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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属补助

你母亲可以享受遗属补助,从你父亲去世那年领取,标准各地不同,我们这里也是供销的家属是120元每月。

遗属补助

2,2014年遗属补助标准

山东干部遗属补助现在是540元每月,死者是在1949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在原补助基础上增加30%。另外因公、参战等原因也会增加补助额度。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国家没有统一规定。

2014年遗属补助标准

3,关于遗属补助的规定

是按你所在地(当地城市)城镇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再加上加发部分(各个省份城市不同)。不是离休就没有加发部分这一项。当地最低保障工资一般一年调整一次。它调,遗属补助也跟着调。
单位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你先找到文件依据,要求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诉讼解决.

关于遗属补助的规定

4,遗属补助政策最新

1、遗属补助金论自病逝非工死亡其配偶都享受 2、家劳事部门财政部文件规定遗属补助金参照低保障标准执行换句讲知道低低保金少妈妈绝低于数(讲妈妈70岁);3、熟识财政部门劳事部门查阅《江苏省台州市企业职工离退休员非工死亡遗属困难补助规定》文件 4、体申领程序:爸爸原工作单位——劳事部门——财政部门 祝顺利 ok !!

5,成都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需要怎样的条件

办理条件:四川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6,某女职工死亡爱人为国企职工月收入近千元其子能否享受遗属补助

  日前,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按照《通知》要求,2007年,石家庄市补助标准为220元/人月。  《通知》指出,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亲属: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  《通知》规定,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7,退休职工去世家庭遗属的最新补助标准

今视网8月29日南昌讯(记者 王小军)出于保障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记者今天获悉:江西近日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40元。 据悉,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适用于江西省境内各类企业,非因工及因病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由2001年颁布实施的城镇户口每人每月160元和农村户口每人每月150元统一调整到每人每月240元,不再区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调整增幅50%以上。 《通知》规定:如果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资金列支渠道:企业死亡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企业改制或破产时,必须为死亡职工遗属预留资金,用于保证支付死亡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用。 企业改制后职工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用由所在改制后单位支付;企业改制后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符合低保条件的,享受改制后企业所在地城镇居民低保待遇。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文章TAG:四川省成都市遗属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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