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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极》(BG3869-83)中规定第Ⅲ级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50,为Ⅲ级;大于50,为Ⅳ级。若需了解其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际测量和计算。纵横法律网 曹春雷律师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有关法规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何具体规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等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碳、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有关法规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何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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