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泉山的人物履历

1969.02—1974.02,海军南海舰队9100部队战士、班长;1974.02—1976.12,天津市二商局汽车队司机、市供销社转运站干部;1976.12—1982.11,天津市供销合作总社团委副书记、书记;1982.11—1984.11,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教育系政治教育专业学生;1984.11—1985.12,天津市供销合作总社团委书记、党办副主任;1985.12—1992.01,天津市日用杂品公司党委副书记、副经理、党委书记;1992.01—1994.07,天津市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其间:1992.09—1993.07,在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1994.07—1996.07,天津市人民政府集体经济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1993.09—1996.01,在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1996.07—1997.12,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正局级);1997.12—2004.07,天津市委商业工委副书记、市商业委员会主任;2004.07—2008.03,天津市委商务工委副书记、市商务委员会主任;2008.03—2008.05,天津市政府秘书长;2008.05—2008.08,天津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市级机关工委第一副书记(兼);2008.08—2011.01,天津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党组书记,市委市级机关工委第一副书记(兼); 2011.01—2016.01,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李泉山的人物履历

2,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为健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提高会议质量,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行使职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第三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按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程序的暂行规定》办理。第四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其他议案,应分别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和半个月之前,报送正式文件和有关资料,也可以同时提出代拟的决议、决定草案。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根据提出议案的具体情况,组织草拟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会议安排意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通知和准备审议的文件,应于会议召开的七天之前,发给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人事任免文件在会议开始后现场发给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第八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认真准备审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还可就某项议案组织视察。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得举行。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在会前向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请假。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市长(或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并邀请市政协负责人一人列席。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并负责答复委员的提问。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委员会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应列席。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先通过本次会议议程,然后按会议议程逐项进行。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程草案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临时动议。其中重大的临时动议需要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可经出席会议的人员表决决定。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先听取提出议案的部门或者委员作出报告或者说明。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安排充分的时间审议议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发言,应简明扼要,围绕议案的内容进行。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可以划分若干小组进行,也可以采取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或者其他议案完毕,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或者会议主持人委托的人员宣读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的最后文本,然后付诸表决。 地方性法规议案在本次会议未付诸表决的,可在下一次会议上继续审议。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议案、决议、决定,采取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决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按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并在《天津日报》上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签发后印制正式文件,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会刊》上公布。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情况写成会议纪要,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签发。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函转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应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报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若干规定

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规范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文件;  (三)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为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四)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文件。  前款第(一)、(四)项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备案,第(二)、(三)项规范性文件应当抄送备查。第三条 区、县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文件;  (三)乡、镇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文件。  前款第(一)、(三)项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备案,第(二)项规范性文件应当抄送备查。第四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区、县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工作机构,负责承办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备案或者抄送备查。报送备案应当附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说明以及有关文件的电子文本。报送备案的文件份数由接受备案的机关确定。  报送备案、抄送备查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接收、登记,并分送承办审查工作的有关机构。第六条 每年三月底前,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接受备案、抄送的机关备查。第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三)违背法定程序的;  (四)同一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五)其他不适当情形。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统一接收、登记,并分送承办审查工作的有关机构审查。  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区、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由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接收、登记,并分送承办审查工作的有关机构审查。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审查监督权的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工作机构接收、登记,经研究认为需要审查的,可以提出审查建议,分别报经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送承办审查工作的有关机构审查。第十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需要主动审查的,可以主动开展有关审查工作。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主动审查的有关工作时,可以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需要主动审查的,可以提出书面建议,报经秘书长同意,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审查工作。第十一条 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者承办审查工作的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需要主动审查的,可以提出书面建议,经主任会议同意,由有关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审查工作。第十二条 承办审查工作的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的有关部门说明有关情况;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与制定机关的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意见。  制定机关认为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说明理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

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的时候,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须重新任命。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天津海事法院院长的任免。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天津海事法院院长的提名,分别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以及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未批准任免以前,仍由原任检察长履行职责。  区、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区、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备案。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和各工作委员会委员。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的时候,已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除职务另有变动的以外,不再重新任命。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分别在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第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第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提名人的提请,分别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第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时候,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提请,批准撤换区、县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但是,市高级人民法院必须在区、县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区、县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时候才能提请。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死亡或者其所在机构撤销的,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单位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和撤销、撤换职务事项,提请单位须写出正式报告并说明理由。提请任命的,须附送简历材料。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领导人员的时候,须附送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5,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1986修正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一)审议、批准本市地方性法规;  (二)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讨论决定本市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六)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七)依法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八)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九)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和表彰事项;  (十)其他必须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其组成人员应出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人员,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两周举行一次。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期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审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交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办理或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指导、协调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厅各处室正副处长(主任)及处级巡视员的任免;  (五)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举行主任会议的时候,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三、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设政法、财政经济、城市建设、教科文卫等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其主要工作如下:  (一)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好准备工作;  (二)会同有关方面草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  (三)对有关方面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和议案提出初审意见;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任务,检查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决议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报告;  (五)联系市人大代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四、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的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办公厅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如下:  (一)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二)筹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以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的其他各种会议;  (三)起草市人大常委会综合性文件,编辑出版市人大常委会的各种刊物;  (四)联系市人大代表、督促、检查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处理、落实情况;  (五)处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六)办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七)承办全国和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  (八)承办接待外宾来访的事务工作;  (九)承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工作。

文章TAG: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长天津  天津市  人大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