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污水处理站址附近江河防洪标准是什么

污水处理站址附近江河防洪标准是指该江河该断面以哪一个设计重现期水位或多少年一遇的洪水位作为防洪水位。这个数据是确定江河附近污水处理厂防洪标准的依据
该江河该断面的洪水位作,具体你可以去四川华清环境工程的网站上去了解下。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请问污水处理站址附近江河防洪标准是什么

2,防洪防汛标准

法律分析:防洪标准是指各种防洪保护对象或工程本身要求达到的防御洪水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防洪防汛标准

3,防洪标准gb50201 2014是最新的吗

您好,是最新版本。标准编号:GB 50201-2014 标准名称:防洪标准 英文名称: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标准简介:本标准适用于防洪保护区、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电力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您可以参考该标准gb50201-2014的免费下载地址:http://www.yang6.com/down/gbt/22563.shtml
gb50201-94防洪标准,已废止,现行gb50201-2014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gb50201 2014是最新的吗

4,防汛响应的标准和要求

法律分析:国家防汛应急响应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全国防汛工作的应急响应机制。国家防汛应急响应级别共为四级,其中级为最高级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一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后,经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5,天津防暑降温标准

从2009年1月1日起,本市再次提高了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由去年的每月67元提高到每月78元,每月涨11元。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4个月。
从2008年1月1日起,天津市实施企业职工的中、夜班津贴、防暑降温费待遇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联动机制,本市提高了企业职工中、夜班津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以2008年为例,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信息,2007年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每月2225元标准计算,中班津贴每人每日不低于5.3元,夜班津贴每人每日不低于10.6元,防暑降温费(月标准)67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说,从今年1月1日起,天津执行的中、夜班津贴新标准是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支付中、夜班津贴不得低于这个标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适当提高职工中、夜班津贴标准。过去,天津市企业中、夜班津贴标准是根据原来规定确定的,中班津贴每人每日1元,夜班津贴每人每日2元。这个标准自1992年实行,至今已有16年未作调整。以前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5元。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4个月。这次也随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实施联动,提高了劳动者的相关福利待遇。

6,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管理,发挥蓄滞洪区的功能,减少分滞洪水淹没损失,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蓄滞洪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贮存和调蓄洪水的青甸洼、盛庄洼、黄庄洼、大黄堡洼、永定河泛区、三角淀、七里海、东淀、文字洼,贾口洼、团泊洼、大港行洪道、淀北等十三处低洼地区。  前款规定的蓄滞洪区的运用、安全、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蓄滞洪区的蓄滞洪运用,按照国家防汛指挥机关批准的分滞洪方案实施。分滞洪命令,由市防汛指挥机关发布。  分滞洪命令一经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第四条 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管理,实行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市和区、县的计划、城建、规划、土地、农业、乡镇企业、计划生育、公安、交通、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实施管理。第五条 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的变更,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蓄滞洪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与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相协调。  制定蓄滞洪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征询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蓄滞洪区的建设与发展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第八条 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在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禁止修建阻碍行洪的各类建筑物。第九条 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永久性建筑物,应当避开洪水流路,选择较高地形,采取平顶、能避洪救人的结构形式。  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蓄滞洪区内现有的建筑物未达到防洪标准的,应当进行加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十条 蓄滞洪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或者储存有毒、易爆等严重污染品和危险品的建设项目,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蓄滞洪区内现有的生产或者储存有毒、易爆等严重污染品和危险品的设施,必须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迁出蓄滞洪区或者转产经营,迁出前必须自行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本条例施行前已获批准建设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建设的项目,在建未竣工的,应当停止建设;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蓄滞洪区内人口的增长,限制向蓄滞洪区内安置移民。第十二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编制蓄滞洪区居民安全转移预案。  安全楼和其他永久性建筑物上应当标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线。第十三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避洪撤离的需要,结合城乡建设,有计划地修建公路,指定居民撤离线路,落实居民临时安置地点。第十四条 蓄滞洪区应当设置有线通讯和专用无线通讯两套通讯系统。有线通讯建设要纳入城乡电信网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实施;防汛专用无线通讯建设,由各级防汛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报警设施可以根据当地条件和群众习惯设置,并将报警方式公布于众,确保报警及时有效。  防汛通讯必须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第十五条 禁止损毁蓄滞洪区内的套堤、导流堤。蓄滞洪区内原有的高地、旧堤,未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毁。*注:本条中关于“拆毁蓄滞洪区原有的高地、旧堤须经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停止执行。第十六条 蓄滞洪区围堤的管理范围是从围堤内、外坡脚各向外延伸三十米;保护范围是从管理范围外沿各向外延伸三十米。  围堤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砂、取土、弃置砂石、爆破、打井、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建房、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  围堤保护范围内禁止采砂、取土、爆破、打井、钻探、挖筑鱼塘。

7,天津取暖费补贴标准是什么

采暖季单位应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的标准为335元。领取冬季取暖补贴需要工作满一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另外,冬季取暖补助中还有另一项待遇即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每人185元,职工由所在单位发放,退休人员随同11月份资金一并发放。取暖费是在一些北方地区独特的福利性补贴费用,当地的公司单位为了让自己的职工在冬季更暖和,给他们发放补贴,天津市的采暖季是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天津取暖费补贴标准是采暖季单位应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的标准为335元。领取冬季取暖补贴需要工作满一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另外,冬季取暖补助中还有另一项待遇即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每人185元,职工由所在单位发放,退休人员随同11月份资金一并发放。1、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标准发放,对低于参保退休人员取暖费标准的按3161元标准执行。2、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照2014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2411元确定,2010年以来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3161元。3、对按照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一次性(趸)缴费后直接按月领取待遇人员(含按宁政发〔2014〕49号文件参保人员),按本条上述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205元和2014年度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229元合计确定,2010年以来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2184元。

8,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  河道内的航道,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第三条 本市对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水利部门是本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河道管理工作,并负责管理行洪河道和城市供水河道(以下称市管河道)。  区、县水利部门是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市管河道以外的河道(以下称区县管河道)。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六条 市和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河道管理单位、河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加强河道管理,执行防洪调度命令和供水计划,维护河道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七条 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第九条 对维护河道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和水系综合治理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涉及航道的,应当征求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土地变更的,应当征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筹集。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等工程,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取水口、排污口、缆线等建筑物和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按照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并与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保障防洪安全的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原审查同意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河道功能正常发挥和防洪安全的项目。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影响提防安全、河道行洪、排灌功能正常发挥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停止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报告、质检报告、竣工图报送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进行清理。  建设单位因施工造成河道堤防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赔偿;未按照责任书要求清理施工现场的,应当交纳清理费用。第十四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高程必须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渡槽、线路的净空高度,以及穿越河道的管道和在两堤之间埋设管道的深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第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闸涵、泵站和埋设的管理、缆线等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服从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不符合堤防安全要求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施管理单位限期改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第十六条 利用堤顶或者戗台修建公路、铁路的,必须报经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利用堤项、戗台修建的公路、铁路,应当服从堤防安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路、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七条 城市、村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例施行前占用河道堤防的建筑物,应当逐步迁出。

9,防汛防暑降温防寒防冻标准法规有哪些

1、公司应当根据《高温作业分级》等有关标准对高温作业进行管理,对从事高温操作人员进行身体检查,体检不合格的人员应当调离高温岗位。  2、落实防暑降温资金,对处于高温作业的生产场所应当合理设计工艺过程,改进生产设备和操作方法,采用必要的隔热材料达到隔热降温要求,并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来降低生产作业环境的温度,让操作人员远离热源。  3、高温季节前及时对排风机、送风机、通风管、风扇、鼓风机、气楼、气窗、档风板及隔热设备等进行检测、整修,指定人员对降温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其安全投入使用。  4、高温露天作业、高温操作车间应当视气温变化避开中午高温强热辐射对作业人员的伤害,采取分班轮换作业、工间休息以及做“两头”歇“中间”等办法。并严格控制加班,妥善安排从业人员临时休息。  5、为从业人员供给足够的防暑降温保健食品,高温岗位、特殊工种等作业人员应当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和补充营养,并落实质量和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防暑降温饮料、食品现场供应,安全饮用。  6、按不同作业的工种,发放必需的耐热、导热、防辐射热和透气的工作服,供给必要的防护用具。  7、公司应当在寒冷季节前,做好防寒保暖准备工作,确保供暖、供气正常,做好防冻、防寒、防滑准备工作。  8、机械设备、蒸汽管道、供水管道、机动车辆等做好防冻保温措施,避免冻裂故障和伤人。  9、严格电加热、火炉、电炉、煤油炉、燃气炉等取暖设备、设施的管理,做好排气除烟措施,防止人员中毒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如果是退休留用人员应该有

10,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201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和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的整治、保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第三条 本市对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河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行洪河道、城市供排水河道和有关水库(以下统称市管河道)的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管河道以外河道的管理。  环保、市容、渔业、旅游、航道、国土资源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河道的修建、维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河道的确定和分级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维护河道水环境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都有劝阻、制止和举报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河道水环境行为的权利。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八条 河道专业规划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城乡规划。  其他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九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通航、供水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满足河道基本功能的要求,实施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以实现河道通畅、水清岸绿的目标。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考虑生态的完整性,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  河道整治与建设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和河道实际状况,制定河道整治与建设的年度计划;对影响防洪安全、水质和环境景观的河道应当列入当年年度计划,安排整治。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航道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和供水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等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因整治河道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清淤等河道整治的弃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和处置,主要用于河道整治与建设,免交相关费用。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设定管理范围,并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地质条件等实际情况设定保护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为岸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护岸、护堤地及河道入海口。  河道保护范围是与河道管理范围相连的堤防安全保护区。第十四条 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水库以外其他河道管理范围的护堤地,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海河、永定新河、独流减河、子牙新河、潮白新河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三十米;  (二)州河、泃河(含引泃入潮)、还乡河(含故道和分洪道)、蓟运河、青龙湾减河(含引青入潮)、永定河、北运河、金钟河、子牙河、南运河(独流减河以上)、大清河、中亭河(左堤)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二十五米;  (三)北京排污河、马厂减河(独流减河以上)、新开河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二十米;  (四)市管河道以外的河道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  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内的行洪河道不宜设护堤地的,在河道两侧各设不小于十五米宽的防汛抢险通道,视为护堤地。外环河以公路侧、对岸外侧以上河口外缘为准向外延伸十五米,视为护堤地。

11,防汛抗旱物资管理制度

XX街道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一、严格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讲究实效,定额储备”的原则,对防汛物资进行管理。二、了解防汛物资性能,注意防汛物资的日常化维护和保养,保证防汛物资完好无损。三、掌握消防知识,注意防火、防盗,确保防汛物资安全管理。四、防汛物资存放应分区分类、整齐划一、合理堆放,确保调用方便。五、建立防汛物资盘点制度,每月定期对防汛物资进行盘点,做到心中有数。六、规范防汛物资出入登记手续,健全防汛物资台帐和管理档案,做到“实物、台账”相符。七、防汛储备物资属政府专项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领导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XX街道防汛防旱指挥部XXXX年XX月
主要包含两大类:防汛抢险工具与设备和防汛设备物资。 防汛抢险常用工具有榔头、锤、斧、手锯(鸡尾锯)、电工钳(或断线钳)、铣、铁锹、铁锚以及气压植桩机、救生抛投器、救生圈、救生衣、防汛照明灯具等新一代防汛抢险工具。 专用抢险机具  抛石机 植桩机 ⑵木桩植桩机(气动植桩机) 运输设备 拖拉机 翻斗车 汽车 驳船 机械设备  推土机 铲运机 挖掘机 装载机 压实机械 照明设备  应急手持电灯 柴油发电机组 汽油发电机 通信系统  海事卫星系统 救生设备 非充气式救生衣 充气式救生衣 溺水自动救生器 水上安全带 玻璃钢救生艇 砂石料  砂 石子 块石 料石 土工合成材料  土工织物 土工膜 土工复合材料 土工特种材料 主要制成土工格栅、土工带、土工网、土工石笼、土工管、土工模袋、三维网垫、eps、土工格室等,它多用于土体加筋与加固。如软土地基加固,在稳定的地基上兴建陡坡、挡土结构物,抢护堤防坍塌等。 ?

12,防洪堤的管理规定是怎样的呢

第二章 堤坝和护堤区管理    第五条  堤坝及其配套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侵占。不准在堤坝挖土、开沟、埋管、撬石、立杆、破堤开路;不准放牧、铲草、植树、种植作物、堆放物资、倾倒垃圾;严禁移动和破坏护栏、防洪涵闸、排涝泵站、启闭设备、水位标尺和标志等配套设施和设备;凡设路障的堤段,除护堤抢险外,禁止车辆通行。确因工程的特殊需要通行车辆及临时堆放物资者,须向市防洪堤管理处申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江北堤西乡塘以西、江南堤富德以西的堤段,堤内三十米;其余堤段,堤内六米;全堤线堤外至河岸,均为护堤区。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护堤区建房、打井、挖塘、取土、爆破、建筑地下工程、堆放垃圾杂物以及进行其他有碍堤坝安全和防汛抢险的活动;不得排放妨碍行洪的废渣废物。   护堤区内,建堤前原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池塘、菜地可暂时继续使用,待拆迁安置条件具备时再行处理。建堤后,自1982年9月10日颁布《南宁市防洪堤管理暂行办法》起,一切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均属违章建筑,限期拆除,新挖池塘限期填平,并追究违章的有关责任。 第三章 河岸、河床管理    第七条  堤线所经的河岸、河床,为防洪堤坝的基础,必须保持稳定。    第八条  凡在有堤防的河段挖捞沙石,必须报经防洪堤管理处批准,在指定的地点挖采。    第九条  防讯期间,堤下原有的防空洞口和下水道出水口,所属单位必须负责本防空洞口和下水道口的防洪抢险工作,以确保堤坝的安全。
没有单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公司企业个人(除了防汛指挥部门)不得占用防洪堤.

文章TAG:天津市防汛管理标准天津  天津市  防汛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