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解释(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不涉及探视权的,当事人就探视权问题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不宜由人民法院确定房屋所有权,应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使用。
1、 婚姻法 司法 解释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四条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的权利。\ r \父母和子女有权相互继承。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不涉及探视权的,当事人就探视权问题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视同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此,一种常见的观点是,直接根据上述解释进行推定,凡不存在解释所列两种例外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请问如何理解《 婚姻法 司法 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的:“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不宜由人民法院确定房屋所有权,应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使用。当事人取得前款规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 \ n \ r \这意味着法院一般不会对这类权属不清的财产进行权属判决。离婚后可以用财产再次起诉法院。我的理解是,如果权属不明确,就无法判断,而是根据使用情况来确定权属。
3、离婚前一方欠债,离婚后另一方需要承担吗对于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离婚后需要由另一方承担的情形如下:\ r \ n \ r \ n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应当共同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属夫妻共同所有,\ r \ n \ r \ n在我国,夫妻财产为共同所有,当一方财产不足清偿时,人民法院判决以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或者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共同债务,不考虑夫妻应当分得的份额,即双方是否离婚。\ r \ n \ r \债权人有权要求配偶一方或双方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约定不成时,夫妻的“共同还款”责任是连带责任,所以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另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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