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9年住房公积金政策,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
来源:整理 编辑:天津生活 2022-12-02 22:49:09
1,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
你在四川的那套房子征信应该能查得到!所以得算二套住房,按照刚实行的新政策首付需要5成,利率为3.87
2,天津公积金遇到哪些情况将不再允许提取
天津市出台了新规,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进行了调整。新规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为:一是规定职工办理异地转入业务,应在我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半年以上并逐月缴存满半年。二是规定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已有住房,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新购私产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三是将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三项提取规定统一调整为,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账户应封存满半年。四是规定职工同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天津市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满足5条件
根据规定,天津市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满足以下5个条件:
1、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2
、本人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3、本人及其配偶征信状况良好;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5、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的含义是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若借款人(配偶)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1个月,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4,天津公积金贷款买房政策
暂行办法是连续缴存一年不到的不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缴存够一年的可以贷款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2)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两者取最低值!!按你的现在条件一年以后,最高可贷款3.6万公积金连续缴存1年以上可以贷款买房,能贷多少得四个值制约;1、存公积金的话首付2成,组合的话首付3成,2、个人公积金贷款最多40万,有补充的话50万,其他还想多贷的话就只能按揭,3、卡内余额的10倍,不足2万元的以2万元计算,4、(月缴额/单位比例+个人比例)=月工资,(月工资+单位缴存额)*0.4*12*20 算出来个值;四个值取最低值就是你能贷款多少钱了,如果需要贷款的话可以联系我,百元的代办,专业贷款公司
5,天津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每个城市对于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都是有政策要求的,对于购买二套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一般来说首付都是不低于50%的,在天津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有什么要求呢?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先后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货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对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支持职工合理住房消费,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调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58685e5aeb931333365666162整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对不同住房实行差别化的首付款政策。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对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恢复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确定贷款限额。2009年4月,天津市暂时取消了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公积金贷款限额。本次恢复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贷款限额,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6-1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点击查看更全面,更及时,更准确的新房信息
6,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新政策将执行
记者近日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重新发布。新贷款办法将于11月24日执行,提取办法于12月1日执行。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具有如下特点: 一、贷款政策调整 (一)增加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两类贷款品种 为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房,新办法规定,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贷款额度最高可达所购住房价款的80%(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二)职工购房申请贷款的,抵押物须为所购住房 新办法规定,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须以所购住房以抵押的方式提供反担保。 二、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 (一)提取范围再次扩大 新办法规定,在现有因购房等住房消费行为及因大病等非住房消费行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新增以下4种情况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纳入本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范围的;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座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工作的职工。 (二)明确共同购房的提取范围和条件 新办法对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外的其他人共同购买住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做出规定:未使用住房贷款共同购买住房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贷款共同购买住房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商业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有新规 新办法规定,职工使用商业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 使用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在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后,凭还款凭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四)委托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将更方便职工还款 为方便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款,新办法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委托提取业务是指,职工在偿还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将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自动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用于还款,职工不用每月到柜台办理还贷、提取手续,且不用承担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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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天津公积金贷款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天津常住户口或者天津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三)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较大应未到65周岁);
(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六)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七)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八)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一)贷款当前存在未还本息或担保人代还;
(二)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未还;
(三)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四)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较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五)单笔贷款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六)近两年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七)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八)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二、天津公积金贷款流程
1、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向贷款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正楷人名章,按照不同情况,还需提供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上述资料及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
(二)由于非本人原因造成职工或配偶信用报告中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不良情况的,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购买住房首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四)办理担保相关资料及声明;
(五)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2、贷款银行受理职工申请后,在当时对职工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将申请信息传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当在收到贷款银行传入的职工信息后当时初审完毕。
4、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初审同意的贷款,贷款银行应当时打印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由职工当场签订,并在2个工作日内加盖银行印章。
5、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职工和贷款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房屋坐落区、县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办理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妥担保及反担保有关手续。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质押手续。
6、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贷款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有关材料送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
7、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在复审同意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金划拨。
8、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贷款银行应当在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划入的贷款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住房出售人;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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