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委391号文件,天津市居民住宅超高房型哪一个文件规定以净高3米为基点每超
来源:整理 编辑:天津生活 2023-04-14 23:17:13
1,天津市居民住宅超高房型哪一个文件规定以净高3米为基点每超
2,天津发布二手房买卖网签新规 下月起施行
(记者 张建)11月1日,新京报记者从天津市住建委官网获悉,该委发布《市住建委关于全面开展经纪机构存量房屋买卖网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二手房的全交易流程进行系统性规范,新规将从今年12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该征求意见稿指出,经纪机构网签经纪服务合同时,应查验委托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和委托出售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有关资料,并将出售人身份信息及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号录入网签系统进行匹配核验,凡通过核验的方可网签服务合同并发布房屋出售信息。对房屋已设定抵押的信息,经纪机构应向买受人明示;对正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补发或已办理查封登记等被依法限制转让的房屋,不得接受出售人委托。这也进一步提升了房源信息真实性。同时,该征求意见稿明确,凡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屋,由经纪机构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经纪机构应认真核对买卖双方出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凡买卖双方未出示上述材料或经核对信息有误的,不得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经纪机构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此外,对于买卖双方需对买受人、房价款及房价款交付等重要信息进行修改的,该征求意见稿规定,买卖双方应持已签署的协议和相关材料,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书面确认,退还已交付的房价款后,由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收回已签署的协议并销毁,通过网签系统删除原协议信息,买卖双方再重新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对于买卖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自行完成存量房屋交易的,该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可以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由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网签协议。
3,天津市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征收锅炉放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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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程序,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道敷设、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建手续。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立项或投资计划获得批准后一个月内,按项目的不同建设规模及座落地点,由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办理报建手续。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须到市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财政和市级财政(含各类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 (五)座落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第五条 座落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五县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第六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界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向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第七条 工业企业内的单纯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不办理报建手续。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工程筹建情况、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等。第九条 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时,建设单位只需交验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报建: (一)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建委以及开发区或保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市建委统一印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二)建设单位将填写的报建表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盖章后,连同应交验文件,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建设单位将核准后的报建表分别送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市或区县招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配套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办理申请配套的手续、招标确定施工企业、申领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各区、县建委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月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上报市建委。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时,对符合规定的要在3日内办结。第十五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公室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并不准发包;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各区、县建委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各配套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水、电、气指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不予验收认定;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已竣工工程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第十六条 对不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补办报建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采光权问题
应该现有规划许可,然后再有开工许可,建议你到法院起诉规划局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武穴市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就不能住的这一点毋庸置疑的!求个采纳 谢谢
6,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99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下统称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设计和土木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等工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发包、承包,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第五条 市建委对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勘察设计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并制定相应的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对境外和外埠勘察设计单位进市的审批和管理。 (四)管理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的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审查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合同。 (七)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第六条 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委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发包管理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方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下列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计划任务书或有关立项文件; (二)选址意见书、土地划拨或土地出让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四)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表。第八条 勘察设计项目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第九条 勘察设计项目发包应采用招投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第十条 发包方应按合同要求向承包方提供勘察设计必备资料。第四章 承包管理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承包方必须持有以下合法证件(简称“二证一照”):(一)国家建设部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工作性质所颁发的证书。 工程勘察单位需持有《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 工程设计单位需持有《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和《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 规划设计单位需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和《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来本市承接勘察设计项目时,须持“二证一照”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市建委办理验证备案手续,领取天津市勘察设计项目临时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第十三条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勘察设计单位来本市承接勘察设计项目时,按《天津市境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市管理办法》到市建委办理有关审核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须按证书规定的等级、范围参加投标、承包活动。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独立完成所承包的勘察设计项目。因承包的勘察设计项目有特殊要求不能独立完成时,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可将其承包的部分勘察设计项目分包给其他持有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但双方必须签订分包合同,由总承包方对整个勘察设计项目的技术、质量、经济负责。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勘察设计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第五章 合同管理第十六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第十七条 签订承发包合同必须使用市建委、市工商局制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并到市建委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签订承发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标合同价款浮动幅度应在规定标准的±10%之内。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的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持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时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提供勘察设计的质量、进度、深度等履约担保;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提供按时交付勘察设计所需资料和费用的履约担保。
7,天津占用果树地赔偿标准
根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二)按照行业技术规程,科学确定亩株树,超出亩株数的部分不予补偿,低于亩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补偿。 果树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项目类别 单位 生长周期 单价 梨、桃、苹果、柿子、杏、李子、红果、红枣 株 盛果期 300 初果期 150 幼果树 50 树苗 20
8,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开展平等竞争,控制建设工期,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及方式,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第三条 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必须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资质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第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建设单位以及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并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年检注册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和投标。施工招标投标为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各区、县及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本市辖区内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审批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各级管理机构的资格; (五)审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业务代理单位的资格; (六)调解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纠纷,裁决定标结果;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直接投资或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第六条 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市和区、县两项管理。 (一)市建委负责管理本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县、宝坻县、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界内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上(含10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管理; (二)市建委负责管理本市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界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建委负责管理; (三)市建委负责管理本市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界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建委负责管理。 (四)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该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第七条 经市建委授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和区、县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是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各自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格和施工企业投标的资质; (三)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四)审核确定标底;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异议的定标结果; (七)检查和依法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八条 区、县招标办在业务上受市招标办的领导。第九条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是本市组织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性机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应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第三章 招标第十条 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具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施工企业;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选定中标施工企业及中标价格。
9,天津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天津市监督管理办法30号令、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天津市建委文件建筑(2004)1152号、天津市建委170号文、关于我市施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主要就这些,其他的一些国家规定和行业规定天津市也执行。 补充一点,可以去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上的评标专家那一栏里面的政策法规里下载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确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10,天津公产房新政下发11月1日起施行
凤凰网房产天津快讯 11月1日下午,天津住建网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津住建发〔2019〕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切实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9年10月29日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房屋,是指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保障性住房除外。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租赁、使用、修缮、出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可以确定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承担直管公产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应当遵循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安全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住宅,是指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通过福利分配、转让等方式取得使用权,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住房。第六条 下列房屋应当确定为直管公产非住宅: (一)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 (二)以直管公产非住宅征收补偿资金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 (三)征收直管公产非住宅实行不动产权调换获得的房屋; (四)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 (五)在现有直管公产非住宅占用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 (六)在划拨土地上建设,并由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使用的房屋; (七)依法接管、没收归公的房屋;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公的房屋。第七条 通过下列途径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按照投资比例确定直管公产非住宅产权: (一)国家各部委与本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共同建设或者购置房屋的; (二)投资建设单位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与本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共同建设或者购置房屋的; (三)市级财政性资金与区级财政性资金共同投资建设或者购置房屋的。投资建设单位不主张不动产产权或者不动产产权不能分割的,可以全部确定为直管公产非住宅。涉及市级财政性资金与区级财政性资金共同投资的,不动产产权不能分割的,按照共有方式确定不动产产权。第八条 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新建的非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进行不动产产权核实。经核实属于直管公产非住宅的,建设单位持相关资料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办理房屋接管手续。第九条 确定为直管公产非住宅的房屋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由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申请办理直管公产非住宅不动产首次登记,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所需测绘费等费用由房屋使用单位承担,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征收直管公产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直管公产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征收部门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持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公告、征收评估报告,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征收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进行货币补偿且补偿资金用于承租人购置或者建设办公用房的,承租人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建立共管账户储存。征收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进行不动产产权调换的,调换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且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第十一条 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在原址新建、改建、翻建房屋的,应当持上级部门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核定的总平面图等资料,向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查勘,符合有关规定的,承租人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不动产权归属协议书。涉及房屋拆除的,还应当提供拟拆除房屋1:500或者1:2000的地形图,取得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拆除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书面意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到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承租人应当做好配合,提供申请不动产登记相关材料并承担所需费用。第十二条 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与其他产别房屋进行不动产产权调换的,应当对调换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缴纳有关税费。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调换房屋,调换房屋能够分割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等原则进行分割;调换房屋不能分割的,应当全部确定为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差价补偿事宜由调换双方协商解决。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高于调换房屋的,调换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补齐差价。第十三条 本市鼓励承租人购买所承租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第十四条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可以向承租人出售。出售的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承租人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出售协议。出售的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方式取得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出售: (一)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 (二)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三)征收决定范围内的; (四)属于非成套或者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直管公产房屋的出售收入、房屋征收补偿收入等资金应当专项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 承租人承租直管公产房屋时,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八条 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九条 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和体育场馆等公益性单位承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取保管自修方式。保管自修房屋承租人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保管自修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所承担的房屋管理、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二)擅自转让承租房屋的; (三)拖欠租金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 (四)利用住宅房屋储存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五)保管自修房屋的承租人未能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和设施设备养护的; (六)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经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同意,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可以转让使用权。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时,鼓励受让人购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可以转让使用权。转让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使用权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转让使用权或者变更承租人: (一)未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的; (二)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六)成套独用住宅房屋变为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 (七)申请受让或者承租的个人没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的;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转让使用权或者变更承租人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且承租人是同一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与承租人的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可以申请将承租的成套伙用或者非成套住宅房屋分户。申请各方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分户的住宅房屋中均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 (二)申请分户的住宅房屋属于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近亲属的本市唯一住房; (三)申请分户的住宅房屋应当可以独立分间居住使用,计租面积不得小于9平方米。第二十五条 夫妻离婚涉及住宅房屋分户的,申请分户的住宅房屋应当独立分间居住使用;承租多处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处申请分户。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夫妻离婚涉及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过户的,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第二十七条 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口簿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直管公产住宅。指定行为可以采取司法公证或者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经营管理部门提交指定承租人告知书,并在本市主要纸质媒体刊登公告方式完成。 (二)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或者无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的,承租人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第二十八条 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放弃承租房屋的,与承租人同户口簿其他亲属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应当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放弃承租房屋、同意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第二十九条 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无配偶、子女、父母,与承租人同户口簿其他亲属可以申请过户。第三十条 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过户条件人员的,与承租人不同户口簿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纸质媒体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第三十一条 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过户意见,无法共同确认新承租人的,可以采取使用权转让方式进行处置。第三十二条 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或者承租人死亡后符合申请过户条件人员协商一致采取使用权转让方式处置房屋的,可以通过置换经营单位申请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直管公产住宅房屋过户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并提交代为履行承租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相关义务的保证书。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中有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由该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申请直管公产住宅房屋过户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应当承诺保证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在该房屋居住,提交承诺书后,可以申请过户。第三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新承租人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通知符合过户条件人员限期确定新承租人,逾期无法确定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收回该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第三十五条 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应当将申请人提交的直管公产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申请材料录入直管公产房屋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到房屋现场进行查勘。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录入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变更承租人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承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涉及并户、分户、过户参照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办理。第三十七条 未经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同意,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房屋。第三十八条 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申请转让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使用权或变更承租人,经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与新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转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向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书面申请。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经现场查勘同意转租的,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协议。转租收益按照承租人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8:2的比例分配。承租人转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维修管理 第四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确保房屋住用安全。承租人因非正常使用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赔偿。第四十一条 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对出租的直管公产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承担修缮责任,按照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范围、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养护。保管自修的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责任由保管自修房屋承租人承担。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直管公产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查勘,保证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第四十二条 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在修缮直管公产房屋时,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承租人自行安装的装饰装修材料或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修缮的,应当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因承租人未自行处理而造成其装饰装修材料和设施设备损坏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对直管公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修缮时,承租人和相邻权利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因拒绝或者阻挠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 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应当从租金中提取不低于65%的资金作为修缮资金,并从修缮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抢修资金,统筹用于直管公产房屋的应急抢修。第四十四条 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当持装修、改造设计方案向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相关意见或者由承租人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到现场查勘,经审核同意后与承租人签订装修、改造协议书,明确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转租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的,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转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转租手续。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直管公产房屋修缮责任人未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因维修、养护不当造成房屋安全隐患或者事故的,由修缮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加大房屋荷载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八条 从事直管公产房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本市划转至区人民政府的直管公产房屋及其他公产房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2029年10月31日废止。
11,天津防暑降温标准
从2009年1月1日起,本市再次提高了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由去年的每月67元提高到每月78元,每月涨11元。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4个月。 我想问问,防暑降温费,是企业必给的职工福利吗,我单位没有这一项福利,说是没有条文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天津市实施企业职工的中、夜班津贴、防暑降温费待遇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联动机制,本市提高了企业职工中、夜班津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以2008年为例,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信息,2007年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每月2225元标准计算,中班津贴每人每日不低于5.3元,夜班津贴每人每日不低于10.6元,防暑降温费(月标准)67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说,从今年1月1日起,天津执行的中、夜班津贴新标准是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支付中、夜班津贴不得低于这个标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适当提高职工中、夜班津贴标准。过去,天津市企业中、夜班津贴标准是根据原来规定确定的,中班津贴每人每日1元,夜班津贴每人每日2元。这个标准自1992年实行,至今已有16年未作调整。以前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5元。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4个月。这次也随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实施联动,提高了劳动者的相关福利待遇。
套餐名称 如意通-大众卡月租15元(赠送炫铃5元/月),月保底消费10元用户通话地 呼叫类型 对方号码归属 资费标准本地 拨打 本地 第1分钟0.2元,第2分钟起0.1元/分钟 国内长途 0.3元/分(不含基本费) 港澳台及国际长途 基本费0.4/分钟,其他执行标准资费 接听 所有 免费省内/际漫游 拨打 国内电话 0.6元/分 港澳台及国际 基本费0.6元/分钟,其他执行标准资费 接听 所有 0.39元/分执行忙时资费调整 18:00:00-21:59:59,本地拨打电话加收0.06元/分,接听免费套餐名称 如意通-吉祥卡2号月租10元(赠送炫铃5元/月),月保底消费10元;九县(市)各为一个业务区用户通话地 呼叫类型 对方号码归属 资费标准本地(业务区内) 拨打 本地 第1分钟0.2元,第2分钟起0.1元/分钟 国内长途 0.3元/分(不含基本费) 港澳台及国际长途 基本费0.4元/分钟,其他执行标准资费本地(业务区外) 拨打 本地 0.25元/分钟 国内长途 0.3元/分(不含基本费) 港澳台及国际长途 基本费0.4元/分钟,其他执行标准资费本地 接听 所有 免费省内/际漫游 拨打 国内电话 0.6元/分 港澳台及国际 基本费0.6元/分钟,其他执行标准资费 接听 所有 0.39元/分执行忙时资费调整 18:00:00-21:59:59,本地拨打电话加收0.06元/分,接听免费套餐名称 新势力短信套餐月租10元,套餐费5元/月(每月赠送网内短信200条,网外短信100条),月保底消费15元用户通话地 呼叫类型 对方号码归属 资费标准本地 拨打 本地 0.2元/分 国内长途 0.4元/分 港澳台及国际长途 基本费0.4元/分钟,其他执行标准资费 接听 所有 免费省内/际漫游 拨打 国内电话 0.6元/分 港澳台及国际长途 基本费0.6元/分钟,其他执行标准资费 接听 所有 0.39元/分执行忙时资费调整 18:00:00-21:59:59,本地拨打电话加收0.06元/分,接听免费套餐名称 新势力校园套餐月租30元,每月赠送260分钟业务区内主叫本地及国内电话,网内外短信200条用户通话地 呼叫类型 对方号码归属 资费标准本地(业务区内) 拨打 本地 第1分钟0.2元,第2分钟起0.1元/分钟 国内长途 0.16元/分 港澳台及国际长途 基本费0.4元/分钟,其他执行标准资费本地(业务区外) 拨打 国内长途 0.2元/分 港澳台及国际长途 基本费0.4元/分钟,其他执行标准资费 接听 所有 免费省内/际漫游 拨打 国内长途 0.6元/分 港澳台及国际长途 基本费0.6元/分钟,其他执行标准资费 接听 所有 0.39元/分执行忙时资费调整 18:00:00-21:59:59,本地拨打电话加收0.06元/分,接听免费套餐名称 新势力校园套餐月租10元,每月赠送网内外短信200条用户通话地 呼叫类型 对方号码归属 资费标准本地(业务区内) 拨打 本地 第1分钟0.2元,第2分钟起0.1元/分钟 国内长途 0.16元/分 港澳台及国际长途 基本费0.4元/分钟,其他执行标准资费本地(业务区外) 拨打 国内长途 0.2元/分 港澳台及国际长途 基本费0.4元/分钟,其他执行标准资费
12,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主要是与2011年四月新修改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冲突。(www.abcbxw.com/baoxian/)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是一个保险购买决策平台,提供意外险、健康险、医疗险、人寿险、重疾险评测、攻略、百科、问答知识,帮助用户科学购买合适的保险。学保险知识,选择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答:一、从建筑企业支付意外伤害保险纳税争议,了解违反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的发生(一)案例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纳税争议是比较普遍的。有事务所向我咨询,税务稽查局对某企业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检查时,对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400多万元人民币做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事务所在2012年审理2010年、201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是否应比照稽查局的做法对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做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我的意见是:事务所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税法规定进行鉴证,而不应仿照税务稽查部门的错误做法。(二)所得税法与建筑法的关系法律冲突适用规则共有七个:1.法律优位原则,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7.有利于纳税人原则。本案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或称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关于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所得税法有原则的规定,建筑法有具体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所得税法讲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一般法,建筑法是关于建筑企业意外伤害保险的特殊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建筑企业意外伤害保险的税前扣除,应优先适用建筑法。(三)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扣除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内部和税务师事务所内部,对于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扣除,都有两种意见。第一种不允许扣除,理由是:税务局没有转发与这个保险有关的文件,不允许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税前计提列支意外伤害保险;第二种允许税前扣除,理由是:应根据险种的内涵实质判断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而不能因建筑法与税法在险种名称上的形式差异而判断是否抵扣。只要相关法律规定应交纳意外伤害保险的行业,根据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就应当允许这个行业进行税前扣除,税务局转发不转发并不影响该法律的法律效力。(四)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仅规定,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但是具体哪些种类,有哪些行业在交纳没有做具体介绍。在实际执行当中,纳税纠纷时有发生。(五)建筑行业法规的规定以下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政策,供大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标[2003]206号文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二”一款5的规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关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计提比例国家未进行统一的规定,由各个省市各自制定,现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第七、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申报审核。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六)结论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允许扣除的商业保险范围。该险种是“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允许税前扣除。不允许扣除属于适用依据错误的行为,允许扣除属于适用依据正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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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委391号文件天津 天津市 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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