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安监备案资料,成都市政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安检备案质监备案
来源:整理 编辑:成都生活 2022-11-23 23:55:24
1,成都市政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安检备案质监备案
首先是办理规划许可证,然后依次进行压证、安检备案、质检备案、施工许可证
2,监理安全备案需要甚么资料
3,企业的应急预案要到安监部门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进行评审后,向市安监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一是应急救援备案申请表;二是应急救援预案及word电子文档;三是应急预案评审表;四是应急预案编制情况说明、评审专家和安监部门监督人员签名的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评审会议纪要或论证演练记录。
4,成都网站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彩色),正附本皆可。法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彩色)。法人现场拍照相片电子照备注:国家法律规定是需要现场拍照的,统一有水印的背景色。但基本上所有的制作商的处理方式都是让提供法人的生活照(不是一寸的那种相片),必须要照到上半身的生活照(电子档),然后进行Photoshop处理加上背景的水印,合成现场拍照相片电子照。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扫描件。附件:《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范本下载备注:将此范本下载打印后,头部的甲方需要填写[填写营业执照上企业全称],底部的甲方单位名称需要盖章。日期要注意,如果资料全部准备齐全了,请写把所有资料传给我司后的第二天的日期。填写完毕后请扫描。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附件:《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范本下载备注:将此范本下载打印后,头部的网站主办者名称需要填写[填写营业执照上企业全称],网站类型选择“单位”,网站域名需要填写,最底部的网站负责人需要法人签名,单位盖章需要盖公司章。日期按照第4点的日期一样填写,未提到部分请不要填写。填写完毕后请扫描。域名证书域名证书需要域名注册供应商提供。
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都需要哪些手续
为您转载以下资料,希望有所帮助。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安监应急〔2010〕30号)等规定(以上规定可在互联网上查询)“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按照大连市的规定由市安监局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市安监局备案;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时,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意见表;(四)评审会议纪要;(五)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整改情况确认(专家组确认意见);(六)应急预案发布令(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发布令);(七)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市安监局
2015年4月30日
6,在成都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哪些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6、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登记使用证、检测报告(复印件);(2)、压力表检定报告(复印件);(3)、安全阀校验报告(复印件)。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8、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9、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0、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相关企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目录;(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号码;(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八)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培训教育计划、培训考核记录等);(九)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十一)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检测合格证明;(十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人员详细名单及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十四)企业自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发生过伤亡事故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且受到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提交专项整改报告。其中,第(二)至第(十四)项统一装订成册。新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可不提交第(九)项意外伤害保险和第(十二)、(十四)项资料。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各地区有不相同的地方,问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 第128号]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第四条规定为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内容
成府法规审[2007]75号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登记备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及沿线设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水运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及上述工程的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过),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三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第六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活动的参建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供应商等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事故,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有关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级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对直接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监督、指导区(市)县交通局、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区(市)县交通局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农村公路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区(市)县交通局确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协助调查所辖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质监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之有关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 质监站和各区(市)县交通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和投诉。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程序和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期自接受施工安全监督申请起至竣工验收完毕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向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质监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资料: (1)有关管理部门批复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 (2)工程概况; (3)安全文明生产合同; (4)参建单位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安全生产组织计划; 第十四条 质监站对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开展实际情况,组织对受监工程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和工程施工安全动态。 (一) 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项目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落实;是否设立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2.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3.是否编制了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定期组织演练。 (二) 对勘察(测)、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2.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设计文件中是否予以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三) 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建立了施工安全生产监理程序,并配备了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无安全生产台帐; 2.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工程师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 规定,是否按照程序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四) 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具备《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上岗人员的持证情况,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 落实,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立了安全专项经费; 3.是否编制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物资、人员和设 备到位情况; 4.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6.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 7.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是否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8.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及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 9.施工用电、易燃易爆(爆破器材)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的配备情况; 10.安全生产技术资料编制、归档情况; 11.其他有关施工安全的事项。 第十五条 质监站在监督检查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从业单位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建设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及时反馈给质监站。 第四章 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十九条 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二十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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