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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法规有哪些

基本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各省的实施办法

交通法规有哪些

2,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扩展资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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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

3,中国最新交通法内容

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具体扣分细节如下:交通违法的处理: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2、酒驾,扣12分。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的申领驾照处罚。(详见《机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第16条、第72条、第77条规定)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2分。6、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7、超速驾驶,根据超速车辆、行驶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体情况,分别记12分、6分、3分(详解下面具体扣分规定)。咨询律师交警的处理是否违规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6、逆行,罚款200元。7、违停车,罚款200元。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相关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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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处罚条例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陈亚玲交通处罚条例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及地方制定的法规、法令而订的,该处罚依据和标准分为《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和《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两个部分,已经印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附页上向群众公开。(一)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3、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记分12分。4、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记分12分。5、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6、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7、驾驶员不按规定学习驾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分。8、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罚款153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及地方制定的法规、法令而订的,该处罚依据和标准分为《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和《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两个部分,已经印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附页上向群众公开。  (一)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3、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记分12分。  4、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记分12分。  5、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6、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7、 驾驶员不按规定学习驾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分。  8、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3分。  9、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10、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1、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  12、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  13、驾车穿越、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4、驾车逆向行驶,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15、驾车下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6分。  16、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3分。  17、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罚款50元。  18、驾驶转向、制动、灯光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19、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20、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21、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22、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后车强行右转,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6分。  23、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2分。  24、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 ,记分6分。  25、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车、救护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26、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记分2分。  2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记分2分。  28、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记分2分。  29、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记分2分。  30、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记分2分。  31、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上不按规定行驶,记分1分。  32、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牌或移动证,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2分。  33、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34、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35、不按规定掉头,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6分。  36、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7、学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大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8、驾驶噪音、排气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9、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  40、不按规定驾驶履带式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41、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2、违反车速规定,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3、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4、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5、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6、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7、其他车辆违反装载规定,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48、不按规定安装使用报警器或标志灯具,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9、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50、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罚款5元,记分1分。  51、驾车不携带驾驶证、行车证,罚款5元,记分1分。  52、驾车和乘座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罚款5元,记分1分。  53、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罚款5元,记分1分。  54、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罚款5元,记分1分。  55、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罚款5元,记分1分。  56、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的行为,罚款5元,记分1分。  57、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音量超过标准,罚款100元,记分3分。  58、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罚款5元,记分2分。  59、小型客车前排不使用安全带,罚款5元,记分1分。  (二)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1、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2、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6分。  3、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4、不按规定停车,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5、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罚款100元,并处吊证9个月,记分3分。  6、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记分6分。  7、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行驶的,罚款50元,记分3分。  8、载人不符合规定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分。  9、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6分。  10、在高速公路上载货超过载质量未达30%的,记分2分。  11、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警告标志的,罚款100元,并处吊证9个月,记分3分。  12、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2分。  13、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记分2分。  14、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5、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最低时速行驶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6、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7、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8、实习驾驶员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19、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  20、在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的地方,违反管制措施的,记分3分。  2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人员违反规定的,罚款20元。  22、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记分2分。  23、不按高速公路分道行驶的规定在主车道上行驶的,罚款10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2分。  24、压车道分界线行驶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2分。  25、在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上落客(货)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2分。  26、在行车道上检修车辆或试车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6分。  27、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上拖引车辆的,罚款200元。  28、施工人员、机械场地不按规定着反光衣、喷涂标志、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罚款200元。  29、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  30、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31、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32、因故障、事故在行车道上停车时驾驶员和乘车人没有立即转移到右侧安全地带的,罚款100元,记分12分。  33、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34、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2分。  35、不按规定停车或因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处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36、驾驶与驾驶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6分。  37、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3分。  38、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  39、驾驶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6分。  40、驾车下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罚款50元,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6分。  41、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3分。  42、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罚款50元。  4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30元,并处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6分。  44、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30元单处吊证1个月,记分2分。  45、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46、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47、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信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  48、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49、驾驶噪音、废气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罚款20元,记分3分。  50、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51、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罚款5元,记分1分。  52、驾车不携带驾驶证、行车证,罚款5元,记分1分。  53、驾驶和乘座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罚款5元,记分1分。  54、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罚款5元,记分1分。  55、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罚款5元,记分1分。  56、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的行为,罚款5元,记分1分。  57、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音量超过标准,罚款100元,记分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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