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房改房的政策法规内容有哪些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1、房改购房出售,按照公平自愿,依法纳税,市场调剂,收益归己的原则进行。2、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出售。售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3、按标准价购买部分产权住房自住满五年的,方可出售。售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按单位和个人所占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天津市房改房的政策法规内容有哪些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的决定1997

一、将第三条增加第三款:“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统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自印制、涂改和伪造。”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不进行他项权登记的,由市、区(县)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可对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抵押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四、将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伪造、私自印制、涂改、冒领房屋权属证书或伪造、涂改有关证明、证件的;”五、将第三十四条删除。相关各条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的决定1997

3,天津房产新政策2022

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加快和规范本市直管公产住房出售工作,根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直管公产住房出售相关政策的通知》,并将于7月1日正式执行。《通知》规定,今年7月1日起,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认定,可售直管公房转让使用权时,由受让人在购买该房屋使用权时购买房屋产权。不可售的直管公房仍可按照原规定进行使用权转让。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出售房屋产权。直管公房转租政策方面,7月1日起,可售直管公房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方可出租。7月1日前,可售直管公房已转租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可以自愿购买产权,或者转租合同期满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再出租。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同意,未购买产权的直管公房可以向享受廉租房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居民转租。值得注意的是,7月31日前公房出售一次性付清房款将优惠10%,8月1日起将取消一次性付清房款10%的折扣。公房出售成本价、工龄和房屋成新折扣、住房调剂系数等相关政策,仍按照本市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执行。此外,自2015年起,按照优惠逐年减少、出售价格逐年提高的原则,将逐步提高公有住房出售价格。

天津房产新政策2022

4,天津公产房继承最新政策

根据最新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详细如下。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六)过户申请书。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签订买卖协议后,售房单位给购房人开具《购买公有住房缴款书》,并由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到售房单位指定地点缴纳购房款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售房单位凭购房人的《购房缴款凭证》给购房人开具《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售房单位持《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一式两份)、《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天津市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和所售房屋平面图(首层、标准层1:500)、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售出房屋明细表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根据最新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详细如下。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5,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确认城市房屋所有权,加强房屋权属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城镇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及抵押他项权利设定,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行政辖区内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审核和权属证书的填发机关。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单位的房屋和有必要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受理的房屋,其所有权登记、审核和权属证书的填发工作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办理。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必须向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经审查核准,向房屋所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必须共同向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经审查核准,向房屋共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由共有人中占有份额最大的持有;共有人占有份额均等的,由共有人协商议定收执人。其他房屋共有人发给《房屋共有权证》。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由发证机关和填发机关盖章后生效。  《房屋所有权证》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翻印、涂改和伪造。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相一致的原则。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关规定同时转移。第七条 新建成的房屋,当事人应自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房屋建设计划的批准文件;  (三)土地使用证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五)竣工验收合格证件;  (六)房屋竣工平面图。第八条 新建房屋尚未竣工而预售期房的,房屋建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办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第九条 凡发生房屋买卖、继续、赠与、析产等转让行为的,必须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当事人应自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填写申请书,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第十条 个人购买房屋,申办转移登记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身份证明。第十一条 单位购买房屋,申办转移登记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单位资格证明。属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单位买卖的非住宅房屋,还应提交局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所有制单位买卖非住宅房屋,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外省市单位在津买卖房屋,还应提交该省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二条 对继承的房屋申办转移登记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身份证明。第十三条 对受赠的房屋申办转移登记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身份证明。第十四条 对析产的房屋申办转移登记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析产协议书和当事人身份证明。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名称或房屋状况发生变化的,必须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名称的,应自更名之日起30日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批准更名文件或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填写申请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因翻建、改建、扩建使房屋状况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自房屋竣工之日起30日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平面图以及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填写申请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因倒塌、焚毁、拆除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拆除单位应自房屋灭失之日起30日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灭失的证有和有关资料以及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到原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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