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招标 投标 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来源:整理 编辑:天津生活 2022-12-08 04:50:58
1,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第五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重要设备和专业工程,应当依法另行招标。第七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自行选择招标方式,但国家或者本市对招标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已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有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持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招标。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建设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招标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项目被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工程,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邀请招标的批准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或者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或者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方法; (五)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或者资格要求。
2,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地铁、轻轨、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依照前款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国家发展改革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依法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已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三)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一个公告期内报名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再延长一个公告期。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内容。
3,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建设、商务、工业、财政、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必须进行招标。第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四)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项目; (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第六条 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项目、住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和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八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抢险救灾项目;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 (四)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前款规定项目不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部门批准;属于本市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第九条 招标人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第十条 下列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 (二)使用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四)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第十一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属于本市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第十三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行招标,并在招标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三)具备完善的招标、评标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形市场等组织,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强制招标投标人接受服务。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的市评标专家库,具体组建方案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建立专业评标专家库。
4,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开展平等竞争,控制建设工期,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及方式,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第三条 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必须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资质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第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建设单位以及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并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年检注册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和投标。施工招标投标为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各区、县及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本市辖区内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审批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各级管理机构的资格; (五)审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业务代理单位的资格; (六)调解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纠纷,裁决定标结果;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直接投资或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第六条 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市和区、县两项管理。 (一)市建委负责管理本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县、宝坻县、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界内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上(含10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管理; (二)市建委负责管理本市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界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建委负责管理; (三)市建委负责管理本市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界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建委负责管理。 (四)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该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第七条 经市建委授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和区、县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是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各自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格和施工企业投标的资质; (三)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四)审核确定标底;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异议的定标结果; (七)检查和依法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八条 区、县招标办在业务上受市招标办的领导。第九条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是本市组织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性机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应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第三章 招标第十条 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具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施工企业;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选定中标施工企业及中标价格。
5,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百度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开展合理竞争,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技措、大修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一千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如特级保密工程、特急重点工程、特殊科研工程等)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指定委托施工单位承建外,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第三条 建设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方可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建设招标。未经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准施工。第四条 施工企业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施工证的企业(外地施工企业经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审查,允许投标者),均可参加投标。第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站或经批准成立的区、县分站(以下简称招标站)具体负责管理,从招标登记、审查、评标、定标到执行合同,实行全过程监督。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招标工程应具备的条件: (一)招标项目已列入本年度计划,投资落实。 (二)建设用地已征妥,施工现场具备了三通一平或以三通一平作为招标的内容。 (三)已取得了规划部门核发的施工执照或有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四)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招标,须具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五)具有施工图预算或概算。 (六)由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材料(指标或现货)已落实。第七条 工程招标形式: (一)建筑项目全过程招标:从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设备、材料采购到竣工交钥匙总招标。 (二)单项工程招标:大、中型项目,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建委批准,可进行分段招标。 (三)工程施工包工包料招标或包工不包料招标。第八条 招标审评程序: (一)招标单位须持本章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招标站办理申请登记。 (二)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并报招标站核准。 (三)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审批书,经招标站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招标。第九条 招标申请批准后,可按下列方式进行招标: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投标资格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以上招标方式选择投标单位不得少于四个。 (四)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在具备招标条件的前提下,经市招标站同意,可由两个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投标单位进行公开议标或分头议标。第十条 招标申请批准后,召开发标会议,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及图纸资料。图纸押金一般不超过五百元。一般小型工程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之日不得少于五日,大、中型工程项目不超过两个月。第三章 标底第十一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或委托经市建委批准的招标服务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标底的编制依据。 (一)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内,如有突破应首先报请原批标机关重新核定投资,不得因投资不足,故意压低标底。 (二)编制标底必须以设计资料、施工图或扩初设计和招标文件为依据。 (三)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或单位估价表)及国家工期定额。 (四)标底内应包括营业税,贷款利息,材料价差(定额执行之日至编制标底时已考虑的材料调价截止日期以外的值差),缩短工期的提前工期奖,因场地及其他情况而增加的不可预见费用等。 (五)一个招标项目只做一个标底。第十三条 以下内容的工程价值可不包死: (一)编制标底时已考虑的材料调价截止日期以后所发生的钢材(包括钢门窗)、木材(包括木构件)、水泥(包括砼构件制品)、玻璃、油毡、沥青、灰、砂、石、砖十种材料差价或调价指数。但工期在一年内的一般住宅和结构简单的工程,可采取预测风险系数,双方同意可以包死或规定系数,超系数核实补偿。 (二)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的变更)按实际发生结算。 (三)地基处理(指基础垫层以下需要进行处理的部分)按实际发生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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