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保监会处罚书,保险营销员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
来源:整理 编辑:天津生活 2023-04-19 10:11:25
1,保险营销员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
当地的保险协会,最后情节很很严重才可能上报保监会,一般不会的
2,中国保监会处罚标准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被判处其它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四)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五)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六)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八)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九)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十一)申请前1年内受到中国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十二)因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十三)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十四)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中国境外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十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为什么保监会的部分处罚决定书不公开
4,保监会令1号行政处罚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喊话“绝不容许保险公司被金融大鳄借道和藏身”两天后,因宝万之争被推到风口浪尖的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董事长兼前海人寿董事长姚振华,于2月24日收到被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的顶格罚单,成为首位被禁入保险业的险企董事长,亦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布以来首位受罚的险企高管。相关情况:今年1月,保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保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共有12项,而禁入保险业是最高一级的处罚。《财经》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今年下半年保监会财会部(偿付能力监管部)将联合保监会稽查局,对“偿二代”数据真实性开展大检查,其中市场反映问题较多的重点公司,以及投资和经营激进、增资频繁且金额较大的公司,将列为检查重点。据了解,保监会派驻前海人寿的检查组于春节前结束了相关检查。与前海人寿同天派驻了检查组的恒大人寿,亦将于近日出台相应的处罚措施。1.增资来源虚假去年12月,保监会检查组分别进驻前海人寿、恒大人寿,其中,进驻前海人寿的检查组由发展改革部牵头,进驻恒大人寿的工作组由资金运用监管部牵头。保监会2月24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书,即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措施。2.投资违法在资金运用方面,前海人寿在2015年和2016年的权益类投资超过30%的比例后投资了多支非蓝筹股。2015年7月8日,作为救市的临时举措,保监会发布《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符合“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投资蓝筹股票的余额不低于股票投资余额的60%”这两个要求的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上限由5%提至10%,投资权益类资产比例达到30%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不超过40%。此外,保监会的行政处罚书显示,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在某银行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据了解,结构性存款指由银行提供的与国际市场利率或汇率等挂钩的外币存款产品。结构性存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银行具有提前终止权,银行在约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决定终止协议。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客户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下银行保证支付本金的结构性存款,另一种是在客户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下银行不保证支付本金的结构性存款,其中,第二种结构性存款存在一定的变现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再投资风险。3.双罚追责根据保监会的双罚制即“罚人罚机构”。在处罚机构方面,前海人寿因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被罚款50万元,因违规运用保险资金被罚30万元。不过,保监会经复核后认为,前海人寿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处罚,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且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依法合规、积极稳妥推进前海人寿股权、公司治理等问题的后续处置工作。同时,将密切跟踪监测公司运营情况,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维持正常经营秩序,确保公司稳定运营。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这个你不需要找保险公司啊,谁撞你的找谁赔啊,至于他怎么向保险公司索赔那么是他的事情了啊,和你没有关系你只要抓牢这个责任人就好了,其他的你不用管的,他不赔,你就告他啊
6,车险 保监会处罚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春节大假结束后,中国保监会继续延续着“强监管”的作风,2月23日保监会在其官网上连续公布了10张罚单,涉及紫金财险、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平财险和太平洋财险5家公司。其中,三家险企的四川本地机构因存在报表数据虚假或违规返利遭到重罚,均被罚款并被责令暂停车险业务3个月。人保、平安、太平因编制虚假报表被责令停业3个月根据处罚决定书显示,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太平财险三家公司的四川分支机构在监管部门的检查过程中被发现问题遭到处罚。其中,人保财险四川分公司存在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以及通过手工调账的方式编制提交虚假报表这两项违法行为,保监会对该机构开出了罚款79万元,机构负责人撤销任职资格,同时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的处罚决定。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存在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违法行为,根据保监会公布的内容,该机构通过增加浮动成数分保增加摊回分保费用、调低历史的年度分出车险保单的评估保单赔付率、调高摊回分保费用等方式降低综合费用率,同时调高2016-2017车险保单的保单赔付率,调高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调高综合赔付率。这一行为违法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为此保监会对其做出了罚款70万元,机构负责人撤销任职资格,同时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的处罚。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存在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2017年1月-6月,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参加太平财险统一在某车险平台开展的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营销活动,并制定当地活动营销方案。在此期间,该机构在某车险平台销售商业车险,对应商业车险保费收入11097566元,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使用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共计3941147元。该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被处罚金40万元,机构负责人撤销任职资格,同时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紫金财险因电销欺骗投保人被罚20万除了上述三家机构外,保监会还对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平财险、太平洋财险及其部分地方分支机构开具了6张罚单。其中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和太平洋财险福建分公司均因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被处罚金50万元,机构负责人撤销任职资格,同时暂停车险业务3个月。紫金财险也在此次下发的处罚决定书名单里。根据保监会处罚决定书内容,紫金财险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2015年紫金财险在开展电话销售业务中,部分保单的承保录音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作虚假宣传,以限期促销等阶段性活动为由进行虚假宣传销售等。时任紫金财险电商渠道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尹建桥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上述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监会决定对紫金财险予以罚款1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尹建桥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影响:暂停业务期间投保人无法续保上述三家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停止的新业务,原有投保人的保险权益不会有任何,车险的查勘、定损、理赔等都不会有任何变化。不过,在平安投保车险的陈先生表示,保险公司并未通知其业务已暂停,而他的车险将在3月到期,刚好在平安被暂停业务的时间段内,他不得不换公司投保。数据显示,2017年,人保、平安以及太平三家公司车险市场,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三家公司同时暂停业务,对于当地市场格局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7,保监局的监管函是否属于保险行政处罚如何判断什么是保险行政处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限制业务范围; (五)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吊销业务许可证; (八)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九)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十)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十一)禁止进入保险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2019天安被保监会处罚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天安人寿连年巨亏再遭重罚转型遇梗引爆人事动荡正文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扫描到手机2015-08-1407:01:00来源:中国经济网手机看新闻保存到博客中国经济网编者按:2015年对天安人寿来说是极为不平坦的。继6月份高管离职风波后,天安人寿又遭重创。8月10日,保监会公布一则对天安人寿的处罚信息,列明查出该公司近两年5项违规行为:报送虚假备案材料、以虚假发票套取资金、违规投资高风险信托产品、投资信托产品相关公司股票走势新华保险37.16+0.922.54%的增信措施不符合监管规定、超比例投资。不仅如此,天安人寿成立15年未曾盈利,仅过去五年亏损已达15亿。近期大量骨干和中层干部的离职更使得公司的情况“雪上加霜”。5项违规遭保监会重罚60逾万元据《中国证券报》报道,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天安人寿存在编制和提交虚假资料行为。一是向保监会报送虚假备案材料。2013年8月和2014年1月,天安人寿先后向保监会报送《关于报送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申请材料的报告》和《申请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的报告》,报告均声称配备了相关专业投资人员。经查,其中多数人员从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薪资发放及考勤记录,实际也未在公司工作。二是以虚假发票套取资金。2013年12月、2014年4月相关会计凭证显示报销办公用品费、食品费,但实际所附发票记录的内容和事项虚假,交易事项未真实发生。时任天安人寿总经理郭自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另外,天安人寿还存在违规运用保险资金行为。例如,投资高风险信托产品、增信措施不合规、超比例投资。具体而言,2013年11月,天安人寿投资平安财富利锦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产品存在结构复杂、非受托人自主管理等情况。此外,天安人寿投资中海常州城建信托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没有信用增级措施;投资的三款信托计划投资金额或账面余额,均高于相关产品发行规模的20%。此次对天安人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保监会采取以现金处罚的形式对天安人寿及高管的违规违法行为处以总计62万元的罚单,其中牵扯到天安人寿董事长韩德、前任总经理郭自光以及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高建国。业绩连年亏损五年亏损15亿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天安人寿,原为恒康人寿,2000年即在上海成立,真正到2011年由原新华保险总裁孙兵带领包括郭自光等在内的原新华高管班底一齐加盟后,才开始新的发展期。但天安人寿始终面临与其他中小寿险公司同样的市场困境,仅有的5000余个人营销队伍,能够带来的高内含价值业务积累缓慢;创规模仍主要靠高成本却内含价值不高的银保趸交;团险与政府资源则难以与大型寿险公司匹敌。2014年的100亿收入中,原保险保费收入不足3成,投资业务收入超7成,且大都为一年期,综合退保率超过20%,且居高不下,公司亏损最高时曾达7个亿。另据澎湃新闻网报道,公开资料显示,天安人寿股东分别为领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佳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华秦土地复垦整理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腾然实业有限公司和大连桥都实业有限公司,5家公司分别持股20%。尽管已经走过15个年头,公司在2014年的亏损仍达2.5亿元,从近5年的趋势观察,2010年亏损1347万元,2011年亏损1.78亿元,2012年亏损3.8亿元,2013年亏损7.1亿元,可见短期内扭亏为盈似乎可能性不大。根据保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天安人寿保费总收入53.51亿元,同比下降近38%。人事地震目标与结果背道而驰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两年前,郭自光及其管理层团队向股东递交过一份改革方案,初衷有两个,一是“去大企业病”,尤其是后来从国资大企业保险公司跳槽加入天安的团队,一直不适应中小公司的市场竞争压力,效率低下;二是不愿再做股东的“现金奶牛”,寿险公司最核心的价值应该是围绕不同人群的“生老病死”提供风险保障,而不是依靠高现价产品做股东的融资工具,要求将年业务规模固定在100亿上下,争取改善业务结构和效益,争取五年盈利。郭自光去年底定的目标是:2015年,一方面通过由员工自主发起项目,将削减下的成本转化为产品优势;另一方面,保持现有100亿元的年保费收入规模的同时,进行结构调整,期缴比例要达到15%-17%。但现实情况是,2015上半年,天安人寿原保费收入29亿元,规模保费收入53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前者增长26%,后者下滑38%。然而从根本上,股东就不认可郭提出的寿险经营模式,股东规模需求的愿望仍较强烈,而在财务和投资上的控制几乎“寸步不让”。而另一方面,改革方案本身也有待完善。在没有取得股东方批准的情况下,从局部变革,成功率很低。从员工层面上讲,彻底打破原有业务渠道概念,几乎要求全员创业的改革计划,让员工的恐慌多于激情。从去年底真正启动郭自光一手推行的改革计划至今,已有不少部门员工骨干和中层干部离职。据内部人士统计,近期有包括IT部原负责人杜鹏飞,创新业务部原负责人王晓梅,银代部原负责人王晨,四川分公司原总经理崔志江等陆续离职。今年5月,郭自光也离开天安人寿,选择创业。6月,保监会通过崔勇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责任编辑:Newshoo)
9,保监协会如何处罚保险代理人教唆消费者放弃有效保险合同购买新
不会处罚。保监会不管这个。放弃老的买新的也是你个人同意才能办理啊。(同一家公司对业务员也没有好处)退保有损失你难道不知道?退保的时候工作人员也会告知你的。我们办理的时候会问客户,你考虑我们就办理了。不专业的代理人或许会考虑保险的功能不是全面的适合客户而让客户退保,当然这里也不乏道德缺失而为了一己之利让客户退保的代理人.一般情况下,保险代理人都会为客户审查保单,只要保单具有一定得保障功能都是不建议客户退保,保险买了再退无论是从金钱上还是保障上来说都是客户的损失.
10,保监会顶格处罚前海人寿的背后有什么深义
2月24日,在保监会主席项俊波那句“不容许保险被金融大鳄所借道和藏身,一旦挑战监管底线,坚决将其驱逐出保险行业”话音落地的第三天,保监会便祭出了中国保险业史上堪称最严厉的顶格处罚——身为前海人寿掌舵人的姚振华,董事长任职资格被撤销的同时,还被禁入保险业10年。公司及一众部门负责人均被罚、时任董事长被下逐客令,保监会昨日对前海人寿的重罚,无不体现出当下“严”字当头的保险监管主旋律,震慑作用不言而喻。业内权威专家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市场不要把个例跟保险资金正常的股权投资和资金运用联系到一起,认为股权投资会逐步受到限制。事实上,资本市场一直倡导培育机构投资者,保险机构资金量大、期限长,是资本市场非常成熟的投资者,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市场化方向不变。前海人寿被揭六宗罪去年12月,一条保监会派出专项检查组入驻前海人寿的消息不胫而走,激起了千层浪。检查组此次前去,是要摸底调查前海人寿的公司治理规范性、财务真实性、保险产品、业务和资金运用的合规性。时隔两个半月后,保监会作出回应,同时亮出了检查结果。保监会昨日在其官网公示了对前海人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狠揭前海人寿六宗罪。其中一项是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其余五项均是关于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第一宗罪: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前海人寿在就2015年11月增资活动提交的相关报告中,作出股东增资资金性质为自有资金等陈述。经查,相关增资资金情况与报告陈述不符。第二宗罪:权益类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非蓝筹股票。2015年和2016年,前海人寿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了多只非蓝筹股。上证报记者在翻阅相关政策后发现,根据彼时保监会出台的临时性救市政策,保险公司可以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将上限再放宽至40%,但前提是:超过30%后进一步增持的必须是蓝筹股。第三宗罪: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在某银行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第四宗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以间接投资股权方式,认购深圳某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等多只基金份额,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注册资本、管理资产等方面,未达到保监会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要求。第五宗罪: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资质情况。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向保监会提交的相关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材料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情况。第六宗罪:部分项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担保。前海人寿投资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项目、某度假酒店项目等项目,项目公司均向前海人寿股东进行了借款,但未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姚振华不服?监管有铁证!对于以上六宗罪,李明、游海、程靖刚、黄皓、李济伟、孙磊……这些前海人寿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均被指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因此,保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示,根据保险法相关条例,对前海人寿分别罚款50万元、30万元;对李明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游海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程靖刚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李济伟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黄皓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孙磊警告并罚款10万元。而作为前海人寿掌舵人的姚振华,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保监会给予其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见,姚振华起先对处罚不服,认为:向保监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只是属于“重大遗漏”,虽然他作为董事长对该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但非直接责任,该行为并非情节严重。于是,姚振华请求减轻处罚,且认为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并用属于重复处罚。同时,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也都向保监会提出,其主观上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故意,请求免予处罚。但保监会拿出了铁证: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事实确认书、公司报告、银行流水记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且保监会在复核后认为:前海人寿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处罚,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且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最终,保监会对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严”字当头是今年保险监管主旋律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快速发展,激进投资、集中举牌、一致行动人并购等跨行业跨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开始显现。对此,保监会及时健全和完善监管制度,对有关公司果断采取了暂停开展新业务、暂停申报新产品、暂停股票投资、约谈相关责任人等一系列监管措施,并对前海人寿等公司派出专项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严”字当头,可谓是今年保险监管的主旋律。对此,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是顶格处罚。“他说,保监会此前对违规的保险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有过多次处罚,但因为2016年前海人寿及其控股股东举牌万科的事件成为社会热点,所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也表示,前海人寿和一致行动人相对激进的举牌背后风险不容忽视,即高负债成本的万能险聚集资金,资产与负债错配的问题,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保监会强调“保监姓监”,所以以防风险作为第一要务,体现了监管“严”字当头。不过,王国军强调:“监管部门对前海人寿这次顶格处罚,并不代表保险资金今后就不能做股权投资了。因为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规定是分类监管,控制类、战略类、财务类,并没有完全禁止对上市公司举牌,但举牌今后会更加规范。险企先上报保监会,批准后再举牌,而且应该是上市公司和保险公司友好协商下的举牌。”朱俊生也表示,市场不要把个例跟保险资金正常的股权投资和资金运用联系,认为股权投资会逐步受到限制。事实上,资本市场也一直倡导培育机构投资者,保险机构资金量大、期限长,是资本市场非常成熟的投资者,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市场化方向不变。但是此次顶格处罚对行业的警示和威慑作用不言而喻。朱俊生的观点认为,除了保险资金运用和股权投资需要谨慎、合规外,保险机构也需要坚持对负债结构做很大的调整。“前海人寿被罚的背后,牵出来的是万能险异化。万能险这个本身兼具保障、理财功能的产品,却被部分险企异化为期限短、保障成本低的吸金利器,风险也随之而来。所以,建议险企要紧跟政策要求,在负债端积极调整,彰显出保险业保障的本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13号)当事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人寿)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临海路59号招商海运中心9楼909-918房法定代表人:姚振华当事人:姚振华身份证号:44052419700215XXXX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当事人:李明身份证号:12010319720130XXXX职务:时任前海人寿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当事人:游海身份证号:51010219701114XXXX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总监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香木林路当事人:程靖刚身份证号:41032419810916XXXX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望海路当事人:李济伟身份证号:34212919741115XXXX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当事人:黄皓身份证号:51340119820922XXXX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紫竹七路当事人:孙磊身份证号:21072419800426XXXX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安托山九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前海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前海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一、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前海人寿在就2015年11月增资活动提交的相关报告中,作出股东增资资金性质为自有资金等陈述。经查,相关增资资金情况与报告陈述不符。时任董事长姚振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二、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一是权益类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非蓝筹股票。2015年和2016年,前海人寿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了多支非蓝筹股。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黄皓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二是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在某银行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李济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三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以间接投资股权方式,认购深圳某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等多只基金份额,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注册资本、管理资产等方面,未达到我会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要求。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四是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资质情况。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向我会提交的相关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材料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情况。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五是部分项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担保。前海人寿投资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项目、某度假酒店项目等项目,项目公司均向前海人寿股东进行了借款,但未按照规定提供担保。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事实确认书、公司报告、银行流水记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提出了陈述申辩。前海人寿及姚振华提出向我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属于“重大遗漏”,姚振华对该行为负有领导责任,非直接责任,该行为并非情节严重,请求减轻处罚,且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并用属于重复处罚等申辩意见。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均提出,其主观上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故意,请求免予处罚。我会经复核认为:前海人寿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处罚,符合《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且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综上,我会对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一、前海人寿向我会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前海人寿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给予姚振华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二、前海人寿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前海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明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游海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程靖刚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李济伟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黄皓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孙磊警告并罚款10万元。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保监会2017年2月24日
11,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违规被罚
中国保监会广东省监管局于2012年05月16日对中国人寿广州市分公司开出总额为11万元的罚单,对其在账目下违规列出“维稳费用”和违规使用“银保公关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违规问题据介绍,广东省保监局在对中国人寿广州市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2011年以来,中国人寿广州市分公司在会计账目下存在列支不实“业务招待费”与违规给付银保销售人员“定额公关费用”等违法违规问题。官方态度广东省保监局经过调查后认为,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属虚假陈述。而“定额公关费用”用于内部活动的方法也不属实,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两项违规事实分别给予行政处罚1万元和10万元,并责令公司改正。银行回应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在陈述申辩时指出,公司账目下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是公司为了避免客户投诉升级到监管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而花销的业务招待费用,而2011年客户投诉并未对公司产生相应的危害性后果。“定额公关费用” 是公司根据城区两个经营单位的业务规模下拨一定额度的销售费用,该项费用主要是用于团队内部的活动方面,并不属于给予银行工作人员账外激励费用行为。
12,保监会一日开出10张罚单吗
10月31日,保监会针对“亮剑行动”中发现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违规行为,一口气开出10张处罚单,依法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处罚,共计罚款121万元,处罚个人11名,罚款49万元。据悉,自2015年以来,保监会连续三年开展了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亮剑行动”。通过坚持问题导向,采取专项检查与个案检查结合、投诉处理与违规处理联动的方式,针对消费者反映集中、社会舆论关注的保险公司、销售渠道和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坚持“快行动、严惩处、高透明”,督促公司切实落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促进保险行业提升服务水平,顺应人民群众对更好保险服务的需求。“亮剑行动”重拳打击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严查重处了一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处理的法人机构数量、追究的高管人员层级、处罚的罚款金额均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力度,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展示了监管利剑。开展“亮剑行动”以来,全国共派出925个检查组、2871人次,检查923家保险分支机构和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涉及法人主体42家。截至目前,共计处罚保险机构157家、罚款2540.7万元,处罚个人254名,罚款827.65万元。其中,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总公司,共罚款454万元,处罚个人25名(高级管理人员8人)、罚款176万元。目前,2017年查处工作仍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处罚结果近期将在保监会官网陆续公布。下一步,中国保监会还将持续披露有关典型案例,加强消费风险提示,帮助消费者提升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有这样的打击力度,真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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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保监会处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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