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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合法性的二三种类型的政治合法性

法律和章程的明文规定,相信法令、规章必须合乎法律,掌权者,必须在法律规则的约束下才有发布命令的权力;是一种比较稳固的政治统治。

政治合法性的二三种类型的政治合法性

2,最先提出政治合法性概念的是谁

马克斯·韦伯
政治合法性是指某个政权,政权代表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合法性体现一种价值判断。“凡是建立在价值基础之上并以此得到公共舆论承认的即为合法。”合法性主要关心的问题是统治、政府或政权怎样及能否在社会成员的心理认同的基础上进行有效运行。 其源于拉丁语legitimare, 即“宣称合法”,最初含义指国王有权即位是因为他们的“合法”出身[1]。广义理解,合法性就是统治者的正统性和正当性。 其用英文表示可为legitimacy,而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legality),它属于一种政治或者道德的概念,而不属于法律的概念。

最先提出政治合法性概念的是谁

3,韦伯政治合法性类型的划分

传统型的政治统治、魅力型的政治统治和法理型的政治统治。 在当代西方政治学中,政治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对于政治统治类型的划分具有一定影响。他根据政治生活中人们政治认同的依据,合法性基础的不同,把政治统治划分为传统型的政治统治、魅力型的政治统治和法理型的政治统治。 按照韦伯的说法,传统型的政治统治,是以传统的习俗和习惯形成的政治价值和规则为依据而建立政治合法性的政治统治,在这种政治统治中,政治社会的成员认同的是传统的政治习俗和习惯。 魅力型的政治统治,是统治者凭借自己的政治人格的特殊魅力和超凡品质建立政治权威,获得社会成员的政治认同的政治统治。由于魅力在英文中读作卡里斯玛,因此,这种统治又被称为卡里斯玛式的统治。 法理型的政治统治,则是把社会成员的政治认同,即政治合法性建立在法律和政治规则的权威基础上的政治统治,人们服从的仅仅是法律和政治生活的规则。 马克斯.韦伯对于政治统治类型的划分,说明了政治统治的特定依据。尽管这种划分具有一定的认识意义,但是,它并没有根据政治统治的本质进行分类划分。

韦伯政治合法性类型的划分

4,7 什么是政府合法性

萧瀚老师的一个微博:“【合法性与正当性】好多朋友问如何区分合法性和正当性。合法性检验权力来源是否道德,正当性检验权力行使目的与结果是否道德。前根后果。但在无合法性权力状态下,政治家若能突破限制强推合乎合法性的正当用权,那就是改革家。合法性类似于程序正义,正当性类似于实体正义,但这也只是比方,不能等同。”一位网友@方尺规 在评论里解释道:“通俗的讲,村长是村民选的,村长有什么权力是村民定的,村长受村民监督,那村长的权力就有合法性。村长清正廉洁、处事公正、带领大家致富,那村长的权力就有正当性。合法性能带来正当性,正当性不能取代合法性。用GDP证明D的合法性就是一种典型的混淆视听的观点。” 这里是论述的权力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亦可解释政府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希望对你有帮助。
判断其合法性的唯一标准很简单就是通过透明公平公开的程序和方式而被公众认可国民赋予的权力和职能的政府才能称之为合法,而西方国家政府的职能权力都是通过公平透明公开的选举方式通过公众的认可和赋予的所有就具有合法性某些国家就不强调了但是明显不具备合法性任何国家都以此标准衡量没有例外只有合法与不合法
政府的合法性是指政府的建立、政府对社会的统治和管理是建立在被统治者的同意的基础之上,或者说,政府的建立不是通过野蛮的暴力而是经过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这样一种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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