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下列选项中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法是
来源:整理 编辑:天津生活 2022-11-27 08: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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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选项中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法是
解答如下: C。 分析: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19、20、33条。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买到假货或者是与商家宣传不符的商品可以获
直接到工商局投诉,提供有效证据,书面的或录音,原物件要保存好可以包括。工商部门负责管辖。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法院起诉。
3,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网购七
A 试题分析:法律具有规范和保障作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商家做出了更为明确的约束,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A正确;C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的义务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消费者也要履行法定义务,B,D错误。正确的答案为A
4,2014年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首次赋予
A 试题分析:题中材料“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首次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通过网购、电视等方式购买商品,除五类特殊商品外,可7天无理由退货”,由此可见,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将会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促使经营者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诚信经营。由此可见A项符合题意,可以入选;B、C、D三项在材料中并不能直接体现出来,故不能入选。因此,答案是A项。
5,请问我想知道根据消费者协议保护法他应该怎样赔偿我的相关费用
从你所述,除你更换手机外,往返路费也应承担。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额为消费者购买力商品价格的一倍。这个你可以参考各个地方的消费者保护条例,对这个问题有特别的规定,例如: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的其他规定。”
6,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
C 试题分析:①③选项观点与题意不符,题中没有涉及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我国,我国法律是广大人民的意志的体现,故排除①③。②④选项观点正确且符合题意,题中新消费者保护法尊重和保障了公民的隐私权,体现了国家要求企业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选C。c 试题分析:②④选项观点正确且符合题意,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尊重和保障了公民的隐私权,体现了国家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故入选。①③选项观点与题意不符,公民的基本权利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题中信息与选举权、被选举权无关,题中涉及到公民的权利,而没有涉及公民的义务,故排除。解答本题,可以运用排除法。
7,请问这件事触犯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哪几条要怎样获得赔偿
根据LZ说的情况,我认为更适应《合同法》中相关规定。 1、你提供的是绣品,让店方进行装裱,双方建立的是一种委托加工性质的合同。 2、店方违反双方约定,保管不善致绣品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你们可以要求的赔偿就是绣品未装裱前的价值,而且可以要求相应的精神赔偿【婚礼赠品丢失】。 4、具体赔偿数额你们需要双方协商【手工艺品的价值确实很难估算】。 依据法条: 《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你可向当地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投诉,可参考以下规定: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暇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第49条,“经济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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