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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住房公积金

只要缴纳公积金间断,就会重新计算公积金的连续缴费年限,会影响间断之后发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但是不影响已办理完贷款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所以,如果打算一年内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话,最好不要间断。如果公积金贷款已经办理完毕的话,间断就没有关系,可以照常支取。

天津住房公积金

2,天津市的住房公积金是怎么回事

是用来贷款或房屋装修的资金,也可累计到退休后一次性取出,公积金是无公有房和集体房而给予的住房补助和买房资源!
住房公积金是用于住房的:即,如果你买房子了,可以用这里的钱,不做其他之用.如果你选择公积金贷款,相当于还的钱比你普通贷款还的钱少些.因为它与其他贷款的区别是:利息低.

天津市的住房公积金是怎么回事

3,天津住房公积金查询

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或是住房管理中心处柜台查询。。。
查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方法:1.本人持公积金卡、身份证到就近管理部查询;2.除本人持公积金卡、身份证外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查询:①拨打12329查询;②网上查询;③手机客户端查询(需使用智能手机下载相应的android或iphone版本的app,登录时可沿用网站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或新注册用户名密码进行登录查询)。

天津住房公积金查询

4,如何领取天津住房公积金

你好,那个电话是这样的,别寄希望电话了。自己再跑趟吧,拿身份证和支取单再去南海路农行,进门先拿号(自动发号机)。去问当初给你办支取的人钱下来没,要是下来了进门拿的号就用了,排队等着拿钱吧(银行柜台应该给你个农行折子,里面有你的公积金)。要是钱没下来就再问问差啥手续吧。祝你顺利!我跑了4趟呢。
要买房才能提! 1.盖有房交局备案章的合同原件一份 2.银行的借款合同原件一份 3.首付款的发票一份 4.单位所开具的提取公积金的相关材料(这个要说一下,你们财务应该有相应的固定表格) 5.身份证 6.结婚证 辞职后可以办理公积金转出手续,人保也是一样的,到时候去新单位上班后,可以接着交纳!

5,谁能详细解说一下天津的住房公积金政策

  1、申请贷款前职工须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通知》规定,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在申请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贷款前未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但符合下列两种情形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在职工申请贷款时已按计划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职工由于工作单位变动,因办理转移手续造成3个月以内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已补缴并恢复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2、调整非天津市常住户口职工贷款的担保方式。《通知》规定,非天津市常住户口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采用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  3、调整二手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担保方式。《通知》规定,购买私产住房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并且采用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  4、放宽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贷款还款方式。《通知》取消了“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必须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自2月1日起,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均可自愿选择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为做好政策调整前已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的衔接工作,凡2007年2月1日(含2007年2月1日)以后贷款银行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审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2007年2月1日前已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审同意尚未发放的贷款,仍可按原政策办理。如职工提出调整申请的,贷款银行可终止职工原贷款申请,按调整后贷款政策重新受理职工申请,2月1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不再进行调整。  其实你不用那么麻烦,干脆去问你们单位的HR最直接

6,天津公积金使用说明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七)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八)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本条第一款(一)、(五)、(六)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均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除外。
在天津当地足额缴纳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购买商品房和二手房都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2011天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受理申请当天完成公积金中心当天对《贷款申请表》进行初审,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申请的确认。贷款初审当天完成4个工作日完成借款人于1个工作日内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委托提取协议书》等贷款资料上签字;贷款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委托提取协议书》等贷款资料上签章。签订合同保证担保6个工作日完成保证担保的,由担保公司办理担保及反担保手续;抵押担保的,由贷款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质押担保的,由贷款银行办理质押手续。办理担保抵押担保6个工作日完成质押担保1个工作日完成1个工作日完成贷款银行将贷款资料报送到公积金中心审批。贷款报批1个工作日完成公积金中心对贷款资料进行复审,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决定。贷款复审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拨到贷款银行。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拨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或借款人账户。

7,天津公积金如何提取

天津公积金离职提取需要员工在离职后住房公积基金封存满半年以上才可以提取,或以偿还房贷等名义提供相关资料来进行提取。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进行提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扩展资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参考资料来源:天津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公积金所需要的身份资料参考资料来源:天津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本公司专业提取天津各区公积金(建行 农行)先办理后收费,流程最简介,用时最快,正规途径提取1、完全符合政策手续。专业安全第一,不影响后续缴费与使用。2、绿色通道快捷,依据公积金不同状态解读政策规定 ,设计最优方案。3、对您日后再次公积金购房没有任何影响,承诺不成功不收费。4、可提供抵押贷款等其他融资方案,多方位解决问题。联系人吴经理15522042426
天津公积金的提取办法如下:1、柜台提取柜台提取是指职工持规定资料到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当时进行相关业务审核,审核通过的当日完成资金提取。审核发现业务需核实处理的,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通知职工。职工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实时间为15个工作日。2、委托提取委托提取是指职工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相关协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业务承办银行按照协议内容自动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协议指定账户。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房租可办理委托提取业务。职工采取柜台提取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除特别规定外,提取资金按以下方式支付:1、职工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提取资金划入职工联名卡储蓄账户。2、 职工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按规定持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办理提取业务的,职工应同时提供其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信息,提取资金划入该账户。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提取同时是否注销账户分为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全市缴存职工可到任一管理部办理。柜台提取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办理。 (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代办人身份证明1. 代办人身份证;2.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和全部继承人均应本人到场办理。情况特殊本人无法到场办理的,委托除本人外其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附件1)一份。3. 职工因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委托他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经公证或中国使领馆认证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一份。(二)监护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监护人身份证明1. 监护人身份证;2. 具备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扩展资料:为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出台新规,对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进行了调整。新规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为:1、规定职工办理异地转入业务,应在天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半年以上并逐月缴存满半年。2、规定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已有住房,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新购私产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3、将天津领取失业保险金、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三项提取规定进行统一调整,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账户应封存满半年。4、规定职工及配偶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按揭部分,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仍按原政策执行。参考资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要求(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二)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三)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四)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1. 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 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 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 按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由住房种类分别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①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职工,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加盖登记备案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凭证、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②购买合作建房的职工,提供《天津市合作建房集资合同书》、交款凭证及复印件一份。③购买危改还迁住房或集资建房的职工,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交款凭证及复印件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明:买卖双方、所购房屋具体地址、房屋价格、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建筑结构、产权归属等内容。④购买私产房或其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住房的职工,提供《天津市房屋买卖合同》、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及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⑤购买公有现住房的职工,提供《共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交款凭证、所购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和复印件一份。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一份复印件和建房、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及一份复印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新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一份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权》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及一份复印件、建房、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及一份复印件⑦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见及一份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一份复印件、大修住房的工程预算及一份复印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及一份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及一份复印件、大修住房的工程预算及一份复印件。 5.需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材料①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②结婚证、同户籍户口本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文件及复印件一份;③配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④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离休、退休的;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联 4、离休职工,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离职证及复印件一份。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联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伤残等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劳动能力”)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伤残等级为一至二级且发证时间为1977年以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联 4、到国外、港、澳、台区定居的职工,提供户口注销证明(销户原因应为“出国定居”及复印件一份。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按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有住房种类分别提供相应合同、协议或批准文件和借款合同及复印件一份。 5、凭以上四项到建行办理还贷提取登记,管理部出具《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登记表》(简称(还贷提取登记表))一份,职工留存,作为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料。 6、职工办理完还贷登记后,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需要提供“贷款还款凭证”及复印件一份和建行出具《还贷提取登记表》。 7、 需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资料:①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②结婚证、同户籍户口本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文件及复印件一份;③配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④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的应首先办理提取登记手续。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 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 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①《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一份复印件②非持证人提取的,还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一份复印件 5、 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的,①《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及一份复印件②《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及一份复印件 6、 支付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的,①房屋租赁合同及一份复印件②《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一份复印件③《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及一份复印件。 (七) 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联 4、按不同提取原因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①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提供《就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及时提取且仍未就业的,提取公积金时还应提供职工档案所在地开具的未就业证明。②职工转入集中封户2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部门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④外省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本或本市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⑤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继承权(遗赠抚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⑥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如下: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  (2)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4)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  提取条件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哪些?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和住房消费按月提取。  (1)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按月提取: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哪些?  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按月提取。  (1)销户提取:包括离、退休;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原因的销户提取。  (2)按月提取:包括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住院治疗的。  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被纳入特困救助范围提取原因。  配偶提取  哪些情况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三类提取,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住房消费按月提取: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3)非住房消费按月提取:包括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  职工与配偶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有哪些要求?  职工和配偶符合提取条件,均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配偶应同时到职工(购房人、建修房人、借款人、承租人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办理提取。  职工或配偶同时有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应同时申请提取,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提取公积金需要啥材料  职工与他人共同购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职工与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只能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含配偶),提取人应提供与其他共同购房人共同签署的《共同购房人提取协议》。  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公证书(以下统称“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在外省市购买自有住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职工购买外地住房且已取得产权,并且拥有所购住房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城市工作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还应提供职工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单位出具职工在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工作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购房的,还应提供本人签署的同意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一份。  职工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购房能否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如何确定,需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职工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如购房合同中未注明首付款金额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支付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办理支付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的,应先登记后提取。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及一份复印件:  (1)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应提供:《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  (2)支付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  办理提取登记后,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按月提取时需提供《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应提供《天津市伤、病托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一份复印件。  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即18周岁以下)的,应由监护人办理提取手续,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和监护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应提供《就、失业证》及复印件一份;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还应提供《未就业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工作关系转至异地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应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开户或缴存证明。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1)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如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已明示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职工死亡证明。  (2)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复印件一份;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为一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出具的《承诺书》一份。  (3)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监护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且转入集中封存户未满两年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提取前须首先办理提取登记,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卡及一份复印件。  (2)提取同户籍亲属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同户籍亲属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同户籍亲属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未及时提取且申请提取时户籍已迁出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提取登记后按月提取时,应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卡及一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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