要无果。周某无奈,于2005年4月21日起诉,要求该公司按约定偿还本息,罗某与李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诉讼中,三被告均未到庭应诉。周某的代理人在庭审中指出,该公司应对罗某的借款行为承担还款义务;抵押担保协议生效,仅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法院最后判决:该抵押担保协议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双方之间的抵押合同虽成立但不生效,判决该公司偿还本息,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到抵押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更的联系与区别。罗某、李某与周某签订的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双方均有订约的行为能力,该合同依法成立。根据《担保法》第41、42条并结合《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我们不能认为《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有误。因为有些合同的生效与否关系到国家政策宏观调控成效如何的问题,比如招商引资中涉及的部分合同,国家必须依靠强制力,通过法律的形式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但这些我认为从法理上讲,仅限于债法方面,而不能涉于物权领域。 合同债权与物权是两个不同的平行权利,各自有着不同的规范,虽然现在有物权债权化的现象,但也只是少数特定情况下的规定。债权规则不可规范物权行为,相反亦是。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受物权规范的调整,与抵押权同存的必然是抵押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很显然受债法调整。运用上述观点,我们自然知晓抵押权和抵押合同之间的关系。很遗憾,《担保法》第41、42条却没有分清。该两条将债权和物权混为一谈,更遗憾的是,在有关《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亦未将两者区分,导致审判实践中类似本案的判决结果屡屡出现,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基于以上,我们认为,抵押权(担保物权)与合同债权应当区分。如果一个民事行为同时涉及物权和合同债权,那么,除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应当以一般合同的标准认定该合同是否生效。涉及到物权的方面自然按物权规范行事,如果物权方面未按或者未严格按物权规定而导致物权行为无效,则该无效行为不能当然地影响到合同债权的效力。权利人只能将因物权行为的无效而导致的损失通过合同债权来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物权行为中的善意方)的合法权益,也从另一个角度体现着《合同法》保护交易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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