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划生育高级评审题,天津市内计划生育政策是从哪年开始实施的
来源:整理 编辑:天津生活 2022-12-13 07: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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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内计划生育政策是从哪年开始实施的
建议你查看《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那上面对二胎生育政策有明确规定。
2,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考试试题答案与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何年何月何日实施?答:2002年9月1日2、公民在计划生育中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什么?答: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3、国家现行生育政策是什么?答: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4、《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何年何月何日正式实施?答:2003年4月1日5、符合法律、法规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年龄为多少周岁?答:26周岁。
3,天津市2016年超生罚款标准 mpcbabycomcn我与2003年嫁入天津西
合理不合理,并非你我说了算,而是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说了算。
你可查阅《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对照那上面的条款(那就是你所说的罚款标准),结合自己的情况,你就会知道自己大概需要缴纳多少的社会抚养费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4,计划生育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有哪些要求
【副高职称申报条件】:本科毕业,任中级资格5年,一级或二级杂志上发文2篇;破格申报: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中专及相当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一级或二级以上的杂志发文3篇。【破格条件】(必须符合三项以上):(1)在国家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至少发表过论文3篇,且有较高水平和实用价值。(2)掌握本学科(医、药、护、技)先进医疗技术和诊治法,在本专业范围内,组织或主持解决过疑难病症的诊断治疗,理论上或解决实际问题方面,在同行中有相当知名度。(3)获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三等,地市(厅局)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前4位作者)。(4)获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模范护士,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者或近5年内获得省级青年岗位能手称号(不含协会、团体授予的称号)。(5)任主管护师5年以上,并且近3年内在县级以上医院护理部担任正、副主任,实际工作业绩突出。(6)大专学历(后学历)破格申报人员,从事专业工作须满20年,并取得大专学历后须满3年;中专及相当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以上;或在60年代及以前获得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医师证书及相当资格证件后,一直从事中医药工作,经验丰富、疗效显著、在群众中有一定信誉。
5,天津生育保险
天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产前检查费; (二)生育医疗费; (三)生育津贴;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目前天津的医保、生育等资料。尤其是第3份资料,对你有用。天津市医疗保险问题解答汇总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医保科)【WORD】|下载 天津市医疗工伤生育险保险待遇支付相关问题【PPT】|下载 另外,你可以查询一下天津的生育保险的文件。
6,请问计划生育的面试题目会有那些及答案
4.今年进行的第四次人口普查规定,准许计划外生育的子女登记户口。请问此规定对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有何影响?针对此影响你对今后计划生育工作有何建议? 答:肯定有影响,而且还是正面影响,因为: (1)计划生育是控制全国人口的一项措施,人口普查可搞清我国人口的底子; (2)可以正确评估我国多年开展的计划生育工作,如到底我国超生了多少人口; (3)可为今后制订新的计划生育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如超生过多的话,制订更严厉的控制措施和处罚条例;如超生不多,涉及我国人口结构,可等。 5.有人认为,既然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国策,也已有一套各级行政管理人员,那就应该建立一套各级计划生育医疗机构,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把计划生育的技术工作从现在的综合医院中分出来。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和建议。 答:同意,理由是: (1)现在把计划生育有关技术服务放在综合医院,未受到重视; (2)计划生育工作是基本国策,是长远大事,应该有专业队伍; (3)计划生育技术有特殊性和专业性; (4)促进计划生育理论、技术发展。 不同意,理由是: (1)计划生育工作是医药卫生人员的共同任务; (2)科学技术相互渗透,有利于计划生育技术发展; (3)减少机构重叠,为国家节约人力和开支; (4)国外尚无先例。
7,天津二胎生育条件是什么
天津二胎生育条件: 本市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的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 (含一方初婚,一方再婚)原有一个子女的;婚后5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是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6年的;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经怀孕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8,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育龄夫妻开展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五、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农村居民,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兑现。”八、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该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济和帮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九、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十、删除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9,天津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十六条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第37条第
http://www.tjbc.gov.cn/jsw/showart.asp?id=46&page=3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五) 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以下情况除外:(一)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二)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三)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以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征。居民年实际收入高于上述规定基数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根据前款规定的基数,结合违反本条例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对违反本条例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分别计算。不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本人生育子女数。居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税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提供有关收入情况。
10,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超计划生育和非婚生育。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同时采取经济的和行政的措施。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任期人口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五条 男女双方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第六条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但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非农业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区、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症,女方年满三十周岁,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台湾、港澳同胞在我市定居的; (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第八条 农业(含渔业)户籍公民,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和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同胞兄弟中一人没有生育能力,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第九条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符合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夫妻一方是农业户籍,另一方是非农业户籍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以女方户籍为准。第三章 优生和节育技术服务第十一条 公民结婚应当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生育应当接受优生指导。第十二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应当采取节育措施。第十三条 经指定的区、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禁止生育。第十四条 医院施行节育手术,必须具备施行手术条件,由合格的医务人员严格按照手术常规进行,确保接受手术者的安全。第十五条 公民接受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经批准允许再生一个子女的,免费施行输卵(输精)管再通手术。第十六条 公民接受节育手术后,经医院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假期;是农民的,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所在乡(镇)、村给予照顾。第十七条 施行节育手术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经区、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施行手术的医疗单位给予治疗或者负责予以转院治疗。经施行手术的医疗单位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由所在单位照发工资。无工作单位并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补助,或者根据其身体情况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经区、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节育手术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第四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第十八条 凡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公民,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居(村)民委员会的,其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经常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十九条 外地来我市从业的流动育龄妇女,必须持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到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公安部门登记暂住户口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方可发给营业执照或者接纳其从业。
11,天津市申报生育津贴流程及所需材料
天津市生育津贴申报流程:一、网上申报:第一步:参保单位通过登录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 "生育津贴申报"栏目,进行生育津贴网上申报。第二步:申报成功后下载打印纸质《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申报信息核对表》(以下简称《核对表》),经参保单位与职工本人确认无误后,印鉴齐全,存档备查,完成网上申报。二、现场申报:第一步:参保单位因参保人异地就医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网上申报时,可到参保所属分中心进行现场申报,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报受理交接单》(津社保生支字5号)并提供相关材料。第二步:分中心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后,完成申报受理。天津市生育津贴申报所需材料: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3、诊断证明(门诊)或出院记录(住院)复印件(加盖定点医院病案室章);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奖励证》(2016年1月1日前生育,申请增加晚育独生津贴时提供);5、异地生育凭证(加盖本市现居住地或其用人单位所属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公章);6、特殊情况下申报的其他要件。扩展资料:根据天津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截至参保人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参保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的,可在缴费满6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参保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含),进行生育津贴申报。参保单位可通过登录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生育津贴申报”栏目进行生育津贴申报,参保单位因参保职工异地就医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网上申报时,可到参保地所属区社保分中心进行现场申报。天津市生育医疗费用申报流程:第一步:城镇职工因异地就医或特殊原因垫付的生育医疗费,可自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发生或生育(含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含)申报给所属单位,单位负责归集票据和材料、粘贴票据、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受理交接单》(津社保生支字3号)和《天津市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核对数据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二步:由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报;城乡居民以家庭和行政村组织参保的,由乡镇(街)劳服中心负责向所属分中心申报结算;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由市或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参保学校负责向所属分中心申报。(备注:申报异地急诊住院费用时需提供异地急诊诊断证明;申报多项医疗费用时相同申报材料无需重复提供。)天津市生育医疗费用申报所需材料: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2、医疗费票据、费用明细、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记录(住院)复印件(加盖定点医院病案室章);3、异地急诊就医证明材料。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政务网-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申报生育津贴申报需要的材料: 1、《婴儿医学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2、出院记录(小结)(生育保险章和病案室章) 3、手术记录(剖宫产,生育保险章和病案室专用章) 4、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章) 5、晚育(24周岁登记结婚)独生的,提供《独生子女证》(婴儿的)原件、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二代两面复印) 7、社保卡(两面复印,没有社保卡的要医保证) 其中手术记录(剖宫产)和出院小结要到医院的病案室索要(只给复印件),加盖病案室章。医生是不会提醒你的所以要提前做好功课,出院的时候一次性把材料拿齐。 ※以上材料为红桥区、南开区为依据,其他区可能在此基础上还有所增加或减少。 生育津贴是要等到你规定的产假就是按照上表核定的日期,结束后交到本人单位的。交早了也是得压着,因为你没到期的话,社险是不收的,所以大家有时会感觉生育津贴核报比较慢。 流程为:医院→单位→社险→单位→个人 生育津贴的支付问题: 如果在产假期间,企业不给发放工资,生育津贴就是全部给个人;企业正常按月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如果比工资高,高出部分,公司就得补差价给职工;如生育津比工资低的话,那么生育津贴企业全部扣除。现在一般情况都是企业不给工资的,所以这个钱都是给个人的。 这个钱是社险核报后,打入公司账户的,然后个人再去企业领钱的,不是打进个人的医保账户的。 参考资料为:http://www.cnrencai.com/shebao/shengyu/151442.html、所需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男女双方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6、外埠职工须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及《北京市外地为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北京市生育登记表》一式两份;注: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时间:每月5-25日(婴儿出生后的次次月办理)(三)经办流程:参保单位持以上材料每月5-25日报社保经办大厅二层支付部,当月最后一次申报生育津贴时,还需上报《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一式两份)。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生育登记表》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的盖章。 (1)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生育登记表》。(2)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生育登记表》(一式两份),携带男职工的《结婚证》及其复印件和相关材料报四险支付岗进行人员登记。注:表中单位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和填报日期必须填写完整,如有涂改,请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一、生育津贴申报流程1、女性怀孕后,由用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2、工作人员受理审核通过后,签发医疗证明3、女性生育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待遇结算4、工作人员受理后,将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二、网上申报生育津贴1、参保单位通过登录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进行生育津贴网上申报2、申报成功后下载打印纸质《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申报信息核对表》,经参保单位与职工本人确认无误后,印鉴齐全,存档备查,完成网上申报扩展资料:一、生育津贴申报材料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3、诊断证明(门诊)或出院记录(住院)复印件(加盖定点医院病案室章)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奖励证》(2016年1月1日前生育,申请增加晚育独生津贴时提供)5、异地生育凭证(加盖本市现居住地或其用人单位所属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公章)6、特殊情况下申报的其他要件二、增加生育津贴条件1、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3、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4、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生育津贴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生育保险报销
12,天津市生育津贴怎么办理
生育津贴的办理流程:申领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以及报销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1、应于分娩后3个月内,由单位经办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相关资料于每月1-15日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领手续。2、医保局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将享受的补贴(津贴)一次性拨付到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划入个人银行卡内),再由单位发放给参保人员。天津如何办理生育保险与生育津贴?丫丫网iyaya.com版权所有,转载请说明出处收藏 天津市生育保险金办理手续如下:办理登记的手续:一、妊娠登记1、登记时限要求:应于怀孕后10周内,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诊断证明》,于诊断后10日内,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后2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2、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⑴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⑵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⑶妊娠化验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⑷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而在本市就业且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男方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市《生育服务证》发放条件,发放本市的《生育服务证》;女方或夫妻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而女方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所提供的外省市《生育服务证》需经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作为出生统计的依据;在妊娠登记时限内发生自然流产,尚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计生办出具《生育保险婚育证明》,该证明可替代《生育服务证》。准予进行妊娠登记。⑸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住院登记1、登记时限要求: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应于住院当天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未及时办理的,应在三日内补办;其他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的,应在三日内到所属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长期派驻异地的参保职工携带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1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2、生育或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住院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⑴《医疗保险证》原件;⑵《住院证》原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⑶流产(或引产)住院术前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⑷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⑸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报生育待遇手续:一、准备材料:(一)产前检查费: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二)门诊医疗费票据: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4、门诊计划生育术后证明(生育保险章、诊断证明章);5、处方底联(按项目审核时提供);6、检查报告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7、门诊病历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三)住院医疗费票据:1、住院医疗费“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2、住院费用清单;3、生育住院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术后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部门专用章)。(四)生育津贴申报材料:1、《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3、手术证明(注明手术名称);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五)其他材料:证明、申请、情况说明等。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二、生育保险票据单证粘贴办法:1、一组票据的粘贴:(1)以每张门诊收据为单位,相应有效票据为一组;(2)门诊收据在上,机打明细在下,纵向以左对齐为准粘贴成一组票据。(3)报告单复印件或处方底联以门诊收据长度、宽度为准折叠;2、每次就诊的挂号费收据以右齐、上齐方式粘贴于当日第一组票据上。3、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自右而左(间隔0.5-1cm),先内后外,鱼鳞式将每一组票据粘贴于《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以下简称《粘贴单》)票据粘贴线上。4、对全部挂号费收据和门诊收据按1、2、3-n的顺序编号,标注于收据的右下角。5、手术证明或诊断证明及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粘贴于票据粘贴线左侧或最后一组票据后并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6、费用清单需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7、核实无误后填写《粘贴单》各项内容。申报生育津贴准备好所需材料后,在产假结束后提交给公司,由用人单位的人事部代为报销。所需材料如下:1、医院的诊断证明,需要盖诊断证明专用章2、产前检查费用明细清单及挂号单红联,都要有生育险专用章3、一孩生育服务证复印件4、孩子的出生证复印件5、独生子女证复印件6、医保证复印件7、身份证复印件8、出院小结,也要加盖生育险专用章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一、生育保险享受对象: 1、女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 2、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且配偶必须为农业户口或领取失业金人员。 注:配偶为非业户口者还必须以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方可享受生育报销。 二、报销生育费需提交材料: 1、填写2、结婚证 3、独生子女证 4、出院记录 5、用药清单 6、所有发票 申报生育待遇手续: 一、准备材料: (一)产前检查费: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二)门诊医疗费票据: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4、门诊计划生育术后证明(生育保险章、诊断证明章); 5、处方底联(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6、检查报告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7、门诊病历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三)住院医疗费票据: 1、住院医疗费"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2、住院费用清单; 3、生育住院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术后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部门专用章)。 (四)生育津贴申报材料: 1、《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3、手术证明(注明手术名称);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证明、申请、情况说明等。 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二、生育保险票据单证粘贴办法: 1、一组票据的粘贴: (1)以每张门诊收据为单位,相应有效票据为一组; (2)门诊收据在上,机打明细在下,纵向以左对齐为准粘贴成一组票据。 (3)报告单复印件或处方底联以门诊收据长度、宽度为准折叠; 2、每次就诊的挂号费收据以右齐、上齐方式粘贴于当日第一组票据上。 3、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自右而左(间隔0.5-1cm),先内后外,鱼鳞式将每一组票据粘贴于《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以下简称《粘贴单》)票据粘贴线上。 4、对全部挂号费收据和门诊收据按1、2、3-n的顺序编号,标注于收据的右下角。 5、手术证明或诊断证明及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粘贴于票据粘贴线左侧或最后一组票据后并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 6、费用清单需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 7、核实无误后填写《粘贴单》各项内容。 申报生育津贴准备好所需材料后,在产假结束后提交给公司,由用人单位的人事部代为报销。所需材料如下: 1、医院的诊断证明,需要盖诊断证明专用章 2、产前检查费用明细清单及挂号单红联,都要有生育险专用章 3、一孩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4、孩子的出生证复印件 5、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6、医保证复印件 7、身份证复印件 8、出院小结,也要加盖生育险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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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计划生育高级评审题天津 天津市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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