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保局对11月6日至11月11日外地车在天津禁行违规处罚规定

环保局不管这个,交警才会罚,好像是200,不扣分。昨个12个小时就抓到8千多的违章。
至11月11日外地禁行违规处罚规定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环保局对11月6日至11月11日外地车在天津禁行违规处罚规定

2,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拟定并监督实施本行政区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计划;(三)监督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的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建立自然保护区提出审批意见;(四)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五)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调解环境污染纠纷;(六)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经验和技术,开展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七)受理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八)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的调查研究;草拟本市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各级城建、规划、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土地、矿产、农业、林业、渔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及海洋、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计划部门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平衡工作。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把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和大型生态保护工程等建设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予以落实。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经济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行业管理规划和计划,与经济发展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对所属企业按照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技术、经济政策,从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开发、技术改造、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管理、治理和考核,并保证环境保护资金的落实。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管理职责

3,天津市哪些企业应当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区、县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   (四)年取水量在20万吨以上的。   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并予以公布。

天津市哪些企业应当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4,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保护和改善

第三十一条 城市建设的集中供热、供气、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与综合利用,必须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实施污染物集中控制和处理时,有关排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治理资金。第三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和利用资源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建设,做好自然保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水源涵养和重要渔业保护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古树名木、人文遗迹,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第三十四条 在生活居住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建设旅游、娱乐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发展和扶持生态农业和绿色食品,防治土壤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植物生长激素、农膜和农用化学材料。禁止利用超过水产养殖标准和农业灌溉标准的污水进行养殖与灌溉,禁止使用有害污泥施肥。第三十六条 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和饮用水备用水源,建立饮用水源及其备用水源保护区。直接危害饮用水源的单位必须转产、搬迁或者关闭。污水处理实行集中处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逐步实现污水资源化。加强地下水源管理,防止地下水水质恶化。第三十七条 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严格控制粉尘排放,建立烟尘控制区,发展集中供热和燃气事业,推广成型煤的生产和使用。加强对恶臭和工艺废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格限制有毒有害气体和恶臭的排放。实施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和控制。禁止在人口稠密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对噪声的限值规定,划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并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市和沿海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近岸海域的环境保护,划定海洋环境功能区。禁止在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海水浴场、水产养殖区、盐场保护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禁止排放可能造成水质恶化、有碍海生物生长、影响人体健康的废水。禁止擅自在近海岸滩堆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弃物。禁止在有航运价值的天然港湾,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以及水面、滩涂中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海生动物的重要回游通道,有重要观赏和考察价值的自然遗迹区域围海造地。

5,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四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四项基本原则分别是: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制度。1、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在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的同时,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彻底扭转一些地区边建设边破坏的被动局面。2、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应充分考虑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相互影响和作用,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规划,把城乡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3、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经济发展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做到近期与长远统一、局部与全局兼顾,绝不允许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和局部的经济利益。4、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制度要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权、责、利,充分运用法律等手段保护生态环境。
一是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 二是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 四是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制度。
一是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在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的同时,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彻底扭转一些地区边建设边破坏的被动局面。 二是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应充分考虑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相互影响和作用,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规划,把城乡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经济发展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做到近期与长远统一、局部与全局兼顾,绝不允许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和局部的经济利益。 四是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制度。要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权、责、利,充分运用法律等手段保护生态环境。

6,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工程建设、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以及在本市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本市管辖海域以外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造成本市管辖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态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使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海域环境质量状况,落实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履行海洋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第四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管辖海域内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等工作,负责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等对海洋污染损害的防治工作。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动态监视,组织海洋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补偿,负责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所辖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其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调查处理。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调查处理依法由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市水务、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海陆统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整治与陆源污染控制相结合的海洋环境保护机制。第七条 市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加大资金投入。  本市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修复。第八条 本市鼓励海洋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防止污染海洋环境。第九条 市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对在保护、改善海洋环境,举报、制止海洋环境污染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海洋、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本市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统一组织本市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测,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将海洋环境质量状况纳入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并予以发布。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本市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实现本市海洋环境监测资料的信息共享。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海域定期组织海洋环境调查评价。调查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态状况,以及重点海域、主要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况。

7,天津市环保局电话

你们环保是干什么的,亮亚运动器材都冒烟了怎么你们还没让他关门?
一般都有区县的zheng 府地方保护,我们那里也这样,举报很多年了,还不是开的好好的。胳膊拧不过大腿地~~哥们,认了吧
联系电话:022-87671595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直属单位:一、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二、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三、天津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天津市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中心四、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机关服务中心天津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五、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天津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六、辐射环境管理所天津市环保技术开发中心和环境影响评价中心扩展资料根据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09〕31号)的规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如下:针对天津市区域环境和环境管理现状,进行科学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环境科学依据,为政府实施有效的环境监督和遏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提供技术支持。2018年11月,天津市机构改革中组建市生态环境局。将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市水务局(市引滦工程管理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市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相关机构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等整合,组建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保留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不再保留市引滦工程管理局牌子。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会计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官网首页
天津市环保局环境投诉举报24小时电话:12369,天津市环保局环境投诉举报网站网页:http://www.tjhb.gov.cn/tousu.as p
打这种电话管用吗???我们这有一个做化工的就在村子了,河水都污染成红色的了,告了好几年都没告成,做皮球胆的,到晚上烧边角料,方圆3里都有刺鼻的味道,都没人管的。

8,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城市,开展区域污染协同防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第四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建设、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第六条 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第八条 支持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拟定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分年度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并推动落实。第十四条 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本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本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和完善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和监测数据共享机制,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市和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9,天津外环限行封闭货车吗

天津外环限行封闭货车。一、自2019年4月8日起,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禁止外埠牌照机动车(北京牌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 二、天津市核发号牌的纯电动轻型、微型厢式载货汽车和纯电动轻型、微型封闭式载货汽车,持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通行证的,不受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每日7时至22时载货汽车区域限行措施限制,但不得在全市域范围内(外环线除外)设有载货汽车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通行。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第四十三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制度。在用机动车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将机动车送至检验机构,对其尾气进行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遥感监测。遥感监测取得的数据无争议的,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采取其他监测方式进行复测。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什么现在津滨高速不让上封闭货车了,以前让上现在为什么?????
天津外环限行封闭货车吗一、每日7时至19时,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外环线上行驶。二、每日7时至22时,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外环线)以内道路行驶,运输生活必需品车辆须持通行证通行。三、每日4时至22时,禁止中型、重型货运机动车在快速路行驶,运输生活必需品车辆须持通行证通行。四、津滨高速公路、蓟汕高速公路空港经济区段(又称“津滨高速联络线”)为客运专用通道, 全天禁止货车通行。
自2014年3月1日起,每日7时至19时,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外环线上通行。 按文件说,还就真不让走了,不过前两天交通台解答提问:有个厂子就在外环线附近,每天的货运进出量还挺大,怎么办?说肯定是要出台解决的具体方案。

10,天津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涉及停工等事项

近日,天津市政府发布《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出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在《应急预案》中,重污染天气预警共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3个等级,并对此制定了三级响应措施。在响应措施的“强制性减排措施”里,文件规定,达到相应预警级别以后,将“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以下是应急预案通知全文: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确保按照国家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量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以上。1.2 编制依据1.2.1 国家及生态环境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1.2.2 本市相关文件《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1.4 预案体系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二、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2.1 领导机构及职责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指导各区组织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各区人民政府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并依照相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职责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预案及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组织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具体职责见附件)。2.4 专家组及其职责根据本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为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2.5 企业职责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现场检查。三、预警3.1 预警的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3.2 预警的发布3.2.1 监测预警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动态趋势分析;市气象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3.2.2 预警信息的发布(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标准时,由生态环境部门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2)黄色预警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橙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红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黄色预警信息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以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一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传真和市政府协同办公网邮件系统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二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微信、手机短信向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三是由市政府新闻办通过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天津发布”微博门户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3.3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四、区域应急联动接到生态环境部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五、应急响应5.1 响应分级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5.2 响应的启动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各区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5.3 响应措施5.3.1 Ⅲ级响应措施健康防护指引:(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建议性措施:(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2)加强公交运力保障。强制性减排措施:(1)对工业企业管控,各区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30%以上。(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6)各区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5.3.2 Ⅱ级响应措施健康防护指引:(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建议性措施:(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强制性减排措施:(1)对工业企业管控,各区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40%以上。(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7)各区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8)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9)港口集疏运机动车进出港区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10)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5.3.3 Ⅰ级响应措施健康防护指引:(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建议性措施:(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强制性减排措施:(1)对工业企业管控,各区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50%以上。(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幕墙工程、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的工序除外)。(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7)各区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8)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9)港口集疏运机动车进出港区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10)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5.4 响应措施的监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起,对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领域、本辖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00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5.5 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六、总结评估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七、监督管理7.1 公众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及时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7.2 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7.3 应急培训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7.4 责任追究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应急响应措施未落实到位、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响应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八、附则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单位的减排措施清单,要及时更新并组织落实;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源、扬尘源等减排措施清单,要及时更新并组织落实。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保障实施方案应及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9月底、12月底将更新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65号)同时废止。各部门职责

11,石油钻井噪音扰民赔偿

经过鉴定后,如果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噪声标准》规定的噪音标准,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但并没有法律规定如何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区域噪声标准》  2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0类50分贝40分贝1类55分贝45分贝2类60分贝50分贝3类65分贝55分贝4类70分贝55分贝3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经过鉴定后,如果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噪声标准》规定的噪音标准,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但并没有法律规定如何赔偿。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扩展资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噪音扰民
有赔偿的

12,我的堂妹总是在我学习的时候发出许多噪音干扰我

1、向当地环保局投诉。 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对你们的侵害,并可要求赔偿。(注意搜集证据) 3、有关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 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 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 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 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 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01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 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 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 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 染的防治。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 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 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 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 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 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 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 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 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 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 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 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 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 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 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 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这的确是很多寄宿学生的苦恼。你们是每个人都寄宿吗?如果不是,你就跟老师反映一下,搬到人少的角落学习吧。如果都在教室自习,那你买个耳塞吧。如果可以去图书馆就去吧。

文章TAG:在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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