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离哪个火车站比较近

在出站口坐858路 直达
天津站 比较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离哪个火车站比较近

2,我30号在天津河西区醉驾血脂150判刑多长时间啊

什么要酒驾呢?你在学驾驶证的时候,交通法规已经规定就是不能酒驾使为什么开车还要酒驾?我看判刑都是轻咬你,不要存侥幸开车一般来讲判刑一年到半年吊销营业执照,你劝开车喝酒的人,要保证你自身和别人的安全,不能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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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父亲因为醉驾被关在北辰看守所里现想请在天津北辰被拘留过的人

现在看守所管理很严,实行依法文明管理,不允许打骂体罚,不得刑讯逼供,而且肇事罪不存在前科交代问题,有的地方做些手工劳动。有24小时的监控,家属可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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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醉驾220判三缓四醉驾200以上判缓刑案例

醉驾220判三缓四,即为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法院审判后,犯罪人将宣告定罪,但暂不执行原判处刑罚。缓刑期间犯罪人将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居住地由特定的检察机关进行考察,并且犯罪人需要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醉驾220判三缓四,缓刑期间考验多久? 据《刑法》显示,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也就是说,考验期至少也有3年;另外,考验的期限从判决之日即开始计算。醉驾判三缓四会丢工作吗? 首先,对于教师、银行、警察、法官、公务员等国有企业、军事单位、事业单位等,需要对求职者进行政审的,有刑事处罚记录的人,政审是不会通过的。如果已经是相应单位的职工,犯罪人将会被开除,部分企业可能会另外安排临时工作。 醉驾200以上判缓刑案例 2020年3月,富阳区的李某前往大源镇与老朋友会面,好酒的李某在饭局中饮得酩酊大醉,醉酒的李某不听朋友留宿的建议,驾驶机动车一意孤行。在酒精的麻痹下,李某与途中6名行人和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却不自知,后在城区被设点检查的交警截获。经测试,李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51.9mg/100ml。 经法院审判,该案件中李某醉驾,造成3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以及电动车损毁,对此要承担所有责任。处以6个月拘役,罚款12000元。另外,事后李某对6人的赔偿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其他损失赔偿,共计7万多元。 据新规显示,醉驾180mg/100ml已经不再适用缓刑,醉驾200以上更是属于从重处理情形。

5,案例分析

此案应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事实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法律依据,食品公司的房文华(主要责任)承担赔偿70%,黄福生(次要责任)承担30%赔偿。商业服务学校适当补偿。食品公司的斑车负事故主要责任,黄福生负次要责任,轧伤左足,应是被告。有责任就应该承担赔偿,无责任不赔偿。责任认定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赔偿按民法等法律规定。

6,醉驾240判缓刑案例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分为五大类,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相关的赔偿内容,所以我们应该重视交通事故责任。但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该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7,法律案例分析有关民诉的大家帮帮小妹哇

陈红若参加诉讼,应为必要共同原告人。(如果陈红不同意参加诉讼,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在这个继承案件中,陈萍、陈红为原告,陈立为被告,第三人陈宇、许海明。
陈红显然将成为被告方!其继承方式应按照继承法顺序继承!
你好!向法院递交参诉的申请书,诉讼地位为原告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8,玉凤花园到河西法院坐那路公交车

是小海地玉峰花园吗,在三水南里坐954路汕头路下,下车就到河西区法院, 外国语学院下就到了河西区人民法院
在 玉峰花园 坐 662路/859路 到 天津乐园 下 走到 天津乐园(乐园公交站) 换乘 4路 到 泰达园 在 玉峰花园 坐 662路 到 广东路西南楼 换乘 4路/619路/632路 到 泰达园 在 玉峰花园 坐 662路/859路 到 天津乐园 换乘 632路 到 泰达园 在 玉峰花园 坐 662路/846路/859路 到 科技馆 换乘 632路 到 泰达园 在 玉峰花园 坐 662路/686路 到 天津博物馆 下 走到 天津博物馆(博物馆公交站) 换乘 619路 到 泰达园 到泰达园就到河西法院了,法院就在永安道上

9,急急急 怎么向法院起诉

起诉要构成4个条件 1 有明确的被告 你要清楚 谁侵犯了你的权益 那么他就是被告 2 有明确的诉讼标的 请求和事实依据 对于你们之间因为什么而起诉 你要清楚 3以书面形式 提交起诉状 就是写起诉状 4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和受诉法院管辖
最好是要求包工头出具欠工资的欠条,这样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否则要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很麻烦。
首先要看看你当初是怎么和工头协商的,如果是商定全部完工后再付,那就再等一下,如果是干一部分结一部分的话,就要找他了,如果他不给,也不要着急,你可以让他先打个欠条,写明某年某月欠某人什么工钱多少钱,签名,写清日期,这样以来,即使是他最后不给钱,你也可以凭此条到法院起诉。最坏的情况,工头不给钱,也不写条,我也有办法,你可以在找工头谈的时候悄悄的录音,记住!一定要让工头说出他欠你多少工钱,至于怎样让他说出,那就要看你的本事了,这样可以吧。补充一点,手头没有书面证据是不能起诉的。
你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
1,你有权依法向法院起诉。但由于你与包工头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因此,你应该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再向法院起诉。 2,如果有劳动协议或工程安装承包协议的,直接持相关证据起诉;如果没有承包协议的,必须先搜集证据证明你与对方存在劳动关系。 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19号

10,刑法案例分析

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刘广新 案情 2002年2月1日零时许,宋某伙同张某在天津市静海县独流镇王庄子村,盗窃村民郭某停放在门前的华利牌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之后宋某驾驶盗窃的汽车逃离现场,失主得知汽车丢失后,立即驾车追赶。宋某驾驶所盗车辆故意抹挡失主乘坐的追赶车辆,撞损停车杆,闯过两个收费站。当行至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与气象台路交口处时,将骑自行车横穿道路的李某撞倒后逃逸,在场的同事将李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宋某实施盗窃后,虽在逃跑过程中实施了抹车的阻挡行为,但未造成危害后果,亦未危及财物所有人的生命健康,不属情节严重,以盗窃罪处罚。宋某驾车撞倒骑自行车人李某的行为系交通肇事。故判决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 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认为,宋某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急速行驶的机动车抹挡失主乘坐的追赶车辆,并连闯两个收费站,其行为属于在特定环境下,使用特定工具对财物所有人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进行不法侵害,且不计后果,属当场使用暴力,情节严重,符合盗窃罪转化抢劫罪的法定条件,应以抢劫罪判处。 二审法院认为,宋某驾驶盗窃汽车,抹挡失主追赶的车辆,肆意急速行驶,危害的不仅仅是追赶人,更直接危害不特定的过路行人。结果表明,宋某为追求逃跑目的,主观上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不惜他人生命安危,是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的行为表现,因此宋某抗拒抓捕实施多个暴力行为,符合盗窃罪转化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的法律特征,依法应以抢劫定罪。相应,宋某造成被害人李某死亡的行为,不能以交通肇事科刑。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过失犯罪,其结果不是行为人追求的目的,而是由于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发生的危害。本案宋某在逃脱中不计后果,凡有碍于其逃路的任何情况都以车冲撞,显见宋某的行为不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过失行为,而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放任致人死亡,应作为一犯罪情节在抢劫罪中一并处罚。综上,二审法院改判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3000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宋某实施盗窃后的行为是否符合转化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依据该条款规定,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目的条件。结合本案,宋某首先盗窃了村民郭某在其家门前停放的汽车,该汽车是在所有权人郭某不知道的情况下,宋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窃取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宋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其次,宋某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后,被郭某及时发现,郭某驾车紧追宋某其后,郭某不间断地追捕盗窃人的全过程,是盗窃作案现场时空的延续,在此过程中宋某非但没有终止犯罪行为,反而用其盗窃的车辆抹挡失主郭某乘坐的车辆,进而为了追求逃跑的目的撞毁停车杆,闯过两个收费站,以及不计后果地撞倒路上的骑自行车人,致使路上骑自行车人死亡。宋某的这一系列行为是否构成使用暴力相威胁?对于这一行为的认定,是本案的关键,也是造成法、检之间的分歧点所在。暴力方法,通常的理解是采用某种工具或采用其他方式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甚至杀害等足以使被害人的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本案宋某驾驶盗窃所得的车辆抹挡失主郭某乘坐的车辆其后果会使郭某乘坐的车辆发生车祸,进而危及村民郭某的生命安全,其后果宋某是完全应该预料的到的,因此宋某驾驶盗窃所得的车辆应认定是其作案工具、其后驾车撞毁停车杆闯过两个收费站、撞倒路上的骑自行车人的行为,完全可以使追赶的人和其他人造成伤害,使他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据此,宋某在盗窃车辆得手后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使用了暴力的行为。再次,宋某在其盗窃车辆得手后采用的一系列暴力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使其盗窃的车辆为其所非法占有。 综合上述的论证所得出的结论,宋某的行为即驾驶盗窃所得汽车,外在表现是抗拒抓捕,实质为强行劫走财物,并当场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符合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当场使用暴力的法律特征,以抢劫罪论罪科刑,体现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据此,二审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原审法院的判决予以改判。
天啊,好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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