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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管理办法

你的车怎么会不知道谁开的呢 既然买了就是没过户应该也有书面的协议吧 应该你会承担责任的哦
肯定要负责,要找到开车的人帮你澄清
要,在找不到驾驶司机的情况下由车主承当责任,

机动车管理办法

2,机动车管理办法

摩托车无牌 将处以200元罚款 扣3分 无证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扣6分或者12分(因为无证所以用身份证也可以扣分)拘留3至15天 对于 你说的管理办法我不太理解 没办法回答你了
shen沈阳三环以外``可以骑的```
现在好像摩托车已经被取缔了吧?已经找不到关于其法律处理依据了。。实在不好意思,看见了却没能帮你~~~你再等等,看看别人有没有好的意见吧~~~
不一样的和无牌

机动车管理办法

3,车辆管理办法

车辆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 车辆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编制部门 行政服务部 页数 4页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编制日期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地使用公司车辆,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更有效地控制车辆使用,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一、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公司的所有车辆二、 车辆使用管理1、 职责行政部负责车辆派遣及使用管理,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协调、安排,保证公司车辆的有效使用。2、 车辆使用管理2.1 车辆使用安排公司各部门用车应遵循“先急后缓,先生产后行政”的使用原则,按照同一方向集中派遣,尽量压缩车辆使用频率。 2.2 车辆使用前必须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将使用原因、时间、去向、驾驶员姓名填好,回厂后在登记表上填写回厂时间,并将钥匙归还到行政部。 2.3 公司车辆驾驶人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2.4 公司车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租和出借。 2.5 驾驶人在行车途中、停车,要遵守交通法规,因不遵守交通法规的罚款由驾驶人承担。 3、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3.1 驾驶人在出车时要检查车辆状况,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 3.2 驾驶人负责发现、检查故障,及时到公司指定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和保养。以上规定即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办法

4,车辆管理办法是什么来的呀

一、 目的 使本公司的车辆得到很好的管制。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之车辆。 三、 权责 1. 办公室具体负责车辆管理。 2. 办公室主任负责车辆调配。 3. 其它相关部门负责车辆使用的申请。 四、 工作程序 1. 各单位需用车辆的应于一个星期前提出使用申请,提报到办公室。 2. 总务订根据各单位的申请具体排定用车日程表,报办公室主任审核。 3. 办公室将排定好的车辆使用日程表分发到各相关部门及司机。 4. 司机根据用车日程表做好准备。 5. 遇调整时,将事先通知相关部门或办公室作临时调整,调整车辆须取得办公室主任或总经理批准。 6. 每次出车司机均需填写《派车单》,经警卫放行警卫根据《派车单》放行车辆或作里程登记。 7. 各司机出车里程作为计算司机补助费之用,司机应如实提报。 8. 保卫部应认真登记好司机的出车状况,不得多记,少记或漏记,否则大过论处。 9. 司机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备好所需物品(水,油及证件,工具等)。 司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后果自负,属原因特殊责任由公司负责。 10. 办公室应对车辆拟定大,小,中维修及保养计划,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应按计划实行维修及保养工作。 11. 司机应十分爱惜车辆,每次出车回来,皆需将车擦拭干净,否则,警告处理 五、 司机外出一旦遇到状况,须立即向总务课报告,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六、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在实施中再行修改。 七、 本办法经付总经理批准,修订亦同。

5,旧机动车管理办法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概述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2月1日 18:13 国内贸易部制定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日前发布实施。 《办法》指出,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 关于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办法》规定,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城市批准设立一个。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级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三、有专业的评估定价人员; 四、具备车辆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等设施; 五、能够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代收税费等服务; 六、具备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美容和信息服务功能。经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名称须冠以所在地名称。 关于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办法》规定,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根据机动车的行驶里程、使用时间、车辆安全排放情况、主要零部件的技术状况和该车型现行市场价等有关因素,依据《旧机动车评估定价标准》(由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确定旧机动车的价格。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师》证书。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必须取得证书方可上岗。 关于旧机动车交易行为,《办法》规定,旧机动车进行交易前,必须通过车辆管理部门安全排放检测,并须经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业务人员质量检测,作出检测记录,符合条件者,可准许交易。进行旧机动车交易,销车方须向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出具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信(属于个人卖车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原始购车发票、成交发票、购置附加费凭证、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养路费交纳凭证等。购车方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或有旧机动车经营权企业的交易凭证予以验证,车管部门凭此办理转籍过户手续。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类机动车;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在1年时间内(含1年)即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未经安全检测和质量检测的各类旧机动车;没有办理必备证件和手续,或者证件手续不齐全的各类旧机动车;各种盗窃车、走私车;各种非法拼、组装车;国产、进口和进口件组装的各类新机动车;右方向盘的旧机动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经营的其他各种机动车,禁止交易。 关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及有旧机动车经营权的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及有旧机动车经营权的企业须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及重大经营活动记录,接受年检。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和有旧机动车经营权的企业有禁止交易非法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易,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擅自开展旧机动车经营活动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无照经营者处罚。对未经国家批准的的旧机动车经营单位经营的旧机动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验证盖章,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6,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7,车辆管理办法怎么制定

车辆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所有涉及车辆的管理和控制的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车  辆的相关管理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车辆保修申请单》 《车辆使用申请审批表》 《车辆管理登记表》  3、要求:一切对于车辆的管理和控制的活动应按本标准规定。  (1)、公司公务用车的证照保管,车辆年审、车辆保险及其他支出等事项统一由总经办负责管理。公司车辆由总经办主管委托专人驾驶、保养、维修、检验、清洁等。  (2)、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事前向总经办主管申请调派,总经办行政部门应事先得到总经理批准,总经办依其重要性指定派车,不按规定申请,不得派车。  (3)、车辆驾驶人必须具有合法的相应驾照。  (4)、未经分管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借予本公司之外的人员使用。  (5)、费用报销  a.公务车油料由总经办主管指定单位办理,外出购油及维修须经总经办主管批准后,凭发票实报实销。  (6)、车辆维修应事先填写“车辆保修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经总经办主管核准后方可送修;清洗、打腊等附加服务事先应向主管及时报告。  (7)、 公司一般公务用车应指定特约修理厂维修,否则维护费不准报销。如情况特殊,经总经办主管同意可据实报销。可自行修复的,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8) 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元时,应事先征得总经办主管、分管副总或者总经理批准。  (9)、如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其所需要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或责任人予以负担。  (10)、在无照驾驶、非公驾驶外出、未经许可车辆驾驶员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由车辆驾驶员及其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11)、私闯红灯、乱停车、驾驶未佩带安全带、驾驶时车速超规定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其罚款和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其余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责任。  (12)、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与总经办、以及相关主管联络处理。突发性其它类临时事故或故障,也应遵守“先报告再处理”原则。  (13)、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责任者应赔偿。  a.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者):按经济损失的50%处罚;  b.严重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者):按经济损失的40%处罚;不低于600元。  c.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10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15%处罚;不低于800元。  d.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10%处罚。  (14)、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额后,按3.13条执行。  (1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按3.13条执行。  (16)、公司领导自行出车,出现责任事故,按本制度规定处理。  (17)、在总经办组织督促下,公司车辆使用者要认真做好对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的驾驶服务。  (18)、凭“车辆使用申请审批表”出车,未经总经办主管、分管副总或者总经理批准,不得用公车办私事。  (19)、工作积极主动,服从分配,同事之间搞好团结互助,有事提前请假,不得无故缺勤。  (20)公司员工未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不得用公车学习汽车驾驶,否则,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车辆保管者负责。  (21)、驾驶人应严守交通规则,交通违章按第十一条处理。  (22)、对用车者服务  a.不论用车者是否是本公司员工,都应热情周到,礼貌服务,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  b.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c.车辆驾驶员应在乘车人(特别是公司客人和干部)上下车时,主动打招呼,开关车门;  d.当乘车人上车后,司机应向其确认目的地;  e.当乘车人下车办事时,司机一般不得离车;  f.乘车人带大件物品时,司机应予以帮助。  (23)、离车注意  a.车辆驾驶员因故需离开车辆时,必须锁死车门并逐次检查车门;  b.车中放有贵重物品或文件资料,车辆驾驶员必须在离开时,应将其放与后行李箱后加锁。  (24)、出发前后工作  a.清洁车内外卫生,确保整车干净整洁;  b.行车前要坚持勤检查,做到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备齐;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完好;确保车辆处于安全、可靠的良好状态;  c.车辆驾驶员应根据目的地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  d.随车运送物品时,收车后需向相关主管管理责任者报告。  (25)、 个人形象  a.车辆驾驶员在外代表公司形象必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保持服装的整洁卫生;  b.注意头发、手足的清洁;  c.注意个人言行;  d.在驾驶过程中,努力保持正确的姿势。  (26)、 因公外出晚间23时以后返回公司的车辆及员工,可根据情况凭票报销一趟返回住所出租车费。  (27)、车辆驾驶员与公司领导或客户同行时,应保守机密,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任何相关信息及内容。  (28)、属公司所有的其它各种车辆参照本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29)、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公司关于员工私车公用做出如下规定  (1)选择一、由公司统一对私车公用的员工统一按照职别、岗位、用途进行分类统计,并按照统计结果分类进行补贴(见详表),在指定时间由车辆使用人到财务部门发放领取;并在领取同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相关的油费等发票,以备财务部门作为报销凭证。  (2)选择二、  A、由公司统一按照用车里程数进行用车补贴,每百公里补贴20元;  B、每次出车前由私车驾驶员在总经办进行里程数、油耗底数登记,并由总经办审核里程数、油耗数;  C、每月底最后一天对私车公用数量进行里程数、油耗数统计,与次月5日前统计汇总完毕通报财务部;  D、财务部门审核完毕后上报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批;  E、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在指定的时间相关人员到财务部门领取车辆补贴,并要求提供与车辆使用用相关油费等发票,以备财务部门作为报销凭证;  F、私车公用的使用人,在登记和统计中不得虚报里程数、虚报出行等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取消当月所有车辆补贴。
虽然你写了很多情况,但对制订这个管理办法的信息,提供得不够多。比如:车子放在棚里?放在院里?放在人行道上?总之,放在哪里?这个空间是公司的吗?如果在棚里,有保安管理吗?是不是要用车牌?制订制度,那一定要切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否则一点用都没有。三和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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