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赵宏伟的任免信息

2015年10月,赵宏伟任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主任。

赵宏伟的任免信息

2,杜强的介绍

杜强,男,汉族,1962年7月出生,山东历城人,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07年3月任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

杜强的介绍

3,赵宏伟的人物履历

曾任中共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委员会委员、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2015年10月任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主任。

赵宏伟的人物履历

4,天津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廖国勋:十九届中央纪委委员,天津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马顺清: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天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曹小红:全国政协常委,致公党中央副主席,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天津市红十字会会长 [10] 孙文魁: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李树起: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康义: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金湘军: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董家禄: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王卫东: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孟庆松:市委委员,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兼) 副秘书长:徐军、王璟、刘德生、杨茂荣、张嘉华、王通海、朱峰、张剑、杨明远、李彩良、许颖悟、朱玉兵扩展资料天津市政府直属机构:天津市体育局天津市统计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天津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挂天津市金融工作局牌子。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挂天津市人民政府民防办公室牌子。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挂天津市营商环境办公室牌子。参考资料来源:天津政务网-政务公开-市政府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市人民政府

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经济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 任命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经过实践锻炼,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勇于改革,具有开拓精神和相应的专业知识、科学文化水平、领导管理能力及年富力强的优秀分子,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第三条 任免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人事工作纪律,按照选拔干部的程序,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过集体讨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第二章 任免权限第四条 下列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市长提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国务院备案: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各直属办公室主任,以及其他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各局副局长,各委员会副主任,各直属办公室副主任;  (二)各局、委、办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地质师;  (三)局级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四)局级高等院校和管理干部院校的院长、副院长、校长、副校长;  (五)局级科研单位的院长、副院长;  (六)其他相当上列职位的人员。第六条 下列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区长提名,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各直属办公室主任,各科科长。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局副局长,各委员会副主任,各直属办公室副主任,各科副科长;  (二)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区属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四)其他相当上列职位的人员。第八条 下列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县长提名,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各直属办公室主任,各科科长。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局副局长,各委员会副主任,各直属办公室副主任,各科副科长;  (二)县属公司经理、副经理;  (三)其他相当上列职位的人员。第十条 本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和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均须经各该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市属各局、委、办等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行政会议集体讨论。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任职、离职的时间,以各该级人民政府通过任免的时间为准。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分别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下达任免通知。属于任命的,分别由市长、区长、县长签发任命书。  市属各局、委、办、公司、高等院校等部门自行任免的工作人员,属于任命的,以该单位行政组织名义发任命通知,由局长、主任、经理、院(校)长签发任命书。第十四条 报请任命正职时,如该单位的前任正职尚未免职,必须先免后任,不得同时存在两名正职人员。第十五条 报请任命新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报请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该机构后,再办理报请任命手续。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撤销或合并,原经各该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其行政职务即行免除,由原提请单位报任命机关备案,不办理免职手续。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或死亡,其行政职务即行免除,由原提请单位报任命机关备案,不办理免职手续。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受降职、撤职处分,由原任命机关注销其原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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