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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电费水费收费

水费标准:天津市自来水公司服务热线电话:2314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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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市家庭阶梯水价起止月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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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引滦供水工程和其他供水工程正常进行,以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对水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水。  水利工程供水是指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用水。  取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水费。第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水价,依供水管理过程中支付的水资源费、源水水费、动力燃料费、运行管理费、按固定资产现值提取的折旧费、按规定应计入水价的投资盈余和其他费用核订。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分类水价标准确定原则:  (一)直取河水的工业消耗水供水价格按供水成本、供水总投资6%的盈余率和其他费用确定;直取河水的循环水按直取河水工业消耗水价的40%确定。  (二)供给自来水公司用水价格按供水成本加合理盈余率确定。  (三)农业粮食作物灌溉用水供水价格按供水成本确定;菜田、经济作物灌溉及水产养殖用水供水价格可略高于供水成本。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属于国家定价,按照物价和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和区、县水利部门提出调价方案,由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理,严格实行计划供水,按水利工程供水量计收水费。  用水计划的申请、审批,按《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执行。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合理安排水费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水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第八条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及收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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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水库的供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河道和水库。凡由本市供水河道和水库供水及从本市供水河道和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和水库供水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河道、水库供取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水源调度、水量分配及水利工程水费(以下简称水费)征收等。第四条 河道、水库供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市水利局负责引滦输水河道--州河(含句河三岔口闸下段)、引滦明渠、新引河、潮白新河、蓟运河、青龙湾河、子牙河(八堡拦河闸以下段)、海河(二道闸以上段)、北运河(屈家店闸以下段)、独流减河、北大港水库、尔王庄水库、于桥水库的供水管理(以下简称市直管)。  (二)区、县水利局负责对二级河道、中小型水库的供水管理(以下简称区县管)。第五条 供水计划的管理。  (一)从市直管河道、水库取水的企事业单位、驻津单位年度用水计划应于上年年底以前向市水利局申报;农业、菜田、水产养殖、乡镇企业等用水,年度计划由所在区、县水利局于上年年底前汇总报市水利局审批。  (二)从区县管河道、水库取水的,向所在区、县水利局申报用水计划。  (三)对当年申报当年用水计划的,除特殊情况外严格控制审批。第六条 市、区、县水利局批准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水利部门和用水单位应严格执行。用水单位因故需变更用水计划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原批准部门提出计划变更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第七条 企事业用水单位取水,必须在取水口安装经水利部门认可的计量仪表,按批准的用水指标引水。未安装计量仪表或计量仪表失常的,按取水设施最大设计出水量(过水量)核算。  农业用水凭交费后付给的用水证引水。引水泵站、引水闸涵,必须安装专用电表和测流设施。引水期间,用水单位应配合供水管理人员做好护水检查,并接受监督。  对引水闸涵不具备测流条件的,水利部门应协助其建立测流设施,所需费用由用水单位承担。第八条 区、县水利局在市直管河道的工程设施进行试车、试提闸,必须事先征得市水利局同意。未经同意试车、试提闸的,损失水量应交纳水费,并核减其用水指标。第九条 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除按标准水价收取水费外,超计划部分按下列规定累进加价收费:  超计划10%以下的(含10%),按标准水价的一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11%至20%的,按标准水价的二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21%至30%的,按标准水价的三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31%至40%的,按标准水价的五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40%以上的(不含40%),按标准水价的十倍加收费用;  市公用局所属从河道、水库取水的供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暂不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从市公用局所属的供水单位取水的,超计划用水按照津政发(1986)143号文件执行。第十条 对私自引水的,水利部门除对其私引水量按计划供水费标准的十二倍收取水费外,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私引水量按取水设施最大引水能力和私引水时间(最低以二十四小时计)计算。第十一条 水利部门应严格执行供水计划,在供水计划不能正常执行时,水利部门应及时通知用水户调整用水计划。第十二条 市直管河道、水库的水费,由市水利局计量征收管理。区、县管河道、水库的水费,由区、县水利局计量征收管理。第十三条 河道、水库的水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工业、乡镇企业应按月结算水费。对拖欠水费超过一周的,每逾期拖欠一天按应交水费的1%增收滞纳金。对违反本办法取用水以及逾期三个月仍不交纳水费的,除征收滞纳金外,水利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直至停止供水。  农业、菜田用水先交费后引水。第十五条 水费(含超计划用水加价的水费)纳入预算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河道和水库管理、维护和设施更新改造。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减负后天津小升初还考试吗

还是要考哦。刚刚迎来新学期的天津市中小学生迎来“减负”新规,天津市教委最新发布《义务教育中小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规定》,从禁止节假日补课、控制作业总量、考试次数、在校时间、教辅资料、文体活动6方面为学生减负。  按照新规,天津市小学一至三年级将不举行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小学一年级要遵照国家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从四年级开始,除语文、数学、外语每学期可举行1次全校统一考试外,不得安排其他任何统考。每门课每学期测试不超过两次。初中除学业水平考查、学业水平考试外,不举行市级统一考试。区县级质量检测每学期不超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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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天津阶梯电价问题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听取价格听证会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天津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分级水量和水价标准: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级,水价分级递增。第一级,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80立方米,水价为每立方米4.90元;第二级,户年用水量在181-240立方米之间,水价为每立方米6.20元;第三级,户年用水量为240立方米以上,水价为每立方米8.00元。对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各级年用水量分别增加36立方米。实施范围: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静海区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计量缴费周期以“年”计:居民阶梯分级水量按年度周期计量,当年度累计用水量达到分级水量基数临界点后,开始实行阶梯加价。本市阶梯水价的计量周期为每年11月1日起至次年10月31日,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特例:对合表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水价格执行每立方米4.90元。对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水价格统一执行每立方米5.55元。对低保户、特困户等低收入家庭用水,按第一级水价执行,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天津市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我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于2012年7月1日开始居民阶梯电价按照年度周期(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执行具体实施方案是:将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第一档为每月不超过220度的电量,电价保持每度0.49元不变;第二档为每月221至400度之间的电量,电价每度0.54元,比第一档提高0.05元;第三档为每月超过400度的电量,电价每度0.79元,比第一档提高0.3元;居民阶梯电价以年度为周期结算,电卡表用户,以年度为周期结算阶梯电价,是指每个用户年用电2640度以下的(也就是每月220度乘以12个月),按每度0.49元结算电价;在2640度至4800度之间的2160度年用电量,按照每度0.54元结算电价;年用电量4800度以上的,按照每度0.79元结算电价。 我给你举例说明:假设你家累计清零时间是7月1号。7月1日你买了1500元的电,到转年7月1日正好用完。因为电表只会按0.49元/度扣费,你实际用电量为3061.22度。这个用电量你是超了阶梯电价的。所以实际收费应该是2640*0.49+(3061.22-2640)*0.54=1521.06元。所以你再去买电时就要补交那21.06元,比如你再去买500元的电,最后存到电表里的是478.94元。再假设:如果你提前在6月1号就把之前的1500元的电全用掉了。这时你再去买500元的电,会被扣21.06元,剩余的478.94元会输入电表。但是因为你家的清零时间还没到,所以接下来这一个月,虽然电表还是按0.49元/度计费,但是这一个月你家的用电量会被记录,在下次买电时会继续要求每度补0.05元差额。没安“一户一表”电价按每度0.51元算阶梯气价:户年用气量超300立方米,加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听取价格听证会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本市居民用气实行阶梯气价。居民生活用气全年分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档,户年用气量不超过300立方米,气价为每立方米2.40元;第二档,户年用气量在301-600立方米之间,气价为每立方米2.88元;第三档,户年用气量为600立方米以上,气价为每立方米3.60元。对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各档年用气量分别增加60立方米。独立采暖用气也分三档: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档,户年用气量不超过900立方米,气价为每立方米2.40元;第二档,户年用气量在901-1400立方米之间,气价为每立方米2.88元;第三档,户年用气量1400立方米以上,气价为每立方米3.60元。实施范围:全市(滨海新区除外)城市管网天然气居民用户均实行阶梯气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用气价格统一执行每立方米2.64元。计价周期以“年”计:居民阶梯分档气量按年度周期计量,当年度累计用气量达到分档气量基数临界点后,开始实行阶梯加价。本市阶梯气价的计量周期为每年11月1日起至次年10月31日,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低收入家庭按第一档执行:对低保户、特困户等低收入家庭用气,按第一档的气价执行,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气价制度而降低。如果我的答案对你有所帮助 请采纳为最佳 谢谢!

9,年收入不足三万者 该如何申请天津公租房

天津8月1日再次推出6000余套房源。“三补贴”家庭之外,具有天津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单人户),也可向户籍所在区房管局申请天津公租房。一周来,很多符合新标准的市民致电本报,咨询如何申请公租房。为此,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详解了具体流程。 第一步,申请天津公租房人持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第二步,区房管局审核住房情况,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审核收入情况,经对住房、收入情况审核合格公示后,区房管局为符合条件家庭开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第三步,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公租房项目公告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各项目定期于每月底公开摇号;第四步,申请人选房、办理相关手续后便可入住。

10,我国的水价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共同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价办法》),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号令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批复》,明确《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费办法》)自《水价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水价办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价格管理的基本要求,结合水利工程供水收费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形成机制和水价构成;明确了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规定了供水价格的管理权限;规定了水利工程供水有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水价办法》的发布施行标志着我国水价改革进一步深化,对理顺供水价格体系、健全水价形成机制、规范供水价格管理、建立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机制、促进社会节水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水价办法》体现了水法规定的水价确定原则  我国水资源短缺,而且时空分布不均衡。为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国家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兴建大批水利工程,同时实行节约用水政策。但是多年来,供水工程难以实现良性运行,用水浪费现象仍普遍存在,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水利工程供水从未视为商品,水利主要是无偿或低价供水。为了巩固现有水利工程,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节约用水,国务院于1985年7月颁布了《水费办法》。该办法打破了无偿供水的陈旧观念,规定“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充分发挥经费效益,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该按照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这在我国水管理史上是一大突破,为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奠定了基础。近18年来,《水费办法》对促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省(区、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规范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水费办法》未将水利工程供水列入商品范畴进行定价和管理,导致水价低于供水成本,供水单位长期亏损难以为继,水利工程老化失修甚至无法正常运行。水价由于过低,对节约用水失去了经济杠杆作用。因此,改革水价,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水价形成机制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党中央、国务院非常关注水管理改革和水价改革,《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要“改革水的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调动全社会节水和防治水污染的积极性。” 2002年水法修订,对水工程供水水费的有关规定作了较大的补充和完善。修订后的水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水价办法》作为水法的重要配套法规,认真贯彻了水法关于水价的各项规定,并将其具体化。《水价办法》在第六条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依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情况适时调整。” 《水价办法》还在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中,针对不同的供水区域、供水工程、供水对象、供水时的资源存量等情况,规定制定水价的具体办法。这些规定遵照中央对水价改革的要求,既坚持了水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又突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  二、《水价办法》突出了水的商品属性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水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商品属性。由于水是维系人类生存的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而且水利和水害都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因此,人们在长期的治水实践中对水的自然属性形成了深刻、系统的认识。只有遵循水的自然规律,才能实现人与水的和谐共处,正逐渐成为社会的共识。但是,人们对水的商品属性的认识远不如对其自然属性的认识,至少尚未形成共识。这是因为,在经济社会不太发达时期,水的供求矛盾不尖锐,人们总认为水由雨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日益突出,人们才开始正视水的商品属性。只有像遵循水的自然属性一样去遵循水的商品的价值规律,才能调节供求关系,提高用水效率,促进节约用水,减少排污,最终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此,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水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这些规定构成了把水利工程供水作为商品的法律基础。《水价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第四条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并明确了构成水价的四个部分的具体内容。《水价办法》通过上述规定从根本上把水利工程供水纳入了商品范畴。《水价办法》还在第六条中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后,“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在第十二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价格,可按照正常供水价格的2至3倍核定。”在第十五条规定,“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丰枯水价或季节水价浮动价格。”这一系列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形成机制,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更加符合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价值规律。  三、《水价办法》维护了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水利工程的建设资金主要靠国家拨款,投资主体比较单一,按当时的实际情况,《水费办法》使用“投资盈余”作为利润指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水利投资主体逐渐多元化,水价改革也在不断深化,沿用“投资盈余”这一指标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和水利改革发展的需要。对当前通行的资本金利润和净资产利润两个指标,考虑到目前水利工程供水单位未普遍实行资本金制度,《水价办法》中选择了按净资产利润计算利润。  为了进一步维护供水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水价办法》第九条规定,“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第二十一条规定,“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权收取水费。”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针对部分用水户不愿交付或恶意拖延交付水费的问题,第二十三条规定,“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交付水费。用水户不交付水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用水户是水利工程供水的消费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到保护。为此,《水价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第二十二条规定,“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供水经营者未按合同规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水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水是一种特殊商品,用水户的用水可能关系到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权益,因此,水市场是一种不完全竞争市场,水价只能是政府干涉下的不完全市场价格。为了增加水价制定与调整的透明度,保障用水户和利益相关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水价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实行价格听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第二十一条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为了保证让农民享受到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水价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对其他非农业用水价格,《水价办法》也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水价办法》第二十五条,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查处职责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水价办法》规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权限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关系到广大用水户和利益相关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可能会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我国地域辽阔,各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的承受能力、供水工程情况差异很大,因此不可能全国制定统一的水价,确定统一的调幅和调整时间。依据水法及有关法规,《水价办法》第五条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水价办法》还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价格管理权限,规定“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权限和申报审批程序,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五、《水价办法》注意了与相关政策法规的衔接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涉及到的现行政策法规较多。尤其是自1985年《水费办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水法、物价法、水利产业政策,2002年又修订了水法。近18年来,各地在水价改革方面也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总结了不少成功的经验。《水价办法》制定过程中,结合我国水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现状,认真吸收了改革经验,细致的解决了与相关政策法规的衔接问题。例如,1999年水利部组织制定的《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提出,“水利工程供水应推行两部制水价。两部制水价中,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工程固定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供水工程正常运行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的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定。”该细则印发后,一些地方开展了两部制水价的改革试验。《水价办法》考虑到两部制水价是基于水利工程供水特点提出的,实行两部制水价有利于用户在丰枯年度均衡负担水费,也有利于水管单位正常运营费用的均衡补偿。又考虑到两部制水价的复杂性,需逐步推行。因此,在第十三条中规定,“水利工程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将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具体实施范围和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同时根据目前推行的经验,对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核定的原则作了具体规定。再如,《水价办法》在附则中明确水利工程水费的使用和管理按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规定了排水水费的收取范围和计量原则,解决了与《水费办法》的衔接问题。  总之,《水价办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符合当前我国水价改革实际情况的一部较好的供水价格管理法规。但是,不能认为《水价办法》施行了,水利工程供水的所有水价问题就都可以解决了。例如,《水价办法》规定了农业用水价格按供水成本计价,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价格中利润水平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由于农业用水约占水利工程供水的75%左右,而其水价不计利润,因此水利工程水价的综合利润率平均为2%,远低于我国工业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但是考虑到当前我国的农业政策及农业的实际承受能力,目前只能采用这样的规定。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管理制度也必将逐渐完善和成熟。《水价办法》的施行,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学习贯彻,积极组织实施《水价办法》,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的改革,努力形成良性运行的水工程管理机制。

11,天津市滨海新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出具什么材料 搜

对于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除需提前30天通知外,还要注意办理如下手续:(一)及时结算工资、经济补偿金。(二)员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三)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四)工作、业务的交接。(五)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该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中客观的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需要给职工的手续:1. 劳动合同(如果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给职工一份的话);2. 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写明职工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岗位,在本公司工作年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及其时间);3. 社会保险凭证。职工持以上手续和身份证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失业保险期限结束或者重新参加工作止。补充:1.答复中的决定书是标准格式。2.社会保险凭证:《职工社会保险手册》,各地的名称会有不同。3.建议拨打当地的社会保障电话12333,人工服务会对你予以具体的帮助,并且符合天津的实际。

12,农村户口2016年交3险能在天津办理积分落户吗

可以。天津市积分落户(欧经理:182-0255-7707)就是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在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居所、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保,可以通过积分申请,办理天津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所在单位集中向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专门的积分窗口进行申请申报。然后要经过材料审核、打分、加总、排名等程序,再根据每年的额定总量,每年分两批确定入户名单。积分和入户人员的名单将在天津政务网和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布,申请人还可以查阅。现在在滨海智谛山购房,开发商有专业团队把分值做到录取的分数线,让您能够落户成功,最重要的开发商是国企一级开发商,安全可靠,100%落户!
可以的,现在天津实行积分落户,在天津购房加分,还包括年龄,学历,工作性质 ,一年以上的社保的分值, 由用人单位申请,按照积分的排名情况确定有没有落户的资格,汉沽紫润别苑可办理
必须要顺缴一年社保才有资格申报,而且是企业的五险,因为最后是拿着你的准迁证积分由天津的用人单位给你提交申请,自己是提交不了的
可以的!天津积分落户,【金经理 182=0252=4017】,根据您的,年龄,学历,社保,房产,等综合加分,有申报单位提出申请,个人不可以申请!140分为基础分值。推荐您在滨海智谛山项目购房,开发商全程协助办理积分落户,安全有保障!区域升值潜力无限,地铁线,B1,Z2,Z4线,轻轨9号线,津秦高铁,于家堡高铁站,可快速往来天津市区,秦皇岛,沧州,北京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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