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天津领导王兴国判多少

是黄,不是王。2017年9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长受贿案,对被告人黄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原天津领导王兴国判多少年

2,王一新的领导分工

负责商务、外事、旅游、金融等方面的工作。分管:省商务厅、省外事侨务办、省旅游局、省金融办、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联系:省台办、省贸促会、省侨联、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太原海关、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驻晋中央金融企业及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分支机构。

王一新的领导分工

3,王学明的主要经历

1972.12-1981. 09 空军工程学院汽车连战士、技师; 连副政治指导员、指导员;1981. 09 - 1982.07 空军政治学校政治专业学员;1982.07 -1983.06 空军工程学院院务部政治处干事;1983.06 -1988.08 空军工程学院学员队副政委、政委;1988.08 - 1989.01 天津师范大学军转干部培训班学习;  1989.01 - 1989. 03 中共天津市大港区委组织部待分配;1989.03 - 1990.10 共青团天津市大港区委员会副书记;1990.10 - 1993.07 共青团天津市大港区委员会书记;1993.07 - 1996.09 天津市社会保险公司大港分公司经理;1996.09 - 1998. 02 中共天津市大港区委组织部副部长、调研员;1998.02 - 2002.12 中共天津市大港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事局局长,区编委办公室主任;2002.12 - 2007.01 政协天津市大港区委员会副主席;2007.01 - 2009.12 政协天津市大港区委员会副主席、党组副书记,中共天津市大港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部长、台办主任;2009.12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王学明的主要经历

4,天津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廖国勋:十九届中央纪委委员,天津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马顺清: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天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曹小红:全国政协常委,致公党中央副主席,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天津市红十字会会长 [10] 孙文魁: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李树起: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康义: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金湘军: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董家禄: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王卫东: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孟庆松:市委委员,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兼) 副秘书长:徐军、王璟、刘德生、杨茂荣、张嘉华、王通海、朱峰、张剑、杨明远、李彩良、许颖悟、朱玉兵扩展资料天津市政府直属机构:天津市体育局天津市统计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天津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挂天津市金融工作局牌子。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挂天津市人民政府民防办公室牌子。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挂天津市营商环境办公室牌子。参考资料来源:天津政务网-政务公开-市政府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市人民政府

5,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台办拟定的天津市赴台从事交流和经贸活动审批管理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涉台交流和经贸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有关赴台从事交流和经贸活动审批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赴台从事交流和经贸活动,要遵循以我为主、发挥优势、注重实效、扩大影响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集中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赴台从事交流和经贸活动。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台办)是我市归口管理赴台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申请赴台从事交流和经贸活动的审查、立项和报批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国台办负责赴台审批工作。第四条 凡在津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及副部级以上(含副部级)人员赴台,赴台从事交流15人以上、从事经贸活动3人以上的团组,由中央、国务院部门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以及台方以分散方式邀请我方人员赴台的,由市台办审核后报国台办审批立项。其他赴台项目由市台办审批立项。第五条 申报赴台的区、县和局级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向市台办申报赴台团组计划。申报内容包括组团单位、团组名称、人选、赴台时间、赴台活动内容和目的等。赴台计划批准后,方可开展赴台的各项准备工作。计划外团组原则上不予审批。第六条 我市单位或个人接到台湾民间机构或个人发出的赴台邀请函后,由局级主管部门向市台办申请立项;非公职人员由所在单位直接向市台办申请立项。市台办负责审批的立项,在两周内给予批复。  我市有关单位报请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申办赴台审批手续的,由局级主管部门征求市台办意见后再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呈报。  我市人民参加由中央、国务院部门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赴台,在批准立项后,由组团单位将赴台通知书和立项批复复印件抄送市台办和赴台人员所在单位。赴台人员所在单位接到赴台通知书后,签署意见,并上报市台办。由市台办出具确认件后,再按照审批程序逐级办理报批手续。第七条 申请立项要呈报以下文件:  (一)局级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的请示。要写明赴台目的、任务、费用来源、团组人员简况和主管部门意见。  (二)台方邀请函。要写明邀请目的、对象、赴台时间和费用负担情况。台方以分散方式邀请的,要提供被邀请大陆人员总名单。  (三)赴台活动日程。要写明在台每日活动时间、内容、场所、参加人员。  (四)邀请的背景材料。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要写明台湾邀请方机构或个人的政治背景、社会影响、经营状况、资信等情况。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台方从事反共、情报或“台独”活动的组织和带有国家和中央政府涵义务机构的邀请。台方邀请函、活动日程内容中,不得出现“中华民国”等字样和带有政治敏感性的内容。  被邀请赴台人员未经立项批准,不得向台方提供办理赴台手续的相关资料;未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向台方提交论文、资料或签订协议。  在办理入台手续中,赴台人员要如实填写自己的政治身份和所担任的党政等职务。第九条 我市赴台团组或人员被批准立项后,应及时通知台方办理入台证。收到入台证后,原申报立项的单位要向市台办申请办理赴台审批手续。第十条 申请审批要呈报以下文件:  (一)原立项申报单位的请示件和该项目的立项批复。  (二)台方邀请函、在台活动日程及入台证复印件。  (三)政审表。副局级及以上人员赴台需要市主管领导的批示件。  (四)赴台人员男性65岁、女性60岁以上或健康状况欠佳者,要由本人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出具市级医院健康检查证明和保障其在台医疗费用的证明。第十一条 赴台经贸团组一般不超过10人,在台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赴台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台办批准的内容和日程活动,不准擅自变更;个别需要延长在台停留时间的,要在原批准时间到期前7天报告市台办,由市台办报请国台办审批。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在台停留时间。第十二条 不得擅自组织旅游团组赴台。严禁未经批准绕道赴台。第十三条 赴台人员行前要集中座谈,赴台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在一个月内将书面总结报市台办。各级主管部门和赴台人员所在单位要与市台办密切配合,做好赴台人员的行前座谈和归后总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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