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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建制是什么意思

政府机关、军队的组织编制和行政区划等制度的总称。整建制指全部关系,相当于打包。该术语一般是在政府机构、军队中使用。比如,建制村,军队整建制演习。及所有员工都属于划归范围。所谓“整建制”就是包括单位及人员。

整建制是什么意思

2,整建制是什么意思

整建制是政府机关、军队的组织编制和行政区划等制度的总称。整建制指全部关系,相当于打包。该术语一般是在政府机构、军队中使用。比如,建制村,军队整建制演习。建制指一个部队或团体的人数、制度、职务关系等。整建制指全部关系,相当于打包。办理整建制转出的程序1、镇党委A向县区委组织部门提交关于整建制转移至党委B的请示,县区委组织部门经审查后如果同意则会下文批复给镇党委A。2、同时县区委组织部门下文通知党委B,镇党委A可根据批文开具转移全体党员组织关系至党委B的介绍信,镇党委A携带介绍信至党委B,党委B予已接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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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整建制是什么意思

整建制是政府机关、军队的组织编制和行政区划等制度的总称。整建制指全部关系,相当于打包。该术语一般是在政府机构、军队中使用。比如,建制村,军队整建制演习。建制指一个部队或团体的人数、制度、职务关系等。整建制指全部关系,相当于打包。扩展资料:建制是国家机构或团体内的编制和系统。行政建制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单位或者依照行政管理的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等的划分等级的制度。中国当前的地方行政建制是对历史的继承和发展。秦统一中国后,把全国划分为36郡,推行郡县制,奠定了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行政建制。此后,中国的地方行政建制虽历经变动,但其中央集权的特性基本不变。1949年成立以后,行政区划和行政建制经历了多次调整概括地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自1949年至1954年,地方政府机关实行大区、省、县、乡四级体制。第二阶段自1954年至1966年,地方政府机关实行省、县、乡(人民公社)三级体制。 第三阶段自1966至1976年,行政区划和各级地方政府遭受严重破坏。“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各地纷纷建立了“一元化”的革命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召开。第四阶段自“文化大革命”结束至今,地方政府机关实行省、县、乡三级制和省、市、县、乡四级制同时并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建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整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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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么是整建制

建制指一个部队或团体的人数、制度、职务关系等。整建制指全部关系,相当于打包。一、档案转移 (一)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 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是指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正式办理调转关系的进京落户人员。参照国家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第18条规定,应由调动的申报单位在落户30日内将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 (二)由于其他原因进京落户人员 1、参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件)第18、19条的规定,来京前有用人单位,来京后失业的进京落户人员应由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以及《失业保险登记证》,并将其档案于落户后30日内移交进京落户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档案7日内,将档案转移到其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2、来京前已经失业的进京落户人员,来京后无论是否继续失业都应先由其原档案管理部门按上述程序办理档案转移。 3、来京前未建立过档案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进京落户人员,落户后可向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建立档案申请。参照129号文件第20条规定,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依下列程序建立档案: (1)审核建档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 (2)审核其原身份证明:学校(仅限小学、初级中等学校)毕业证或退学证明,随军家属的批准随军证明,由于结婚、购房等原因进京落户人员的批准进京落户证明; (3)建档材料包括:原身份证明、近期体检表、学历证明(由原学校出具)、批准进京落户的证明以及其他材料。 (三)档案转移程序 根据33号文件第18、19条规定,在跨省市转移档案时,应由进京落户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非本人)将档案转到调入的工作单位;进京落户的失业人员将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的进京落户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在本市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在外埠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可与在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进京落户人员,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类人员按照原所在地的规定,享受原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1、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劳社失发[2002]60号)第1、2、3条的规定,进京落户人员调入本市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由其原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并注明累计缴费时间。调入60日内,用人单位到其参统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失业保险费接续手续。按本市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进京落户人员,转入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2、由于其他原因进京落户人员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22、24条规定,进京落户人员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到其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进京落户人员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并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 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在外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与在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进京落户人员,不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享受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类人员按照原所在地的规定,享受原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国家未出台相关政策之前,进京落户人员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按照本规定转移。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希望能够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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